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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问题已引起法学界热情的关注,但现有研究成果尚不足以形成立法资源,且学者间对宏观调控主体、领域、手段的法律规制等问题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立法上确定宏观调控主体,应以宏观调控的价值目标为根据;对宏观调控领域的法律规制,应把握宏观经济的层面界定;从逻辑学角度对现有宏观调控主体的研究成果进行检视,有利于确立宏观调控主体法治化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