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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活动方式、经济运行方式以及经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对上层建筑,特别是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社会道德领域,以往比较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那一套道德体系,对社会的整合功能急剧下降,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构起来,由此社会组织及其个人的行为缺少了明确的价值引导和有效的内在规范约束,形成了“道德失范”现象。所谓“道德失范”是指旧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不具有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在一种规范真空的社会状态中。这往往是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时期难以完全避免的。这场道德危机,最根本的是旧道德体系的危机,是旧道德进行自我否定的必然结果,旧道德的危机孕育着适应现代社会关系的新道德的萌芽和成长。因此,我们只能选择有序、稳步推进社会变革的道路。相应地,针对目前存在的道德失范和道德危机,我们也只能通过强化道德建设的力度,加快道德重建的步伐,来迎接现代社会的来临。
第一,道德教育和道德惩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道德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实施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法制力量对道德建设所具有的强大支撑作用。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是“软硬兼施”的结果。所谓“软”的手段,就是对社会公众实施的持之以恒的道德教育;所谓“硬”的手段,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法纪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对不道德行为给予严肃处罚。这是依照法制,对不道德行为实施的道德惩治。事实证明,道德习惯的形成,除了教育之外,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性,在开始阶段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光有“硬”的手段,而缺少“软”的手段,人们可能会在法纪圈定的行为界限内活动,但是人们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境界却永远无法得到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取得道德建设的实际成效,必须把道德教育和道德惩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前者的引导、提升功能和后者的惩戒、制约功能。在当前情况下,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出在道德惩治的软弱上,即该“硬”的硬不起来,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在继续保持强有力的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必须考虑法律、法规、法纪的完善和有效实施问题。这是因为当一些难以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被上升为法律并被始终如一地加以严格执行时,人们就可以经常体会到这些准则的价值和力度,促进人们自觉遵守这些准则并形成一种习惯。
第二,研究制定一套具有切实适应性和可行性的新道德规范,这是道德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转轨时期的道德失范,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人们过去普遍认同和遵守的道德规范,因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心理结构的大变动而渐渐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目前最迫切的问题就是要构建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切实可行性的道德规范。
首先,我们来谈谈道德规范的适应性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及其社会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必须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这是马克思注意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其性质就是经济基础的一次重大变革,即由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占主导地位,由计划经济运作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由农业经济占较大比重转变为工业经济占较大比重。经济基础的变革要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准则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以保障和促进新的经济基础的稳定发展。由此,我们在建构新的道德规范时,必须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属。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道德规范的可行性问题。以前我们有一个倾向,那就是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和老百姓思想水平的实际,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要求人们。这种把道德标准定得过高,不区分实际状况的规范要求,使大量普通人不可能达到那样的标准,但又无力拒绝,便只好在表面上接受而在暗地里越轨,虚化道德,伪善自己。因此,我们今天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不能重蹈历史的覆辙,搞“一刀切”,而要针对社会生活实际,根据不同层次人的不同道德要求和道德追求,来确定道德规范的多层次性。但这种多层次道德规范的形成是一个社会要求与道德主体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需要较长的道德实践过程。但对所有层次的人应该有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是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最低行为限度,也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中的普通的人,只要把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实践好,才可能谈得上逐步提高个人或者社会道德水平。如果不考虑道德重建的可行性问题,而把对每个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丢在一边,而大谈什么高尚道德,就必然重蹈历史覆辙,这样不但不能重建道德,相反,会培养出一大批道德伪君子,加重社会道德的危机。
第三,必须始终不移地发挥主体道德观的正向引导功能,引导社会道德的发展变化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共同发展,也承认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经济的多样性使社会道德也必然呈现多样发展的趋势,但是,不管社会道德观呈现怎样多样发展的趋势,社会主义道德作为社会主体道德的地位始终是不能动摇的,它在整个社会道德发展变化中必须起统揽作用和主导作用,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为了维护这种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必须有相应的一套道德来捍卫这一利益;这种道德,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必须得以确立,并且必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整合道德多样化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也才能不断提升社会道德的整体水平,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第四,把“政德”建设放到突出地位上来抓好,将会为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好转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从政者”,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总是从他们的道德言行中感悟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并以此来确认和调整自己的道德行为。孔子曾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说,为政者的道德是风,老百姓的道德是草,风向哪边吹,草就向哪边倒。“为政者”道德在社会道德中的这种特殊作用,决定了我们共产党的“为政者”,起角色定位必须是人民公仆,即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领导干部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公仆道德,体现公仆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改善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才能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进而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导向和示范作用。相反,那种手握大权,高高在上,只图个人享乐,不关心群众疾苦;那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等等严重违背公仆道德和公仆精神的官僚主义行为,必然以一种“表率”形象毒化社会道德。因此,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政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重视和建设。
