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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内战以及关于主权性质的持续争论。英国的法律亦受此影响,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英国法即以一种更为复杂而条理化的民约法(civil law)复兴的形式对天主教和中世纪精神进行反抗,一种普通法体系之外的司法裁判权开始浮出水面。传统普通法显然必须改变自己以应对新的国家和政治哲学的挑战。普通法的司法经验陈旧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