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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因法律规定缺乏,公民社会发育不良以及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歧视等原因造成了制度实践的不成熟和发展的迟缓,这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缺少社会功效。文章提出通过制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与矫正人员,具体化矫正机制,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与民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