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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为此,参加今年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提出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
陈委员开出了两剂“药方”:一种是保留此名,但对其量刑要加重,对来源不明的财产划分不同档次,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像贪污罪一样判处极刑;第二种办法是废除此罪名,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按贪污罪论处(据《华西都市报》)。
同样是获得一笔巨额财产,“来源明确”有可能被判极刑,而“来源不明”却最高只能判5年,其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
可是,假如按照陈委员“保留罪名,但量刑加重”这剂“药方”,量刑加重该到什么程度呢?这其实是给立法又出了道难题。我们同贪污罪进行比较:如果修改后同样数额与贪污罪量刑相同,那么,保留这一罪名显然就没有什么意义;较贪污罪量刑轻,这其实是给贪官留下了又一次利害选择的机会,两害相权择其轻,贪官就依然会故意“健忘”,依然会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戏弄;较贪污罪量刑重,显然于法于理皆不通。因此,我更认同陈委员开出的第二剂“药方”:废除该罪名,直接按贪污罪论处。
首先,这样的选择从情理上能讲得通。没有一个人会不珍惜自己的劳动,珍惜的最好表现途径就是记清付出的劳动获得了什么。作为一个正常人,如果其收入是付出了劳动,他必定会记得在什么地方洒过汗水。即使当其富有到如李嘉诚,大脑已无法满足记忆的需要,那么,他也必定会有替代的方法,那就是为自己建立的帐目。而如果一个人拥有大笔的财富,却说不清怎么来的,我们便有理由认为他没有为此付出过辛劳。而“天上掉馅饼”从来都是笑话,惟一的可能是他利用了手中可利用的资源:权力。那么,为此定个贪污罪,也没什么冤枉的。并且就长远来看,这将有利于促进个人财产记录的建立。
其次,这样的选择从借鉴的意义上讲存在参照物。陈委员的提案中就提到,印度、新加坡都是这样规定的。对印度姑且不论,但新加坡的吏治之严全球闻名,其效果也足可称道。
更重要的,这样将有利于还原法律的严肃性,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