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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香港联交所正式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医药、生物、互联网等高科技公司在港上市交易,随后,我国内地科创板也明确规定了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公司可以申请上市。同时,以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为代表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使用,在会计处理上也引发了学界的思考。本质上,双重股权结构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广泛使用均是公司创始人出于在公司发展壮大后仍保持对公司决策话语权的考虑。小米公司以其独特的双重股权结构、引发争议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为研究股权结构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文章以小米公司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