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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腐败专职机构是构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它既是将来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同时更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客观需求。建立反腐败专职机构既有源远流长的吏治经验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更有厚实的现实基础。“人民廉政院”是作者经过深思熟虑后为反腐败专职机构所冠的名称。此名称既反映了反腐败专职机构的本质属性,又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可谓恰如其分。独立性和高级别性是反腐败专职机构能够发挥其职责的根本保障。该机构的职责应界定为“惩治和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