第一,道德教育和道德惩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道德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实施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法制力量对道德建设所具有的强大支撑作用。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是“软硬兼施”的结果。所谓“软”的手段,就是对社会公众实施的持之以恒的道德教育;所谓“硬”的手段,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法纪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对不道德行为给予严肃处罚。这是依照法制,对不道德行为实施的道德惩治。事实证明,道德习惯的形成,除了教育之外,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性,在开始阶段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光有“硬”的手段,而缺少“软”的手段,人们可能会在法纪圈定的行为界限内活动,但是人们的道德精神和道德境界却永远无法得到提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取得道德建设的实际成效,必须把道德教育和道德惩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前者的引导、提升功能和后者的惩戒、制约功能。在当前情况下,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出在道德惩治的软弱上,即该“硬”的硬不起来,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在继续保持强有力的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必须考虑法律、法规、法纪的完善和有效实施问题。这是因为当一些难以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被上升为法律并被始终如一地加以严格执行时,人们就可以经常体会到这些准则的价值和力度,促进人们自觉遵守这些准则并形成一种习惯。
第二,研究制定一套具有切实适应性和可行性的新道德规范,这是道德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转轨时期的道德失范,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人们过去普遍认同和遵守的道德规范,因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心理结构的大变动而渐渐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目前最迫切的问题就是要构建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切实可行性的道德规范。
首先,我们来谈谈道德规范的适应性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及其社会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必须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这是马克思注意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的改革,其性质就是经济基础的一次重大变革,即由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占主导地位,由计划经济运作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运作模式,由农业经济占较大比重转变为工业经济占较大比重。经济基础的变革要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准则必须进行相应的变革,以保障和促进新的经济基础的稳定发展。由此,我们在建构新的道德规范时,必须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属。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道德规范的可行性问题。以前我们有一个倾向,那就是脱离社会生活的实际和老百姓思想水平的实际,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来要求人们。这种把道德标准定得过高,不区分实际状况的规范要求,使大量普通人不可能达到那样的标准,但又无力拒绝,便只好在表面上接受而在暗地里越轨,虚化道德,伪善自己。因此,我们今天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不能重蹈历史的覆辙,搞“一刀切”,而要针对社会生活实际,根据不同层次人的不同道德要求和道德追求,来确定道德规范的多层次性。但这种多层次道德规范的形成是一个社会要求与道德主体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需要较长的道德实践过程。但对所有层次的人应该有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是维系社会基本秩序的最低行为限度,也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中的普通的人,只要把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实践好,才可能谈得上逐步提高个人或者社会道德水平。如果不考虑道德重建的可行性问题,而把对每个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丢在一边,而大谈什么高尚道德,就必然重蹈历史覆辙,这样不但不能重建道德,相反,会培养出一大批道德伪君子,加重社会道德的危机。
第三,必须始终不移地发挥主体道德观的正向引导功能,引导社会道德的发展变化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共同发展,也承认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经济的多样性使社会道德也必然呈现多样发展的趋势,但是,不管社会道德观呈现怎样多样发展的趋势,社会主义道德作为社会主体道德的地位始终是不能动摇的,它在整个社会道德发展变化中必须起统揽作用和主导作用,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为了维护这种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必须有相应的一套道德来捍卫这一利益;这种道德,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必须得以确立,并且必须在实际道德生活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整合道德多样化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也才能不断提升社会道德的整体水平,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第四,把“政德”建设放到突出地位上来抓好,将会为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好转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从政者”,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总是从他们的道德言行中感悟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并以此来确认和调整自己的道德行为。孔子曾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说,为政者的道德是风,老百姓的道德是草,风向哪边吹,草就向哪边倒。“为政者”道德在社会道德中的这种特殊作用,决定了我们共产党的“为政者”,起角色定位必须是人民公仆,即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我们领导干部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公仆道德,体现公仆精神。只有这样,才能改善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才能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进而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导向和示范作用。相反,那种手握大权,高高在上,只图个人享乐,不关心群众疾苦;那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等等严重违背公仆道德和公仆精神的官僚主义行为,必然以一种“表率”形象毒化社会道德。因此,在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政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重视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