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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与文化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学过哲学的人应该都知道。本文试从斗争着的文化这一角度对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新的阐释。从文化中去透视法律,从法律中去理解文明。
关键词 法律 文化 文化运动
作者简介:杨燕美子,青岛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1-02
谈及世界史上的文化运动,人们大都耳闻能详,文艺复兴、五四运动等已经深深植根于人们的脑海中。而若然提及的是罗马法运动,抑或是中国宪政的早期发展,不仅了解的不多,恐怕知道的也会是凤毛麟角。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罗马法运动是最早的世俗文化运动,其重要性可以说丝毫不亚于文艺复兴以及后来的思想启蒙。中国宪政的早期发展可以说是植根于旧传统而又不断吸收、融合外来文化的过程中不断的整合创新的历史性活动,更是中华文明强大生命力的体现。欲知今日,是可谓不能不了解过去,未来亦是如此。今天我们就在此谈论一下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是一种文化
文化,用文艺一点的说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用学术一点的说法则是各有各论。学术界关于它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广义上的文化的定义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将它理解为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而狭义上关于文化的定义是指意识形态所创造出来的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道德、文艺、科技、各种制度法律等。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关于文化,虽然我天天生活的周围无不充斥着文化,但我却对文化是个不折不扣的外行人。不敢对此发表什么评论。不过从上面不管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关于文化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文化确是一种意识形态,法正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而法是斗争着的文化。从意识形态上看,国家的、阶级的、个人的不断努力,各自把自己的力量投入进来以实现正义的法理的理念之中是为法律。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如是说:“世界上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众所周知法律存在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观意义上的法。客观意义上的法即是国家进行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法秩序。国家要维护法秩序,就要与不法的法秩序破坏者之间进行斗争,还要不断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与旧秩序进行斗争。我国法律之中存在的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正是属于上述法秩序的破坏者。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是个人的具体权利要求。一个人权利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另一个人权利的抑制。故尔个人的权利的实现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斗争,法律正是斗争着的文化,是超越目的和意识的。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律更是斗争着的文化现象。商鞅变法中法律禁止仇杀,为报父仇而杀人者不仅不用杀人偿命而往往还会得到统治者的褒奖。到了现在法律已经演变为杀人者无论何种理由却都要受到处罚(正当防卫等除外)。这正是体现了法律制度上亦是一种文化的斗争,斗争着的文化。若然问起法律为何是一种斗争着的文化,它本身是无法回答的。法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体系,它只不过是文化这个大体系中其中的一个方面。法律与文化既密不可分,又相互分割。
在我们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要将法律区别对待,却不得不把法律放在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论断。脱离了文化背景的法律对那个时代来说是麻木不仁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冥想颇有些社会主义的味道。一定程度上说是人们理想中才存有的世界。放在今天仍有极其重要的研究意义。可是在希腊当时的背景下,它不仅与当时的时代已经完全脱节,而且更不能彰显那个时代的特征。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部分参与到整体中来是可以影响整体的发展的,但是部分脱离了整体而存在之后就不能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了。法律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法是斗争着的文化。
二、法律与一般文化相区别
法律与文化由于本身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基本上来说是想通的,比如,与社会联系密切、注重形式、缺乏弹性、受时代主题所左右,这与人类的发展特点不无关系,但是法律与一般文化却又不同,有自身所固有的也是特有的特点。
