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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前刚尘埃落定的上海某高校研究生投毒案引发了社会大众的深思。高材生们选择采取极端方式处理与室友之间的矛盾,暴露出的是整个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甚至是社会环境所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结合这两个典型案例,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从而提出防治此类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高材生;投毒;犯罪心理;防治对策
一、典型案例简介
2013年4月1日前后,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黄某在寝室使用饮水机喝水时,感觉水的味道不对,担心室友喝了这些水不好,还特意将饮水机中的水倒掉,并对饮水机和水桶进行了清洗。4月1日,黄某出现呕吐、发烧等症状,2日晚间发现急性肝损伤,直到4月16日抢救无效去世。经调查,导致黄某中毒的物质为N—二甲基亚硝铵。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上海某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的案件。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而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2013年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2014年2月18日,“上海某高校投毒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著名高校的一名研究生,林某可谓是“天之骄子”,可他却向朝夕相处、关系密切的室友下毒,学校本应该是最纯洁的地方,今后怎样才能在高校里阻止这样的刑事案件发生也值得我们深思。
二、发动犯罪的原因考察
在犯罪活动中,能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1]这一犯罪原因的概念表明,犯罪原因是复杂、多元的,且各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动机是激起和维持个人活动,使活动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已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一种内部的心理过程,是推动主体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①萌发阶段:犯罪主体内部的不良因素与外界消极因素的结合而萌生犯罪动机为动机初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动机结构各成分处于散在、孤立的,动机内容还不清晰,尚未形成完整的动机结构。②过渡阶段:在其他心理因素的参与下,犯罪主体对萌生的犯罪动机进行评价,权衡利弊,决定取舍,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比较清晰的犯罪动机。③定型阶段:此阶段主要是为实施犯罪动机而确定行为方式、选择作案时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作出进一步确认,同时,实施这一系列步骤又是对犯罪动机的巩固定型。④消失阶段: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随之消失。
具体而言,个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矛盾是造成个人社会化障碍的主观原因。个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的原始需求、原始情感和遗传因素。个人的自然属性是先天的、本能的。个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个人色彩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个人的社会属性是后天形成的,社会生活的矛盾性、多样性,决定了个人社会属性的多重性。正如赫根汉所说:“应当尽力正视一个部分生活在现实世界、部分生活在假装世界中的完全由肉体组成的个人,虽然这个人被各种冲突和内心矛盾重重包围,但是他具有理性的思想和行动,他为被自己所未知的力量所推动,被不能表达的愿望所驱使,有时糊涂,有时清醒,有时挫折,有时满足,有时充满希望,有时灰心丧气,有时自私自利,有时大公无私,简而言之,是一个复杂的人。在许多人看来,这幅人类的画像基本上是真实可信的”。[2]个人的自然属性变化十分缓慢,而个人的社会属性则在不断变化,这也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决定了来源于动物界的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个人自然属性同社会属性之间的必然矛盾,势必造成个人社会化程度永远不可能至善至美。[3]
李斯特把导致犯罪的因素概括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大类。他认为:“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性格所必然成立者。”[4]犯罪的社会原因,即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区因素、家庭学校因素、文化因素等,具体表现为社会控制犯罪能力的减弱,具体社会矛盾的增多和加剧,消极的价值观念和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而个人因素主要表现为人生观缺陷、道德缺陷、性格缺陷等。
现实社会中犯罪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是引发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起到一种示范作用,或者“启发”一些人如何实现个人的想法,或者“提醒”一些人如何解决面临的各种矛盾,或者向一些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方法,或者“教育”一些人对现实的各种社会规范不必循规蹈矩。在“投毒案”中,林某曾自己承认之所以敢于向室友黄某下毒,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有侥幸心理。
林某在被问及犯罪原因时,他称自己过去理科的书看的太多,文科的书看的太少,思维太直了。相较于医学,法律属于文科,从林某的此番答辩中也可以窥见他欠缺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思维缺失。多数人处于正确的人生观和错误的人生观的混合状态,人生观部分缺失者,在特殊的矛盾冲突、利益需求和个人需求以及不良环境的刺激和诱导下,可能产生犯罪意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大多数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和动机的形成,都有着人生观存在缺陷的原因。高校学生人生观的缺陷大部分为只顾满足自己的私欲,自私自利,争强好胜,不允许别人超过自己半点。
就性格缺陷而言,“人的性格是先天组织和人在自己一生中特别是在发育时期所处的环境这两方面的产物。”[5]性格缺陷实际上是一种与社会要求不相容或者妨碍个人社会化的消极性格。比如,生活态度消极、轻率,对社会、集体、他人和自己缺乏责任感;任性、鲁莽,自制力和忍受挫折的能力差;情绪波动大,心境变化多端;极度自我封闭,偏狭而固执等等。人的性格不是决定人的认识、行为的最主要因素,但其稳定性决定了其对人的认识和行为有着广泛和经常性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正如人们常说的“性格决定命运”。内向的人的意识倾向于反复咀嚼他所喜爱的思想而拒绝接受新的思想,这种类型的人总是表现出迟钝和思考领域狭小,特别顽固的唯我主义,表现为贪图享受、狭隘、冷酷的野心,对阴暗事物的狂热,自高自大等等。 三、高材生犯罪的防治对策
从这些令人心痛的案例中,我们更应该反思如何防治发生在高校的这些犯罪,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进行防治:
