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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吴某与许某合伙开办了某音乐溜冰场。2003年5月,吴某以合伙人代表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协议,将某音乐溜冰场以14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甲公司,并与甲公司共同投资百威文艺沙龙(以下简称百威)。因许某不愿投资百威,百威负责人顾某(甲公司法人代表)邀请汪某入伙,2003年5月和6月汪某先后支付给许某6万元现金作为溜冰场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