最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与法律的比较古已有之。法律是文化的客体化,在东方国家的传统上一开始将把法与文化视同一体,合并论述。这与西方国家孟德斯鸠开始就将法律置于文化之中而又脱身其外是迥然不同的。19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势力向亚洲和非洲扩张,不仅带来了大规模的文化与法律的冲突,同时也将文化与法律的差异在民族与民族的抵触中表现出了更多的含义。首先,更多的人比如梅因等越来越多强调地理环境、历史、政治、道德乃至商业习惯等因素对法律的作用,法律自文化发展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它与人们的生活更加密切。法所调整的不仅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还涉及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而且随着法律的深入下去,势必还要涉猎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只不过它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其次,法律在所有人中有着同等权威的实行。“人只有在服从法律的时候才会有自由,也就是说,当所有的权力都受着法律的支配,法律乃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时候,自由才可能存在。”固然,法律与权力的斗争,不仅是政治问题,更是文化问题。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对全部公民的普适性和公平性,而一般形式的文化大抵都是权力的工具。在民主国家如此,在专制国家亦是如此。古之有云:“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并无任何关于天子与公民乃同根的任何言论。再次,法律有着其它文化形式无可比拟的范围。法律所涉猎的包括文化的方方面面。任何脱离法律约束而存在的文化,要么它是疯子的文化,要么它就是不存在的。一般文化所涉猎层次不过三三两两,多着也不会比法律所涉及的视野更加开阔。法律所调整的不仅是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未发生于你身上它也要进行约束和调整。柯勒人类文化的意义在于提高人们对于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化。因为文化自人类存在以来就有其存在的弊性。不仅矛盾重重而且还充满欲望。法律呢,恰恰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手段,大千世界无处不充斥着文化的影子,所以法律也就如影随形的存在于大千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最后,有人说法律与时代特征是吻合的,却不能完全体现时代的特征。笔者是赞同的,但是一般文化在大文化的环境里也会表现出这种特征。只不过法律在其中表现的要更加明顯一些罢了。所以,我就不在这多加笔墨对这一部分进行阐释了。 要真正了解法律,我觉得至少得了解近一百年来法律的发展情况的,所以对于法律我是不甚了解的,不敢对法律做过多的言论。只不过对于法律与一般文化的区别还是要说一下的。法律与其他形式的文化缘起同根但又各不相同,法律是最为特殊的文化现象之一。法律之所以能够称之为文化,不仅在于它是文化发展的产物,更是文化发展到比较高级的形式的表现。
三、法律与文化关系的阐释
拿破仑晚年回首往事时曾骄傲的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这一点与我国秦始皇焚书坑儒颇有些类似之处。尽管秦始皇想毁灭孔儒之道,但机关算尽仍无法预料到汉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和思想是一样的,你可以不承认它,甚至摧毁关于任何它的资料,但你却永远无法做到禁锢它。从这个形式上看,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正如一般的文化一样,是一种无法摧毁的思想,是永远无法破灭的文化,取代它的只有它自己。
大体上,法律的研究可以分为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的法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宏观的法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研究。我们为什么要区别法律的研究方式呢?主要在于在这里我打算从研究法律的思想、思维方式和社会控制两方面对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进行阐释。
在法律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层面上。首先思想、思维方式本身就是文化的一个分支。只不过它由整体向部分的转化中变得复杂而又有着法律独有的烙印。法律本身就是种极复杂的文化现象,由文明、社会秩序等方式来谈法律,也是方法论的一种,能够反映出法的一个层面。其次,思想层面的东西有一些是文化创造的,而绝大部分是为文化提供说口和形式的法律思想与思维无往不在文化的枷锁之中。法律思想目的在于加强文化的作用,最终实现文化的正义,不断更新的传统和思维在文化的现代化之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思维和思想并不能实现文化本身所期盼的目的才是文化本身最头痛的问题。最后,法律思想是革命性的,或至少是充满批判性的。因而法律思想自伊开始便不是文化的奴隶,法学思维的存在对于文化破其狭隘观念、陈旧思想存在着重要意义,但也因为它本身的批判性太强,有时对文化却又有着阻碍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层面上来说。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文化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而法律不仅是文明的标志,更可用以衡量文明发展程度的准绳。罗斯柯·庞德作为社会法学的杰出代表,他曾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实际社会效果,用来作为评判法律的准绳和研究法律的出发点。 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则是其最著名的。关于文化的控制是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对文化本身弊性的控制却要借助不同的手段,法律正是文化自身控制的手段之一。第二,文化不仅有法律,还有道德、宗教等问题。这涉及的就不仅仅是文化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了,而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法律与宗教的一系列问题。仅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不仅不是文化的本意,也不符合文明的标准。从社会控制来说,就是将法律与文化的其他各个分支区别加以控制,以期实现调动一切可以用的积极的因素,共同促进实现文化的推进、文明的演变。
在中国两千年的历史中,法和文化一直没有做太细致的区分。自辛亥革命之后才略有发展,比较法和比较文化的提法在中国还属于有待开发的一个新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培养更中国化的法学家和法律文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从文化中去透视法律,从法律中去理解文明。
