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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教师在广州某享有盛誉的民办高校退休了,但当他从社保足额领取退休金时发现,与同资历的公办退休教师相比,竟然少了一半还多!为什么?一问才知:由于任教于“民办高校”,自己这个人民教师竟一直没有摆脱“外来工”的身份。
虽然我国出台了“民办非企业法人”概念,但并未制订与之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在税收、教师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执行的政策完全等同于“民办企业”,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而非“非企业标准”。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执行企业标准,按规定应购买的各类保险占教师收入的41.7%,除本人交付11%外,单位需支付30.7%。单位支付比例过高不仅给办学者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因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只相当于公办学校同级教师的一半左右。
这一“体制性歧视”不仅造成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培训、科研申报、退休养老等存在体制障碍,甚至已经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成为制约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我国民办教育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证明,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绝不是权宜之计。如广东作为我国民办教育规模最大的省份,2006年民办教育占全省教育资源总量的25%,学生数占全省学生总数的20%,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共有专任教师17.89万人。据初步统计,全省民办教育吸纳的社会资金达到300亿元以上,占2006年全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近二十分之一,是2006年广东省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的57.33%,相当于新贡献一个“广州大学城”。 2007年的广东民办教育,已解决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外来工家庭约340万子女的教育问题,而且每年以27万~30万人的速度增长。
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在我国的罪犯者中约有近50%是应该在学校读书而没有在校的青少年。这些闲散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辍学生和流失生。其中,闲散未成年人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果没有民办教育,就会有更多流失在校外的青少年,可能会有更多的罪犯后备军。
可见,民办教育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保障了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只有从这一具本质意义的认识基点出发,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障碍,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但时至今日,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身份问题,仍然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我们要突破民办教育发展中这一“体制壁垒”,就得真正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赋予“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身份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予以执行。
令人欣慰的是,去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张铁明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广东省教育法律与政策咨询专家,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广东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委会副理事长,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虽然我国出台了“民办非企业法人”概念,但并未制订与之相应的制度和政策,实际上对民办学校在税收、教师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执行的政策完全等同于“民办企业”,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而非“非企业标准”。
由于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执行企业标准,按规定应购买的各类保险占教师收入的41.7%,除本人交付11%外,单位需支付30.7%。单位支付比例过高不仅给办学者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因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只相当于公办学校同级教师的一半左右。
这一“体制性歧视”不仅造成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培训、科研申报、退休养老等存在体制障碍,甚至已经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成为制约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我国民办教育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证明,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绝不是权宜之计。如广东作为我国民办教育规模最大的省份,2006年民办教育占全省教育资源总量的25%,学生数占全省学生总数的20%,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共有专任教师17.89万人。据初步统计,全省民办教育吸纳的社会资金达到300亿元以上,占2006年全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近二十分之一,是2006年广东省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的57.33%,相当于新贡献一个“广州大学城”。 2007年的广东民办教育,已解决占全国三分之一的外来工家庭约340万子女的教育问题,而且每年以27万~30万人的速度增长。
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在我国的罪犯者中约有近50%是应该在学校读书而没有在校的青少年。这些闲散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是辍学生和流失生。其中,闲散未成年人大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果没有民办教育,就会有更多流失在校外的青少年,可能会有更多的罪犯后备军。
可见,民办教育不仅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保障了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只有从这一具本质意义的认识基点出发,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障碍,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但时至今日,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身份问题,仍然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我们要突破民办教育发展中这一“体制壁垒”,就得真正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赋予“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身份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予以执行。
令人欣慰的是,去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张铁明 广东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广东省教育法律与政策咨询专家,广东省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起草小组组长,广东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委会副理事长,民进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民进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