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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产品责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产品缺陷时,生产主体一律承担严格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导致某些实践案件得出的裁决结果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期待,使得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之间的博弈平衡产生了明显的偏向,从而加剧了主体双方的矛盾。在产品责任法的领域内,归责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其包含的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确立了道路缺陷交通事故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虽然承担责任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能属于公法主体,但道路设计建造缺陷致害责任所要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本文对其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