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涉检信访\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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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们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在这期间,我们在经历了社会经济高积累、低消费;社会资源高消耗、低转化;社会财富高集中、低平均的历程后,社会问题也急剧积累。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处理并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就会严重地阻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社会出现不和谐音符。
  然而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存在社会矛盾,这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的固有社会现象。究其根本原因,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有社会差距和社会矛盾充当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社会生产力是在竞争中得到发展的,是在矛盾的较量、融合中发展的,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动力。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都处在加快发展阶段,我们不仅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矛盾,而且也离不开社会差距和矛盾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控诉犯罪、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发检察建议、作出司法解释等非法律手段,堵漏建制、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检察机关自身职能的发挥,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而民主法治的建立,无疑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监督诉讼,保护人权——的各种司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权的运行原则和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然而社会矛盾不断的发展变化,又促使检察机关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变化的新形势。
  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受理公民等控告、举报或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并通过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和实行内部制约。可以说,控申部门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而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是控申部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极重要的一环。在涉法信访中,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占有一定的比例,我们称之“涉检信访”,即公民主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有关案件或处理有关问题而产生的信访。它属于涉法信访的范畴,同时又是政府信访工作的晴雨表,既体现了政府信访工作的特点和状况,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作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检信访问题是责无旁贷的,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实现“执法为民”思想的主要体现。
  根据这几年来我院控申检察部门受理的信访分析看,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集体来访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经济问题引起的集体访,二是其他事因引起的集体访,而企业经济问题引起的集体访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访、国有经济组织的集体访。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访,产生的主要原因有集体企业的经济问题和村民委员会的村级财务的不透明两种情况。
  1)集体企业。由于有些单位领导并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而是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为自己捞得好处,上台之后便大肆攫取财物和私设小金库供已挥霍。从而致使企业严重亏损或濒临倒闭,引发职工集体上访,要求罢免和查处企业领导。
  2)村级财务。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摆脱村官意识,认为自己是官,不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村里的大事无需和村民商量,尤其在村民最敏感的村级财务上,往往大权独揽,一人或几人说了算,由于财务的不公开,而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要求参与村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就与村官产生各种冲突,从而导致村民集体访案件的发生,要求检察机关对村官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如2001年,泾县琴溪镇新元村的村民对村干部不公开县里拨付的灭螺专款使用情况非常不满,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要求公开财务,审查账目。
  2、国有经济组织的集体访。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我县的中小国有企业都陆续改制成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通过改制成了最大的股东或私营企业主,其获得的利益相差很大,而且企业改制后对原有的职工进行工龄买断,有的企业买断职工工龄支付的钱款较少,或认为原企业领导自身存在经济方面的问题才致企业倒闭和被买断,导致职工情绪对立,容易酿成集体上访。
  3、对某些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某些事件或案件的处理和查办,群众认为不公正是引发集体访的又一因素。如公安机关对某些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查办,有些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尤其是对涉及多数人利益的案件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如果他们对相关机关的查办结果不满意,就会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反映情况,希望引起重视。
  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防止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本院相应采取了如下措施:
  1、热情接待,细致疏导。接待来访,是控申、举报的日常工作,我院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和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在接待中我院控申科干警对来访群众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尤其是对今年我县群众控告、申诉案件较多的情况,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地宣传疏导工作,宣传疏导与查处反馈相结合,做到事事有结果,从而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平息了越级上访。
  2、健全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定期排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以涉检信访的突出问题作为排查重点,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档案。
  3、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认真梳理群众的诉求事项,妥善研究解决。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落实责任科室,限期解决;对于非本院管辖的案件,也加强与责任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帮助解决。同时做好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
