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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等问题,这就需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明确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全面提高独立董事的自身素质。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4-0036-02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正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尽管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避免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实践初期,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在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往往由大股东直接指定。虽然《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上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因此,从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看,其提名权由大股东控制。这样,独立董事的选聘是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确定若干独立董事候选名单后交由股东大会讨论投票,最终的结果是董事长(总经理)钦点的独立董事穿上了由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的合法外衣。此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1/3,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功能定位不明确。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决策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而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入独立董事后,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同行使监督权,这就牵涉到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相互之间推诿,多人监管就等于无人监管。按照目前对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存在重叠,主要表现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在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此外,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很多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对于独立董事来说,由于没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他们大多把自己当作是上市公司的顾问。这样,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管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
3.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都赶在这个期限之前,四处生拉硬拽,寻找各色名人来担任独立董事,以完成证监会规定的硬性任务量。当时很多经济界的“精英”都成了上市公司哄抢的热门人选,而且很多独立董事都达到了证监会规定每人担任的家数不能超过5家公司的极限。对于这样一个非常牵强的独立董事制度,其问题百出也就不足为奇。在国外,独立董事不仅要求具有专业技能或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能够具备足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的个性、品质、知识、经验及能力,而且还要求在实务中具有法律、工商管理、财务会计、科学技术等技能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其能充分考虑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进行独立判断。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经济或技术型专家,他们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而且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与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不无关系。在人才储备方面,目前还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在人才选用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的培训和教育。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一)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1.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办法。在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上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然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以避免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另一种是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可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从而使其当选。这种方式有利于抵制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利于激发广大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此外,为了解决广大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很高的问题,还必须推行网上股东大会制度。
2.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内部董事、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必须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比例太小难以阻止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通过董事会作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因此,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1/2以上,只有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由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真正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二)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1.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首先,应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对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其次,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功能集中在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表独立的意见等方面。
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一是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二是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三)解决独立董事人才匮乏问题
一是以较高的年薪和报酬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独立董事群体中。二是针对独立董事人才缺乏的现状,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采取各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可以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的办法。这样各自都能获得来自局外的有价值的商业见解,使原来封闭型的董事会走向开放化。三是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现有独立董事群体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四是引导建立独立董事市场,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独立董事资格和工作成绩进行认证和评估。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才能担任独立董事。
责任编辑 邹顺桥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4-0036-02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欧美国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正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尽管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避免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实践初期,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在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往往由大股东直接指定。虽然《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上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因此,从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看,其提名权由大股东控制。这样,独立董事的选聘是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确定若干独立董事候选名单后交由股东大会讨论投票,最终的结果是董事长(总经理)钦点的独立董事穿上了由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的合法外衣。此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只占董事会成员的1/3,不能在公司决策中起主导作用,不仅影响其独立性,而且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功能定位不明确。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决策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的“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而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引入独立董事后,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同行使监督权,这就牵涉到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相互之间推诿,多人监管就等于无人监管。按照目前对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存在重叠,主要表现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在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此外,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很多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对于独立董事来说,由于没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他们大多把自己当作是上市公司的顾问。这样,独立董事应有的监管作用也就难以充分发挥。
3.具备担当独立董事素质的人才匮乏,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于是很多上市公司都赶在这个期限之前,四处生拉硬拽,寻找各色名人来担任独立董事,以完成证监会规定的硬性任务量。当时很多经济界的“精英”都成了上市公司哄抢的热门人选,而且很多独立董事都达到了证监会规定每人担任的家数不能超过5家公司的极限。对于这样一个非常牵强的独立董事制度,其问题百出也就不足为奇。在国外,独立董事不仅要求具有专业技能或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能够具备足够独立地履行其职责的个性、品质、知识、经验及能力,而且还要求在实务中具有法律、工商管理、财务会计、科学技术等技能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其能充分考虑广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进行独立判断。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经济或技术型专家,他们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而且他们并不一定具有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这与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不无关系。在人才储备方面,目前还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独立董事人选。在人才选用方面,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也没有机会得到专业的培训和教育。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而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业务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来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一)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
1.改进独立董事的选任办法。在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上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然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以避免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另一种是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可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从而使其当选。这种方式有利于抵制大股东的“一言堂”,有利于激发广大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此外,为了解决广大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很高的问题,还必须推行网上股东大会制度。
2.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使独立董事发挥对内部董事、控股股东和经营者的制衡作用,必须大幅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比例太小难以阻止内部董事和大股东代表通过董事会作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因此,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1/2以上,只有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由弱势群体变为强势群体,真正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二)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1.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首先,应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对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其次,可以将独立董事的功能集中在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发表独立的意见等方面。
2.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一是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二是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三)解决独立董事人才匮乏问题
一是以较高的年薪和报酬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国内外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独立董事群体中。二是针对独立董事人才缺乏的现状,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采取各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可以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的办法。这样各自都能获得来自局外的有价值的商业见解,使原来封闭型的董事会走向开放化。三是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现有独立董事群体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四是引导建立独立董事市场,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独立董事资格和工作成绩进行认证和评估。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才能担任独立董事。
责任编辑 邹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