注释:
李浩培译.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
罗斯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2]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关键词 法律 文化 文化运动
作者简介:杨燕美子,青岛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1-02
谈及世界史上的文化运动,人们大都耳闻能详,文艺复兴、五四运动等已经深深植根于人们的脑海中。而若然提及的是罗马法运动,抑或是中国宪政的早期发展,不仅了解的不多,恐怕知道的也会是凤毛麟角。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罗马法运动是最早的世俗文化运动,其重要性可以说丝毫不亚于文艺复兴以及后来的思想启蒙。中国宪政的早期发展可以说是植根于旧传统而又不断吸收、融合外来文化的过程中不断的整合创新的历史性活动,更是中华文明强大生命力的体现。欲知今日,是可谓不能不了解过去,未来亦是如此。今天我们就在此谈论一下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是一种文化
文化,用文艺一点的说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用学术一点的说法则是各有各论。学术界关于它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广义上的文化的定义为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将它理解为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而狭义上关于文化的定义是指意识形态所创造出来的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道德、文艺、科技、各种制度法律等。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关于文化,虽然我天天生活的周围无不充斥着文化,但我却对文化是个不折不扣的外行人。不敢对此发表什么评论。不过从上面不管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关于文化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文化确是一种意识形态,法正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而法是斗争着的文化。从意识形态上看,国家的、阶级的、个人的不断努力,各自把自己的力量投入进来以实现正义的法理的理念之中是为法律。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如是说:“世界上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众所周知法律存在客观意义上的法和主观意义上的法。客观意义上的法即是国家进行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法秩序。国家要维护法秩序,就要与不法的法秩序破坏者之间进行斗争,还要不断适应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与旧秩序进行斗争。我国法律之中存在的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正是属于上述法秩序的破坏者。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是个人的具体权利要求。一个人权利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另一个人权利的抑制。故尔个人的权利的实现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斗争,法律正是斗争着的文化,是超越目的和意识的。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律更是斗争着的文化现象。商鞅变法中法律禁止仇杀,为报父仇而杀人者不仅不用杀人偿命而往往还会得到统治者的褒奖。到了现在法律已经演变为杀人者无论何种理由却都要受到处罚(正当防卫等除外)。这正是体现了法律制度上亦是一种文化的斗争,斗争着的文化。若然问起法律为何是一种斗争着的文化,它本身是无法回答的。法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体系,它只不过是文化这个大体系中其中的一个方面。法律与文化既密不可分,又相互分割。
在我们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要将法律区别对待,却不得不把法律放在文化的大背景下进行论断。脱离了文化背景的法律对那个时代来说是麻木不仁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冥想颇有些社会主义的味道。一定程度上说是人们理想中才存有的世界。放在今天仍有极其重要的研究意义。可是在希腊当时的背景下,它不仅与当时的时代已经完全脱节,而且更不能彰显那个时代的特征。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部分参与到整体中来是可以影响整体的发展的,但是部分脱离了整体而存在之后就不能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了。法律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法是斗争着的文化。
二、法律与一般文化相区别
法律与文化由于本身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基本上来说是想通的,比如,与社会联系密切、注重形式、缺乏弹性、受时代主题所左右,这与人类的发展特点不无关系,但是法律与一般文化却又不同,有自身所固有的也是特有的特点。
最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与法律的比较古已有之。法律是文化的客体化,在东方国家的传统上一开始将把法与文化视同一体,合并论述。这与西方国家孟德斯鸠开始就将法律置于文化之中而又脱身其外是迥然不同的。19世纪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势力向亚洲和非洲扩张,不仅带来了大规模的文化与法律的冲突,同时也将文化与法律的差异在民族与民族的抵触中表现出了更多的含义。首先,更多的人比如梅因等越来越多强调地理环境、历史、政治、道德乃至商业习惯等因素对法律的作用,法律自文化发展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它与人们的生活更加密切。