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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2003年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患者术后各种废弃的组织、肢体及排泄物、血液、痰液、脓液等分泌物与体液污染物,还包括各类病原微生物培养、生物试验、动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来自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中开展的相关医疗活动,污染程度及危险性远远高于普通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