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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不应及于合同的独立成分合同的独立成分是指载于涉外合同之中而与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等。合同独立成分的效力是与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相分离的。例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这里的“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了管辖权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等,由于合同独立成分的效力与合同其他成分的效力相分离,所以,支配合同独立成分的法律的确定与支配合同其他成分的法律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