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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1年即将过去,在这“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互联网行业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波澜壮阔的发展画卷,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不断涌现,并且加速向各行业、各领域渗透融合。从今天起,本报连续刊登年终专稿,从政策监管、行业发展、健康网络生态和未来展望等角度回眸互联网行业一年的发展历程,预测并期待更美好的新的一年,以飨读者。
回望2011,互联网行业热闹非凡:移动互联网风生水起,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加速合作与并购。但恶性竞争、不诚信经营、网络黑市猖獗等乱象依然存在。为确保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审时度势,出台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措施,维护企业和用户权益,打击互联网黑暗势力,营造纯净网络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以监管治乱象
开放和合作是2011年互联网行业的主旋律,但也夹杂着恶性竞争的不协调音符——为夺用户、抢地盘、争流量,不惜互泼脏水、互揭伤疤、道德抹黑、攻击对方。3Q大战、UQ大战、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的“大爱纷争”……一幕幕网络‘商战片’的轮番上演,暴露出现阶段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现状。而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彰显了监管部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
2011年1月14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目的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这一《办法》的出台,是为应对“3Q大战”“新形势”采取的应急措施,因为在此之前,可以作为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法律依据的,只有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其内容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和信息内容管理。
奇虎360和腾讯公司间的“3Q大战”始于去年国庆节期间,且剧情曲折多变:双方互曝对方负面信息大打口水战,绑架用户利益上演桌面争夺战,工信部等多部门出面叫停充当“和事佬”,一审不服再上诉……3Q大战一幕一幕升级,直到2011年9月29日,法院二审终于做出定论——奇虎360在“360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30天,向腾讯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从内容看,《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包括对竞争企业之间禁止“不兼容”的具体规定,而且包括对客户端捆绑安装的一系列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2011年7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明确规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不得恶意对同行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作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不得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同行所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同行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避免‘3Q大战’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指出,当前,互联网服务业正在进入新阶段,《管理规定》适应了形势的发展,十分必要和及时。“它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定位非常好,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管理规定》不仅定位于保护用户,而且还要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样的定位,有利于避免服务者之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成长。”
然而,这些规定的出台,并没能阻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10月27日,金山、百度等多家公司联合“反对360不正当竞争”;11月3日,金山网络讨伐360蓄意拦截、卸载金山产品;11月4日,UC优视正式宣布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腾讯公司,指责腾讯公司故意操纵关于《QQ浏览器全面稳居浏览器市场第一》的虚假报告,以及捆绑、排他、绑架用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一直在被告,从来未败诉;360,一直在败诉,从来不道歉;金山,一直在起诉,伤害从来没停止;不正当竞争天天都存在,从来没严惩。”网络上流传的调侃段子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还需多花心思。
但,一个最积极的信号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由乱而治”的过程。该法规解决了该领域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问题,体现出政府部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
规范行业发展:查漏洞促健康
2011年第3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108.3亿元,同比增长154.6%,环比增长38.9%;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8万亿元,同比增长47.6%;中国搜索引擎运营商市场规模为53.79亿,环比增长20.3%,同比增长65%——互联网各领域都在迅速地发展壮大。但有些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绕过了监管漏洞,使“他人”的生存发展遭遇严峻挑战。于是,填补行业监管漏洞、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资源分享网站群体性侵权浪潮,最典型的莫过于百度“侵权门”。3月16日,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当年明月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公司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3月17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发表抗议百度的公开信,信中称:“百度一意孤行,为一己私利,至今仍在为盗版网站提供深度链接,担任盗版的帮凶,损害音乐权利人的权益。”
以往,百度应对版权纠纷,总是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责任。在《条例》中,没有对“合理注意”、“明知应知”等进行明确界定,造成了资源分享网站曲解和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普遍发生。但今年却出现了“突破性”格局。5月10日,北京市版权局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8月1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并鼓励网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登记上传者的信息。
《意见》在《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针对性的细化、专业化,尤其是对广泛滥用的“避风港原则”做出了更明确的区分,这意味着,百度等网站如果将来还纵容“盗版”,将有法可依。
亟需填补行业监管漏洞的,还有电子商务领域。
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6000元调整到3万元、6万元两档,商家的保证金也将从1万元调整到1万-15万元不等。此举引起中小商家的强烈反对。10月11日,数千家中小商户对淘宝商城的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用“暴力”方式表达对提高收费的抗议。
