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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可以在保证工程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争议双方的利益,提出解决争议的合建建议,为争议双方进一步协商提供良好的基础。从而减少进入仲裁程序的争议数量。虽然采用DRB方式的合同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FIDIC条款有所区别,但所起的作用具有其独特性。采用DRB方式后,应用现行的合同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以保证争议处理时间不致于过长。对DRB成员的个人素质、水平和经验都有较高要求。选聘成员有严格的程序,其成员也不是固定不变的,DRB的决定是非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