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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的多值逻辑使检察制度具有多重复合结构。宪法文本中的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虽然存在交叉,但不是同一视角的概念。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的组织性质和宪法定位,而检察机关只是对从事检察工作的国家机关的概括性意指。检察院的纵向宪法定位是国家性,但在组织结构上则属于双重性配置,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制,各级人大只对本级检察院有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