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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缺乏参加公司治理的途径,即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中小股东权利配置的缺陷表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受侵害,不能有效监督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恰恰是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的监事虚设弱点。根本性的救济措施有,完善股东的召集请求权制度;从股东投票权完备性角度出发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完善股东诉讼和累积投票制,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标;规范表决权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