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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显著,经济以及社会的不协调发展问题比较突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结合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以制定自治条例为核心,构建本地方和谐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关键词自治地方 自制条例 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45-02
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全国唯一的自治区级回族自治地方。在这个西部的回族聚居地方,过去由于对社会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环境破坏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放任这种差距的拉大而不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就会诱发各种问题。因此,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发展的实际,以自治条例为核心,制定较为完善的地方法规,从宏观上有效协调社会各种资源优势,构建起统筹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自制条例的功能
为促使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宪法》第116条、《民族自治法》第19条、《立法法》第66条都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同时,《立法法》第66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这是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立法权的表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并报请法定机关批准或备案,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综合性的地方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反映和体现当地各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它不像单行条例那样,仅具体调整某一局部、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它综合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各种权益关系,也就是说,它从宏观上综合协调各民族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不管是自治民族还是非自治民族;不管是人口多的民族,还是人口少的民族,他们的根本利益都要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民族自治地方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协调本地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但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所能提供的社会发展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这就需要有像自治条例这样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制度来加以协调。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促进民族地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与中国民族实践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模式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发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又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从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具体表现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并充分行使各项自治权利。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总结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在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该行政法规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为加快宁夏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9月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行政法规的颁布,为理顺宁夏与上级国家机关以及与经济发达省区的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个法律文件在全面分析了宁夏社会发展中的优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这就为我们制定自治条例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自治区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制定自治条例的立法权,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依法制定自治条例,不仅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全国唯一的自治区级回族自治地方,也是西部开发的主战场之一。宁夏南部山区是宁夏乃至全国的主要回族聚居区,同时宁夏也同其他自治区一样,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性的特点。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科学地规划,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主旋律,这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各种社会资源(例如经济、科学技术、环境等资源)的有效统筹是关键,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统筹发展机制,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宏观上去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的调配,尤其是在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因此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发展的实际,以自制条例为核心,制定较为完善而系统的地方法规,从宏观上有效协调社会各种资源优势,构建起统筹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三、制定自治条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制定自治条例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没有正确的立法原则做指导,就不能保证所制定的自治条例能够满足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法的需要。自治机关在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强调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邓小平的民族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思想的延续和发展。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三个代表的思想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我们制定自治条例,也是为了加快我们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的目标是根本一致的,我们的立法工作只有在这样一些科学的指导思想引导下,才能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同时,在自治条例的具体内容中充分反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精神实质,也是自治条例与宪法保持一致的立法技术要求。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理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的愿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科学的规划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这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今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及城乡差别的进一步扩大,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矛盾。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宁夏的主导产业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人口又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没有农业以及农村的快速发展,没有广大农村群众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走协调发展之路,是宁夏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发展观,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建立起完善的统筹发展机制,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宏观上去统筹各种资源的调配,通过宏观调控作用和鼓励引导作用,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之路,为宁夏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把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宁夏社会实际相结合,加强自治条例的可操作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应当紧密结合国际、国内社会发展的先进经验,以科学的发展观作指导,立足于宁夏的社会发展实际,重点解决制约宁夏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以宁夏的社会实际出发,反映全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在促进经济、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的策略和措施上,不断探索、创新。例如在发挥资源优势上,像水力、风能、太阳光资源等洁净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农业资源的深加工能力等积极鼓励创新。在人才培养及改革开放等方面都要与现行社会发展相适应,只要有利于宁夏各项事业发展的策略,就都可以尝试,这也是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根本目的所在。同时,要注意加强自治条例的可操作性,过去我们制定的许多自治条例,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大多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制定出来就会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以在宁夏今后自治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提高立法技术,把立法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治条例用于实践的能力,使自治条例真正成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总之,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是宁夏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必须在借鉴传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宏观上去统筹各种资源的调配,通过宏观调控作用和鼓励引导作用,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之路,为宁夏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关键词自治地方 自制条例 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45-02
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全国唯一的自治区级回族自治地方。在这个西部的回族聚居地方,过去由于对社会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环境破坏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放任这种差距的拉大而不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就会诱发各种问题。因此,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发展的实际,以自治条例为核心,制定较为完善的地方法规,从宏观上有效协调社会各种资源优势,构建起统筹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自制条例的功能
为促使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宪法》第116条、《民族自治法》第19条、《立法法》第66条都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同时,《立法法》第66条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这是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立法权的表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并报请法定机关批准或备案,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综合性的地方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反映和体现当地各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它不像单行条例那样,仅具体调整某一局部、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它综合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各种权益关系,也就是说,它从宏观上综合协调各民族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不管是自治民族还是非自治民族;不管是人口多的民族,还是人口少的民族,他们的根本利益都要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民族自治地方在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协调本地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但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所能提供的社会发展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这就需要有像自治条例这样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制度来加以协调。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促进民族地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与中国民族实践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模式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发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又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系列重大举措,从法律上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具体表现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并充分行使各项自治权利。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总结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在2001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为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该行政法规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为加快宁夏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9月7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行政法规的颁布,为理顺宁夏与上级国家机关以及与经济发达省区的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个法律文件在全面分析了宁夏社会发展中的优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这就为我们制定自治条例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自治区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制定自治条例的立法权,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依法制定自治条例,不仅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全国唯一的自治区级回族自治地方,也是西部开发的主战场之一。宁夏南部山区是宁夏乃至全国的主要回族聚居区,同时宁夏也同其他自治区一样,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性的特点。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科学地规划,以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主旋律,这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各种社会资源(例如经济、科学技术、环境等资源)的有效统筹是关键,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统筹发展机制,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宏观上去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的调配,尤其是在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下,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因此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发展的实际,以自制条例为核心,制定较为完善而系统的地方法规,从宏观上有效协调社会各种资源优势,构建起统筹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三、制定自治条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制定自治条例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没有正确的立法原则做指导,就不能保证所制定的自治条例能够满足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法的需要。自治机关在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除了坚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强调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邓小平的民族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思想的延续和发展。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三个代表的思想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我们制定自治条例,也是为了加快我们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两者的目标是根本一致的,我们的立法工作只有在这样一些科学的指导思想引导下,才能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同时,在自治条例的具体内容中充分反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精神实质,也是自治条例与宪法保持一致的立法技术要求。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理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的愿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科学的规划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这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今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及城乡差别的进一步扩大,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一个主要矛盾。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宁夏的主导产业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人口又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没有农业以及农村的快速发展,没有广大农村群众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走协调发展之路,是宁夏今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制定自治条例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和谐社会”的发展观,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建立起完善的统筹发展机制,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宏观上去统筹各种资源的调配,通过宏观调控作用和鼓励引导作用,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之路,为宁夏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把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宁夏社会实际相结合,加强自治条例的可操作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应当紧密结合国际、国内社会发展的先进经验,以科学的发展观作指导,立足于宁夏的社会发展实际,重点解决制约宁夏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以宁夏的社会实际出发,反映全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在促进经济、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的策略和措施上,不断探索、创新。例如在发挥资源优势上,像水力、风能、太阳光资源等洁净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农业资源的深加工能力等积极鼓励创新。在人才培养及改革开放等方面都要与现行社会发展相适应,只要有利于宁夏各项事业发展的策略,就都可以尝试,这也是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根本目的所在。同时,要注意加强自治条例的可操作性,过去我们制定的许多自治条例,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大多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制定出来就会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以在宁夏今后自治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要积极提高立法技术,把立法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办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治条例用于实践的能力,使自治条例真正成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总之,进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是宁夏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必须在借鉴传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观,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宏观上去统筹各种资源的调配,通过宏观调控作用和鼓励引导作用,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之路,为宁夏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张文山.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