法所调整的不仅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还涉及到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而且随着法律的深入下去,势必还要涉猎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只不过它在不同的领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其次,法律在所有人中有着同等权威的实行。“人只有在服从法律的时候才会有自由,也就是说,当所有的权力都受着法律的支配,法律乃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时候,自由才可能存在。”固然,法律与权力的斗争,不仅是政治问题,更是文化问题。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对全部公民的普适性和公平性,而一般形式的文化大抵都是权力的工具。在民主国家如此,在专制国家亦是如此。古之有云:“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并无任何关于天子与公民乃同根的任何言论。再次,法律有着其它文化形式无可比拟的范围。法律所涉猎的包括文化的方方面面。任何脱离法律约束而存在的文化,要么它是疯子的文化,要么它就是不存在的。一般文化所涉猎层次不过三三两两,多着也不会比法律所涉及的视野更加开阔。法律所调整的不仅是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未发生于你身上它也要进行约束和调整。柯勒人类文化的意义在于提高人们对于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的控制能力。法律的作用则在于维护、促进和传播文化。因为文化自人类存在以来就有其存在的弊性。不仅矛盾重重而且还充满欲望。法律呢,恰恰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手段,大千世界无处不充斥着文化的影子,所以法律也就如影随形的存在于大千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最后,有人说法律与时代特征是吻合的,却不能完全体现时代的特征。笔者是赞同的,但是一般文化在大文化的环境里也会表现出这种特征。只不过法律在其中表现的要更加明顯一些罢了。所以,我就不在这多加笔墨对这一部分进行阐释了。 要真正了解法律,我觉得至少得了解近一百年来法律的发展情况的,所以对于法律我是不甚了解的,不敢对法律做过多的言论。只不过对于法律与一般文化的区别还是要说一下的。法律与其他形式的文化缘起同根但又各不相同,法律是最为特殊的文化现象之一。法律之所以能够称之为文化,不仅在于它是文化发展的产物,更是文化发展到比较高级的形式的表现。
三、法律与文化关系的阐释
拿破仑晚年回首往事时曾骄傲的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这一点与我国秦始皇焚书坑儒颇有些类似之处。尽管秦始皇想毁灭孔儒之道,但机关算尽仍无法预料到汉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和思想是一样的,你可以不承认它,甚至摧毁关于任何它的资料,但你却永远无法做到禁锢它。从这个形式上看,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正如一般的文化一样,是一种无法摧毁的思想,是永远无法破灭的文化,取代它的只有它自己。
大体上,法律的研究可以分为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的法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宏观的法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研究。我们为什么要区别法律的研究方式呢?主要在于在这里我打算从研究法律的思想、思维方式和社会控制两方面对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进行阐释。
在法律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层面上。首先思想、思维方式本身就是文化的一个分支。只不过它由整体向部分的转化中变得复杂而又有着法律独有的烙印。法律本身就是种极复杂的文化现象,由文明、社会秩序等方式来谈法律,也是方法论的一种,能够反映出法的一个层面。其次,思想层面的东西有一些是文化创造的,而绝大部分是为文化提供说口和形式的法律思想与思维无往不在文化的枷锁之中。法律思想目的在于加强文化的作用,最终实现文化的正义,不断更新的传统和思维在文化的现代化之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思维和思想并不能实现文化本身所期盼的目的才是文化本身最头痛的问题。最后,法律思想是革命性的,或至少是充满批判性的。因而法律思想自伊开始便不是文化的奴隶,法学思维的存在对于文化破其狭隘观念、陈旧思想存在着重要意义,但也因为它本身的批判性太强,有时对文化却又有着阻碍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层面上来说。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文化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出发点,而法律不仅是文明的标志,更可用以衡量文明发展程度的准绳。罗斯柯·庞德作为社会法学的杰出代表,他曾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实际社会效果,用来作为评判法律的准绳和研究法律的出发点。 法律是“社会控制”手段则是其最著名的。关于文化的控制是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对文化本身弊性的控制却要借助不同的手段,法律正是文化自身控制的手段之一。第二,文化不仅有法律,还有道德、宗教等问题。这涉及的就不仅仅是文化与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了,而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法律与宗教的一系列问题。仅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不仅不是文化的本意,也不符合文明的标准。从社会控制来说,就是将法律与文化的其他各个分支区别加以控制,以期实现调动一切可以用的积极的因素,共同促进实现文化的推进、文明的演变。
在中国两千年的历史中,法和文化一直没有做太细致的区分。自辛亥革命之后才略有发展,比较法和比较文化的提法在中国还属于有待开发的一个新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培养更中国化的法学家和法律文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从文化中去透视法律,从法律中去理解文明。
注释:
李浩培译.法国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
罗斯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2]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