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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公正性、公众利益优先性为原则,追求人类的终极价值,造福全人类",这是"科技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而成立的逻辑大前提,而这个"前提"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它无视个体主体与社会主体在实践职能上的异质性,把本该由社会主体甚至类主体所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强加于科技工作者个体主体或科技共同体的头上;忽视"主体际性"或"交往"对于科技主体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它是批判科技决定论形式下的变相的科技决定论;抹杀了伦理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