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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虽然不是直接的国家行政机关,但其作为公共管理组织中的非营利组织享有一定的公权力,成为高等教育公权力的行使者。这种公权力源于国家教育权力的下放,源于国家和人民的授权,这种公权力体现在国家赋予高校的一系列办学自主权上。为了保障高校的公权力,高等教育法确立了高校自治的法人地位,赋予了高校享有包括自主招生在内的七个重要方面的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