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暴露出网络零售市场的隐疾,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深层次思考。
“要加快网络零售法律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由商务部牵头起草,尽早出台,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促进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淘宝“十月围城”发生后,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这并不是商务部第一次“补课”,4月12日,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并首次提出设立网购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引导和规范,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毫无疑问,2011年这些政策的推出,对于监管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的电子商务领域,无异于一场及时雨,让电子商务行业能够得到更为深度、蓬勃健康的发展。
净化网络环境:打黑客净环境
据统计,仅2011年上半年,国内新增手机木马和恶意软件2559个,遭遇手机木马恶意扣费和隐私泄露的手机用户数高达1324万。近两年,互联网病毒犯罪逐渐形成高度组织化形态,最初病毒集团多数以制作传播木马、盗取游戏账号进行牟利,而今伴随着电子商务和智能手机的火爆,病毒集团开始谋求业务转型,盯上网络购物市场和智能手机终端。
“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上规定。
这意味着,黑客的日子开始不好过了。据“两高”负责人透露,之前,公安机关破获了众多从事病毒木马产业、钓鱼网站诈骗之类的犯罪案件,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量刑却存在许多争议,这次司法解释弥补了以往的法律漏洞,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遭遇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高达2亿多人,占网民总数将近一半,另有1.21亿网民遭遇过账号或密码被盗,其中很多网络攻击行为都来自“钓鱼”网站。业内人士指出,黑客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链,每年黑客产业的产值都已经超过了数十亿元,此次新法律的颁布将会对地下产业链进行有力的打击。
对于病毒产业链,司法解释还将它的各个环节都归结为共同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的,都被列入刑法打击的目标。此外,这次司法解释在量刑上更为具体,比如:规定提供破坏程序、工具,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提供给10个人以上,即达到量刑标准的下限,超过5倍将视为情节严重。
更与时俱进的是,两高司法解释还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都纳入了刑法保护范畴,这样一来试图在手机上从事电子犯罪的行为,也将受到刑法打击。
尽管国家在病毒制售领域的司法解释弥补了以往的法律漏洞,并加大对各种网络黑色产业链的打击,但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地域等特性,使得整治网络黑色产业链存在查处难、举证难等问题,法律法规的漏洞仍然存在,常常造成整治行动面临着证据不足的困扰。
因此,若想从根源上杜绝非法网络公关、网络色情、网络黑市等乱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对“网络水军”类侵权问题加以梳理,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处理常见非法、侵权行为时有据可依;另一方面,还需要确立一个稳定的责罚预期,加大责罚力度,既不至于让违法者有“弹性”的空子可钻,也让违法者认识到违法成本的高昂。只有监管、立法和惩治等多方面均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网络环境的洁净。
互联网天生就是个不容易被管教的“孩子”: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性,使得网络监管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海量传播,使得要加强监管就不得不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这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网络信息的即时、快速,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在第一时间控制和掌握信息的准确与否,也难以进行预警管理;互联网的开放式和交互性,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人力资源配备和技术操作上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互联网监管难,查处难,立法也更为复杂。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至今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总是涌现出新的状态,新的情况,这个时候,立法怎么都显得滞后。在发展最为迅速的电子商务领域,不诚信经营,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
先天与后天的双重原因,导致我国在互联网立法和管理上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怪圈。团购行业乱想丛生,投诉不断,才开始酝酿制定首个团购监管法规;淘宝围攻事件发生后,才有了出台《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意识。如何有前瞻性地、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规,恐怕是今后互联网管理工作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好在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规范,可以期待,我国在互联网的管理上将会有新的发展。
●2011互联网监管大事记
1月14日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月10日 工信部发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意见稿,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管理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
2月17日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部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3月31日 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4月12日 为倡导诚信规范的经营服务理念,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月18日 针对保险电子商务日益兴起的现状,保监部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作出“新规”。
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年最高法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这一司法解释稿将会涉及到“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红旗”标准如何把握的问题。
7月27日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0月26日 工信部有关领导表示,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10月18日 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引导和规范,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10月20日 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商讨出台政策对网络团购行业进行监管。
11月2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民诉法在修订过程中的“证据”类别里,新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内容。