  4、进一步落实与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建立的信访协调配合制度,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通过与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信访工作通报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互通信息,排查矛盾。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交流,使本部门及时予以掌握,也使本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5、发挥本院在乡镇设立控申工作联系点的信息收集、处理反馈职能,对收集的各类信息及时评估、处理。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或线索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或可能的上访;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
  6、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相互通报来访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在本院各业务科室、局设立一名"涉检信访联络员",负责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通报控申科,由控申科录入微机,建档造册,针对个案情况,及时予以处理。需外单位处理或协调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或向政法委、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及时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7、在接访中提供人性化服务,在本院开展了“全员接访”活动。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的来访,本院在硬件设施相对完善的同时,注重从软件方面来提高接访工作水平,尤其注重在接访中提供人性化服务上下功夫,在本院开展了“全员接访”活动。首先为来访者提供良好的接待环境,在热情接待的基础上,在控申科接待室更新配置了脸盆、毛巾、急救药品和老花眼镜,办公桌上,自编了数本《来访群众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来访者随意拿取。《指南》中详细列举了检察机关及其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布了院检察长及各内设科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办公地点,让来访群众不会觉得找人难,办事难。其次,除控申科干警接待外,全院所有的干警,无论所属哪个科室,只要遇到来访群众,本院每一名干警都要求做到主动询问来意,详细解答问题,必要时帮助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形成“接访群众,人人有责”的服务理念,每个人都是接访员,做到每个来本院的群众都有人接待,每一件事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由于上述措施的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几年来,本院已妥善处理和化解群众集体来访等“两访一户”事件数十多起,基本实现了“四零”目标,即:排查阶段零积案、调处阶段零激化、工作衔接零空隙、基层矛盾零上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不断暴露和激化,涉检信访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确实存在不允忽视的司法不公问题。主要是少数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秉公办案、秉公执法。有的基层派出所民警,违纪违法办案,一些本该立案的刑事案件由于某种因素的干扰,而不予立案侦查。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公正审判,甚至还有与当事人、律师串通一气、枉法裁判的现象;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不能理直气壮的履行监督职能;有的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方面存在不公的问题是引发控告申诉热点、重点、焦点的重要原因。
  二、少数信访群众存在官大于法,不求法律求清官的观念,采取的手段日趋激烈。由于司法腐败曾经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加之新闻媒体的炒作,让部分信访群众特别是一些老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当事人,从封建社会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现象找到信访活动的历史痕迹。他们把目光投向了“领导批示”或“清官私访”上。他们中有的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决定或公正判决裁定不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不达目的不罢访,以至上市、上省、上京越级上访、缠访;有的采取过激手段,在衣服上、床单上写着“喊冤”的标语上访,趁“两会”期间闹访,企图将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有的甚至携带凶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访,企图把事情闹大,逼检察机关“就范”。
  面对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要从根本上解决,就必须在措施、制度上进行创新。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加强对控申检察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持检察长负总责,各科室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领导层层分包负责制和包案负责制,把责任落实到科室,直至落实到人。特别对院领导要实行“三亲”、“四严”、“四定”制度。“三亲”即主要领导亲自接待、亲自督办、亲自向人大和上级报告结果及向信访人反馈结果。“四严”即对领导干部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执法、严格负责、严格监督。“四定”即“定领导、定方案、定时限、定质量”。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要完善司法听证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听证案件范围包括:(1)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检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和不受理或不立案裁定的;(2)当事人不服侦查机关扣押、没收财物以及冻结款物等措施的;(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决,提出申诉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当事人对控告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处答复不服的。凡涉及以上内容的涉检信访,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组成听证小组,公开审查,群众旁听。当事人根据所掌握事实和证据,与办事机关承办人员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进行辩论。经过预证、认证、辩论、陈述意见,由听证小组最终依法作出复查、复议决定。
  三、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如《突发事件处置法》、《紧急报案法》等。尽快把正确处理涉法(检)上访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相应法律规范。要坚持正确引导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核心,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切入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落脚点,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别性质,因势利导,特别是对那些无理上访,以及利用上访敲诈勒索,蛊惑人心,煽动闹事,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处理。
  
  (作者通讯地址: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安徽泾县2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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