首先,在学生层面。高校学生应该主动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认识到哪些是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会带来的后果。除身体健康外,学生更要注重自己的心理健康,培养自己乐观自信的健康心理状态。当心理上遇到问题,苦闷不已,无法解决时,要寻求正确的途径解决。主动找到朋友、老师和家人倾诉,让旁观者出谋划策、疏导心理。当自己意识到或被他人指出自身的人生观发生偏差、性格上存在缺陷时,要客观正确地面对,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克服性格上的缺陷,确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理想和目标并为之奋斗。
其次,在学校层面。据有关调查表明,近40%的大学新生和50%以上的毕业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最为突出的四大“心病”,[6]因此,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这让我们看到了目前高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偏重对学生的知识传播,欠缺对学生人格的培养,这种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学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投毒案让我们再一次看到目前高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高校偏重对学生的知识传播,欠缺对学生人格的培养。然而培养人格是教育的基本任务,任何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培养一个完整的人。因此,高校应该转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其中要注重对学生法律常识的教育,提供多种渠道让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最终使学生认识到大学阶段对自身人格养成的重要性,从而在走向社会后能够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目前高校普遍上设有专门的心理室以及心理辅导老师,但这个机构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避免其仅仅成为一种摆设,高校应该对心理辅导机构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注重保障心理咨询学生的隐私,尽可能定期在校内开展相关的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的活动。本文涉及的投毒案,毒药是极其危险的化学物质,且均来自高校自己的实验室,而学生能够轻易地将这些危险的化学品从实验室里带走,毋庸置疑,高校在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控制上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因此,高校应该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控,以保障校园安全。
最后,在家庭及社会层面。父母是孩子是最重要的老师,父母要注重自己的言行,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及人格。家是一个人避风港,尽量让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当心理出现问题时才会主动寻求家人的帮助。正如上文调查所显示的,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四大“心病”。社会应该对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通过多种途径向高校学生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全民学法的良好氛围,传递社会上各种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观念,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记[M].何瑾译.海南: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
[3]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储槐植,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中国青年报.牵强附会的说教是在投毒案上第二次投毒[EB/OL].http://cq.ifeng.com/world/detail-1_2013_04/18/721948_0.shtml,2014-2-20.
【关键词】高材生;投毒;犯罪心理;防治对策
一、典型案例简介
2013年4月1日前后,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黄某在寝室使用饮水机喝水时,感觉水的味道不对,担心室友喝了这些水不好,还特意将饮水机中的水倒掉,并对饮水机和水桶进行了清洗。4月1日,黄某出现呕吐、发烧等症状,2日晚间发现急性肝损伤,直到4月16日抢救无效去世。经调查,导致黄某中毒的物质为N—二甲基亚硝铵。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上海某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的案件。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而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2013年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2014年2月18日,“上海某高校投毒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为著名高校的一名研究生,林某可谓是“天之骄子”,可他却向朝夕相处、关系密切的室友下毒,学校本应该是最纯洁的地方,今后怎样才能在高校里阻止这样的刑事案件发生也值得我们深思。
二、发动犯罪的原因考察
在犯罪活动中,能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的诸现象及其过程,均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1]这一犯罪原因的概念表明,犯罪原因是复杂、多元的,且各个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动机是激起和维持个人活动,使活动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已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一种内部的心理过程,是推动主体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①萌发阶段:犯罪主体内部的不良因素与外界消极因素的结合而萌生犯罪动机为动机初始阶段。在这个阶段动机结构各成分处于散在、孤立的,动机内容还不清晰,尚未形成完整的动机结构。②过渡阶段:在其他心理因素的参与下,犯罪主体对萌生的犯罪动机进行评价,权衡利弊,决定取舍,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比较清晰的犯罪动机。③定型阶段:此阶段主要是为实施犯罪动机而确定行为方式、选择作案时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作出进一步确认,同时,实施这一系列步骤又是对犯罪动机的巩固定型。④消失阶段:在犯罪动机的支配下,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随之消失。
具体而言,个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矛盾是造成个人社会化障碍的主观原因。个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的原始需求、原始情感和遗传因素。个人的自然属性是先天的、本能的。个人的社会属性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个人色彩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个人的社会属性是后天形成的,社会生活的矛盾性、多样性,决定了个人社会属性的多重性。正如赫根汉所说:“应当尽力正视一个部分生活在现实世界、部分生活在假装世界中的完全由肉体组成的个人,虽然这个人被各种冲突和内心矛盾重重包围,但是他具有理性的思想和行动,他为被自己所未知的力量所推动,被不能表达的愿望所驱使,有时糊涂,有时清醒,有时挫折,有时满足,有时充满希望,有时灰心丧气,有时自私自利,有时大公无私,简而言之,是一个复杂的人。在许多人看来,这幅人类的画像基本上是真实可信的”。[2]个人的自然属性变化十分缓慢,而个人的社会属性则在不断变化,这也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决定了来源于动物界的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个人自然属性同社会属性之间的必然矛盾,势必造成个人社会化程度永远不可能至善至美。[3]
