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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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破产法为经济社会提供了“债务清偿秩序”,在债权保护方面凸显了如下价值:第一,重申对担保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把在政策性破产中推行的劳动债权等优先于担保债权的做法采取老划段的方式予以安排,重树担保法的法律权威。第二,设立管理人制度,扩展管理人职责,强化对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或以关联交易方式逃废债务的预防和控制。第三,扩大债权人会议职权,允许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授予的职权,代为监督管理人的行为。
  
  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改善市场主体的生存机会
  
  破产法不仅是死亡法,它还是拯救法、更生法。从实践看,很多破产诉讼的提起,并不真是想逼企业破产,而是另外两个目的:一是增强最后的威慑力督促企业还债;二是可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并为企业重整和解提供机会。在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债权人有可能通过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贷款期限、展期等多种办法,帮助企业在破产重组中得到再生。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一种在“杀马分肉”之外,采取的“治病救马”的处理方式,重整是拯救企业的一个制度,它以拯救企业为目标。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的基本目标是预防破产,克服破产制度无法免除的缺陷,和解制度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具有三大功能:一是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二是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三是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三、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如果企业破产,很多职工拿不到工资,社会保险被拖欠,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才更能体现破产法“公正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破产法设置的多个条款充分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首先,在总则中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破产人所欠劳动债权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并在附则中实行“新老划段”,对新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新法公布前发生的劳动债权做出优先于担保债权的特别安排;第三,规定在申报债权时,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告;第四,规定债权人会议必须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必须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这些规定有效保证了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四、除旧布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持整个社会经济的生机和活力
  
  破产法为社会带来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能够起到一个清理市场门户的作用。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等主要解决市场主体的成立和运营,破产法主要解决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破产法律制度的缺位,相当部分应该淘汰的市场主体处于“不死不活”或者“名存实亡”的境地。破产法出台和实施后,无论这些主体是否愿意,都将按照法律程序寿终正寝,有序地退出市场,由此市场得以净化,交易安全得以维护,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
  
  五、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危机意识,培育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首先,破产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强化了破产企业管理者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激励和逼迫企业管理者更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挖掘内部潜力,培育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千方百计地搞好经营,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
  其次,企业破产制度必然对企业组织产生两方面的督促约束作用:一是对企业内部的约束,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要在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持久化的同时,千方百计地想办法避免经营失败而导致破产,企业的所有者如此,企业的经营者也是如此;二是对企业的外部约束,人类行为的价值取向是趋利避害,企业破产时总有一部分债权不能得到足额清偿的客观现实,迫使参与市场运作的每一个企业在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时,都不能不考查对方的资信,从而约束自己尽量不去或小心谨慎地去与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经济交往。
  再次,一家企业破产能促进当地一大片企业改变观念。破产企业“前车之鉴”的警示和威慑会使周边和相关企业的经营者、生产者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增强,逼着自己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而努力地去整顿、去提高、去开拓、去創新,引领员工奋发图强、苦练内功、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唯有如此,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政府和社会为扶持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收效甚微,有些企业简直成了拥有无限吞噬力的“黑洞”,对那些拯救无望的企业停止“输血”、“供氧”及时实施破产,既可以减少原有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也可以避免“无底黑洞”吸引吞噬更多的国有资产。及时处理破产企业的存量资产,有利于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将“死钱”变成“活钱”,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有助于资金周转、交易的实现,使其为国家创造的财富,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七、促进和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在竞争的海洋中搏击,在搏击中求得生存,企业是如此,劳动者个人也是如此。事物的发展有高峰,必然有低谷;有成功,必然有失败;有新生,必然有死亡,任何事物概莫能外。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法的实施,企业破产,劳动者失业将不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殊产物,它也必然成为我们正常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
  (张学银,1962年生,山东费县人,山东科技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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