回望2011,互联网行业热闹非凡:移动互联网风生水起,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加速合作与并购。但恶性竞争、不诚信经营、网络黑市猖獗等乱象依然存在。为确保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审时度势,出台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措施,维护企业和用户权益,打击互联网黑暗势力,营造纯净网络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以监管治乱象
开放和合作是2011年互联网行业的主旋律,但也夹杂着恶性竞争的不协调音符——为夺用户、抢地盘、争流量,不惜互泼脏水、互揭伤疤、道德抹黑、攻击对方。3Q大战、UQ大战、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的“大爱纷争”……一幕幕网络‘商战片’的轮番上演,暴露出现阶段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现状。而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彰显了监管部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
2011年1月14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目的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这一《办法》的出台,是为应对“3Q大战”“新形势”采取的应急措施,因为在此之前,可以作为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法律依据的,只有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其内容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和信息内容管理。
奇虎360和腾讯公司间的“3Q大战”始于去年国庆节期间,且剧情曲折多变:双方互曝对方负面信息大打口水战,绑架用户利益上演桌面争夺战,工信部等多部门出面叫停充当“和事佬”,一审不服再上诉……3Q大战一幕一幕升级,直到2011年9月29日,法院二审终于做出定论——奇虎360在“360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30天,向腾讯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从内容看,《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行为,并提出了争议处理机制和处罚措施。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包括对竞争企业之间禁止“不兼容”的具体规定,而且包括对客户端捆绑安装的一系列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2011年7月27日,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明确规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不得恶意对同行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作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不得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同行所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不得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同行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助于避免‘3Q大战’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指出,当前,互联网服务业正在进入新阶段,《管理规定》适应了形势的发展,十分必要和及时。“它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定位非常好,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管理规定》不仅定位于保护用户,而且还要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样的定位,有利于避免服务者之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成长。”
然而,这些规定的出台,并没能阻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10月27日,金山、百度等多家公司联合“反对360不正当竞争”;11月3日,金山网络讨伐360蓄意拦截、卸载金山产品;11月4日,UC优视正式宣布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腾讯公司,指责腾讯公司故意操纵关于《QQ浏览器全面稳居浏览器市场第一》的虚假报告,以及捆绑、排他、绑架用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一直在被告,从来未败诉;360,一直在败诉,从来不道歉;金山,一直在起诉,伤害从来没停止;不正当竞争天天都存在,从来没严惩。”网络上流传的调侃段子反映出,反不正当竞争,还需多花心思。
但,一个最积极的信号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的“由乱而治”的过程。该法规解决了该领域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问题,体现出政府部门治理行业竞争乱象的决心。
规范行业发展:查漏洞促健康
2011年第3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达108.3亿元,同比增长154.6%,环比增长38.9%;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8万亿元,同比增长47.6%;中国搜索引擎运营商市场规模为53.79亿,环比增长20.3%,同比增长65%——互联网各领域都在迅速地发展壮大。但有些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绕过了监管漏洞,使“他人”的生存发展遭遇严峻挑战。于是,填补行业监管漏洞、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资源分享网站群体性侵权浪潮,最典型的莫过于百度“侵权门”。3月16日,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当年明月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公司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3月17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发表抗议百度的公开信,信中称:“百度一意孤行,为一己私利,至今仍在为盗版网站提供深度链接,担任盗版的帮凶,损害音乐权利人的权益。”
以往,百度应对版权纠纷,总是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责任。在《条例》中,没有对“合理注意”、“明知应知”等进行明确界定,造成了资源分享网站曲解和滥用“避风港原则”的现象普遍发生。但今年却出现了“突破性”格局。5月10日,北京市版权局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8月1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资源分享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上传者不得未经授权上传他人作品,并鼓励网站推行实名注册制度,登记上传者的信息。
《意见》在《条例》的基础上,做了针对性的细化、专业化,尤其是对广泛滥用的“避风港原则”做出了更明确的区分,这意味着,百度等网站如果将来还纵容“盗版”,将有法可依。
亟需填补行业监管漏洞的,还有电子商务领域。
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费将从6000元调整到3万元、6万元两档,商家的保证金也将从1万元调整到1万-15万元不等。此举引起中小商家的强烈反对。10月11日,数千家中小商户对淘宝商城的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的恶意操作行为,用“暴力”方式表达对提高收费的抗议。
网络零售领域法律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淘宝“十月围城”事件暴露出网络零售市场的隐疾,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深层次思考。
