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选民能否约见人大代表
四川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单独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权利,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新华社2007年2月6日)
这一制度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补充。长期以来,人大代表对政府的监督工作往往体现在集体监督和会议监督方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政府的日常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力。但是,这样的监督模式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人大代表在生产、生活中发现问题,单独约见政府有关负责人,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矛盾。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问题。假如人大代表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无法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约见政府官员,那么,不仅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转化,而且会出现“权力交易”现象。所以,在赋予人大代表单独约见政府官员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赋予选民直接约见人大代表的权利。换句话说,当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单独见面之后,人大代表必须向选民说明会见的细节,公布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只是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约见政府官员,而人大代表不需跟选民见面,或者选民无权要求人大代表说明会见的情况,那么,人大代表的权力就会发生异化,选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当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如果我们只注重扩大人大代表的权力,强化人大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而忽视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性,那么,人大代表就会成为特殊的利益阶层。事实上,现在一些人大代表在地方上为非作歹,横行霸道,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开车违章可以不受处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获得优势地位,甚至在被检察院起诉的时候,也可以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检察机关公诉人施加压力。所以,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同时,必须对人大代表的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防止人大代表成为不受法律管辖的特殊人群。
可以设想,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之后,选民可以随时进入人大代表办公室反映意见,人大代表定期到自己所在的选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果这样,那么中国的民主政治就会欣欣向荣。反过来,如果人大代表高高在上,并且被赋予了单独约见政府官员的权利,那么,人大代表不但不能很好地履行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职责,反而可能会在各种政治利益诱惑之下,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出卖选民的利益。
所以,笔者主张坚决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强化人大代表的集体监督制度。与此同时,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定期与选民见面,选民可以随时约见人大代表,反映自己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
社会事务的秘密与政治事务的公开
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期间,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并且播出了人大代表按表决器镜头的新闻画面。有些学者认为,这样的新闻手法出现在与民主政治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时,有侵犯人大代表表决秘密的嫌疑。(《中国青年报》2007年2月6日)
的确,在行使民主权利,作出政治选择的时候,秘密投票可以有效地防止人大代表受到不应有的干扰,独立地作出自己的政治判断。所以,在任何国家的政治选举中,都预备了秘密写票装置,为公民行使表决权提供独立的空间。
在社会事务中,我们还是应当提倡秘密投票制度。但是,在政治事务中并非所有的表决过程都必须采取秘密的方式。选民迫于政治压力,在选择人大代表或者国会议员的时候,采用秘密写票的方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无可厚非。但是选民选出的人大代表在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时候,如果不接受公众的监督,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那么,民主政治就会误入歧途。所以,督促人大代表公开亮明自己的政治观点,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提倡在政治事务中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决不是强求普通选民都必须亮明自己的观点。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民可以选举那些勇于承担、敢于负责、并且愿意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代表自己发表政治主张,行使政治上的权力。如果众多选民所推举的人大代表借口政治环境不允许,不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愿意公开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一个混沌的状态:人们稀里糊涂地选举出人大代表,而人大代表毋须对选民负责,他们通过秘密投票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作出自己的政治选择。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民主,不可能出现真正为选民服务的人大代表。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系列的挫折,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疑,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表达不满。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可喜现象。但是,如果仍然停留在秘密投票阶段,人们不知道人大代表为什么否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不知道人大代表的政治决定是否反映了他所在选区选民的意见,那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可能会误入歧途。假如来自企业界的人大代表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败诉,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投反对票,那么,这样的政治选择是否符合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否反映了他所在选区选民的普遍愿望?所以,新闻媒体曝光人大代表的表决过程,确实对人大代表构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但这样做恰恰能迫使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不能假公济私,更不能进行私下交易。
今后,我们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逐步增加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透明度,让新闻记者将摄像机直接对准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通过新闻媒体,向选民表达自己的政治愿望。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政治责任,那么,应自动辞去人大代表的职务,让那些敢于为民请命的优秀公民,成为真正的人大代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