李斯特把导致犯罪的因素概括为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两大类。他认为:“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性格所必然成立者。”[4]犯罪的社会原因,即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区因素、家庭学校因素、文化因素等,具体表现为社会控制犯罪能力的减弱,具体社会矛盾的增多和加剧,消极的价值观念和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而个人因素主要表现为人生观缺陷、道德缺陷、性格缺陷等。
现实社会中犯罪现象的存在,本身就是引发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起到一种示范作用,或者“启发”一些人如何实现个人的想法,或者“提醒”一些人如何解决面临的各种矛盾,或者向一些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方法,或者“教育”一些人对现实的各种社会规范不必循规蹈矩。在“投毒案”中,林某曾自己承认之所以敢于向室友黄某下毒,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有侥幸心理。
林某在被问及犯罪原因时,他称自己过去理科的书看的太多,文科的书看的太少,思维太直了。相较于医学,法律属于文科,从林某的此番答辩中也可以窥见他欠缺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思维缺失。多数人处于正确的人生观和错误的人生观的混合状态,人生观部分缺失者,在特殊的矛盾冲突、利益需求和个人需求以及不良环境的刺激和诱导下,可能产生犯罪意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大多数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和动机的形成,都有着人生观存在缺陷的原因。高校学生人生观的缺陷大部分为只顾满足自己的私欲,自私自利,争强好胜,不允许别人超过自己半点。
就性格缺陷而言,“人的性格是先天组织和人在自己一生中特别是在发育时期所处的环境这两方面的产物。”[5]性格缺陷实际上是一种与社会要求不相容或者妨碍个人社会化的消极性格。比如,生活态度消极、轻率,对社会、集体、他人和自己缺乏责任感;任性、鲁莽,自制力和忍受挫折的能力差;情绪波动大,心境变化多端;极度自我封闭,偏狭而固执等等。人的性格不是决定人的认识、行为的最主要因素,但其稳定性决定了其对人的认识和行为有着广泛和经常性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正如人们常说的“性格决定命运”。内向的人的意识倾向于反复咀嚼他所喜爱的思想而拒绝接受新的思想,这种类型的人总是表现出迟钝和思考领域狭小,特别顽固的唯我主义,表现为贪图享受、狭隘、冷酷的野心,对阴暗事物的狂热,自高自大等等。 三、高材生犯罪的防治对策
从这些令人心痛的案例中,我们更应该反思如何防治发生在高校的这些犯罪,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进行防治:
首先,在学生层面。高校学生应该主动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认识到哪些是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会带来的后果。除身体健康外,学生更要注重自己的心理健康,培养自己乐观自信的健康心理状态。当心理上遇到问题,苦闷不已,无法解决时,要寻求正确的途径解决。主动找到朋友、老师和家人倾诉,让旁观者出谋划策、疏导心理。当自己意识到或被他人指出自身的人生观发生偏差、性格上存在缺陷时,要客观正确地面对,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克服性格上的缺陷,确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理想和目标并为之奋斗。
其次,在学校层面。据有关调查表明,近40%的大学新生和50%以上的毕业生,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最为突出的四大“心病”,[6]因此,高校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这让我们看到了目前高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偏重对学生的知识传播,欠缺对学生人格的培养,这种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学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投毒案让我们再一次看到目前高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高校偏重对学生的知识传播,欠缺对学生人格的培养。然而培养人格是教育的基本任务,任何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培养一个完整的人。因此,高校应该转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其中要注重对学生法律常识的教育,提供多种渠道让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最终使学生认识到大学阶段对自身人格养成的重要性,从而在走向社会后能够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目前高校普遍上设有专门的心理室以及心理辅导老师,但这个机构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避免其仅仅成为一种摆设,高校应该对心理辅导机构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注重保障心理咨询学生的隐私,尽可能定期在校内开展相关的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的活动。本文涉及的投毒案,毒药是极其危险的化学物质,且均来自高校自己的实验室,而学生能够轻易地将这些危险的化学品从实验室里带走,毋庸置疑,高校在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控制上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因此,高校应该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控,以保障校园安全。
最后,在家庭及社会层面。父母是孩子是最重要的老师,父母要注重自己的言行,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及人格。家是一个人避风港,尽量让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当心理出现问题时才会主动寻求家人的帮助。正如上文调查所显示的,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四大“心病”。社会应该对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通过多种途径向高校学生宣传法律知识,营造全民学法的良好氛围,传递社会上各种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观念,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美]赫根汉.人格心理学导记[M].何瑾译.海南:海南人民出版社,1986.
[3]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5]储槐植,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中国青年报.牵强附会的说教是在投毒案上第二次投毒[EB/OL].http://cq.ifeng.com/world/detail-1_2013_04/18/721948_0.shtml,201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