“要加快网络零售法律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由商务部牵头起草,尽早出台,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促进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淘宝“十月围城”发生后,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际上,这并不是商务部第一次“补课”,4月12日,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监管等5个方面明确交易各方责任、保护各方权益。并首次提出设立网购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重点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引导和规范,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毫无疑问,2011年这些政策的推出,对于监管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的电子商务领域,无异于一场及时雨,让电子商务行业能够得到更为深度、蓬勃健康的发展。
净化网络环境:打黑客净环境
据统计,仅2011年上半年,国内新增手机木马和恶意软件2559个,遭遇手机木马恶意扣费和隐私泄露的手机用户数高达1324万。近两年,互联网病毒犯罪逐渐形成高度组织化形态,最初病毒集团多数以制作传播木马、盗取游戏账号进行牟利,而今伴随着电子商务和智能手机的火爆,病毒集团开始谋求业务转型,盯上网络购物市场和智能手机终端。
“黑客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账号、口令、密码等信息10组以上,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获取上述信息50组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上规定。
这意味着,黑客的日子开始不好过了。据“两高”负责人透露,之前,公安机关破获了众多从事病毒木马产业、钓鱼网站诈骗之类的犯罪案件,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量刑却存在许多争议,这次司法解释弥补了以往的法律漏洞,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遭遇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高达2亿多人,占网民总数将近一半,另有1.21亿网民遭遇过账号或密码被盗,其中很多网络攻击行为都来自“钓鱼”网站。业内人士指出,黑客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链,每年黑客产业的产值都已经超过了数十亿元,此次新法律的颁布将会对地下产业链进行有力的打击。
对于病毒产业链,司法解释还将它的各个环节都归结为共同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的,都被列入刑法打击的目标。此外,这次司法解释在量刑上更为具体,比如:规定提供破坏程序、工具,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提供给10个人以上,即达到量刑标准的下限,超过5倍将视为情节严重。
更与时俱进的是,两高司法解释还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都纳入了刑法保护范畴,这样一来试图在手机上从事电子犯罪的行为,也将受到刑法打击。
尽管国家在病毒制售领域的司法解释弥补了以往的法律漏洞,并加大对各种网络黑色产业链的打击,但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地域等特性,使得整治网络黑色产业链存在查处难、举证难等问题,法律法规的漏洞仍然存在,常常造成整治行动面临着证据不足的困扰。
因此,若想从根源上杜绝非法网络公关、网络色情、网络黑市等乱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对“网络水军”类侵权问题加以梳理,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处理常见非法、侵权行为时有据可依;另一方面,还需要确立一个稳定的责罚预期,加大责罚力度,既不至于让违法者有“弹性”的空子可钻,也让违法者认识到违法成本的高昂。只有监管、立法和惩治等多方面均与时俱进,才能确保网络环境的洁净。
互联网天生就是个不容易被管教的“孩子”: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性,使得网络监管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海量传播,使得要加强监管就不得不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这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网络信息的即时、快速,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在第一时间控制和掌握信息的准确与否,也难以进行预警管理;互联网的开放式和交互性,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人力资源配备和技术操作上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互联网监管难,查处难,立法也更为复杂。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至今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总是涌现出新的状态,新的情况,这个时候,立法怎么都显得滞后。在发展最为迅速的电子商务领域,不诚信经营,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
先天与后天的双重原因,导致我国在互联网立法和管理上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怪圈。团购行业乱想丛生,投诉不断,才开始酝酿制定首个团购监管法规;淘宝围攻事件发生后,才有了出台《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的意识。如何有前瞻性地、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规,恐怕是今后互联网管理工作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好在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以规范,可以期待,我国在互联网的管理上将会有新的发展。
●2011互联网监管大事记
1月14日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月10日 工信部发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意见稿,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管理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
2月17日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文化部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3月31日 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4月12日 为倡导诚信规范的经营服务理念,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月18日 针对保险电子商务日益兴起的现状,保监部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作出“新规”。
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年最高法将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这一司法解释稿将会涉及到“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红旗”标准如何把握的问题。
7月27日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0月26日 工信部有关领导表示,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10月18日 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加强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引导和规范,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10月20日 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商讨出台政策对网络团购行业进行监管。
11月2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民诉法在修订过程中的“证据”类别里,新增加了“电子数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