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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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确认的权利是债权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待确定。它不能被视为合法权利。只有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判后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在法律上是该实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性审查要求。只要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接受。索赔的非法性应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审查和确认。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接受案件的正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索赔,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如果所有索赔都需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合法性,那无疑会增加代位诉讼的成本,使代位权制度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如果债权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与索赔相对应的证据并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判决,并予以审查和确认。
  二、关于对“债权合法”实质要件的审查问题
  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实际上有两项索赔,一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另一种是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合同法的司法解释(1)仅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是不合法的。在审查实质性要求时,是否只需要审查债权人债权的主张权,并且没有必要审查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合法性,并不一定要审查债务人和第三方债权的合法性。原因在于,在代位求偿诉讼中,次级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充当被告,不为债务人的债权辩护,不提出异议,而法院也不需要主动审查其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没有参与诉讼的情况下,首先,法院很难确定案件的事实。第二,法院在债务人缺席的情况下确认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事实上,它被剥夺了。债务人有权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能审查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债务人的合法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合法性,并且没有审查债务人对第三方债权的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要的要素。只有这两种主张的合法性才能导致代位权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这两项主张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一并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外部权力,这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法律诉讼。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关系未成立,宣布无效或被撤销,且权利要求不存在,则无法讨论代位权。另一方面,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行使债权,这要求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债务人对第三方的索赔无效或无法确立,则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实质性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必须对两项主张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至于债务人未参与代位求偿诉讼的案件,法院审查了债务人和第三方提出的剥夺债务人上诉权利主张的合法性。我们认为,由于法律赋予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方(次级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能力。另一方面,权利也应允许第三方为债务人辩护并向债权人提出索赔。因此,虽然债务人没有参与诉讼,但第三方可以捍卫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和债务关系。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则该索赔有效。如果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审查并确认。辩护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参与代位权诉讼,查明事实,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和作为被告的次級债务人是毋庸置疑的,但关键是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否因参与诉讼而被确定。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债务人是原告,被告身份还是第三人?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该以原告的立场为由,理由是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中,债务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告,而且他和子债务人之间有债权人,但是其他原因,债权人代表他行事,实质权利仍然属于债务人,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直接利益。债权人对次级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为履行对债权人的清算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即告终止。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普通原告。
  第二种观点是债务人应该居住在共同被告的位置。原因在于,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特别是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确认的权利。代位权诉讼中的实质性审查。因此,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如果债务人参与诉讼,债务人应当被赋予被告的地位,允许他为债权人辩护并对案件的结果提出上诉,这有利于债权人的合法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确认。相反,如果债务人没有得到被告的身份并且没有给予债务人辩护权,则实际上剥夺了债务人的上诉权,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种观点是债务人应该是第三人的立场。原因是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受到起诉,实质性权利直接指向次级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不对债权人承担实质性义务,债务人只处于第三人的位置。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讼对象不是共同的或类似的,两者没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不应成为债权人的共同原告。此外,债务人与次级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不应是共同被告。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16条,“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归类为第三方,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方参与代位求偿诉讼”。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债权人应当被允许提出辩护权,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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