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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继承法》已不再适应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尤其是其中对于继承权的行使制度的规定,已无法有效调整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大陆与澳门、香港等地区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