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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推动废塑料再生利用 日本根据包装容器废物在城市生活垃圾中占体积的60%和重量的50%的特点,为了促进垃圾减量,于1995年学习德国“垃圾减量法”的经验正式颁布了“包装容器再生法”,要求制造厂对报废后的包装容器废物负有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义务,所需费用可计入价格转嫁给用户负担,并规定从2000年4月正式实施。从此,使原来再生利用率在同类废物中处于最低的废塑料(见表1)成为实施该法的重点而受到社会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