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