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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王某与陈某经充分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子转让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大湖乡角洋村(其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两层房屋卖给陈某(外村人),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一次性付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反悔并认为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双方签订协议无效,要求陈某交回房屋,王某将1075元房款返还陈桌。陈某认为:王某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王某与陈某签订的协议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王某已收取房屋价款10万元,陈某也实际在房屋中居住,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