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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计量违法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赵剑、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山西曲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岩民、王永年认为:本案例是典型的计量违法行为.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也规定:"必须据实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