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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的,这种设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新的《法律援助条例》仅仅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原则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提出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