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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融资采用的是新型买卖担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要签订房屋买卖条例合同,这样在进行融资的一方不能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的方法是终止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情节严重的或者长期不能偿还的情况下需要终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担保方式就定义为买卖型担保。在交易合同的基础上对于融资方的做法进行约束,这种模式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中正在广泛应用,即使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重视。我国现阶段明确了破产法指的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长期的入不敷出,导致债务无法偿还,可以通过宣布破产的形式选择向银行抵押,对于破产法与买卖型担保有很多相似点,对于不同的模式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本文就破产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探究买卖型担保与破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