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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记的“发话”,许多法律法规都成了“空话”;没有书记的接访,许多投诉都是“白白投诉”;从“书记接访日”看,许多问题是本不应该留给书记解决的。建议今后书记接访时,应有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的领导在场,如有可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陪同参加。群众的投诉一旦查实,凡涉及干部失职渎职的,应公开处理,绝不姑息。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目前不少地方开展了党政一把手对群众的大接访活动。
党政一把手每月固定接访群众一次,可以面对面与来访者交流,了解民意,体恤民情,帮助解决群众的疾苦,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应当坚持。但是,如果把接访局限于上述事项,恐怕远远不够。
从接访内容看,不少问题本是不应由一把手来解决的。例如,深圳近期开展的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就出现这种情况。
先看第一例。深圳罗湖区张女士楼上业主周某私自将自有的三房一厅改建成七房,同时将阳台改成两房用于出租。改建的房中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张女士曾多次到社区工作站、物管处和街道办投诉,但效果不佳。听完张女士投诉,罗湖区区委书记当即表示:“擅自在家中建房中房是违规行为,政府要进行干预。”他责成相关街道依法依规拆除违规修建的房中房,坚决刹住违建抢建风。(《深圳特区报》2008年7月14日)
对该宗投诉,笔者不免为相关的基层组织感到脸红。对于违章建筑,政府早就出台了专门规章予以整治,只要基层组织稍微有那么一点点责任感,这样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何必由书记亲自解决!笔者很佩服那位书记的耐心,问题是,是否应该责令有关责任人到场,当众向群众赔礼道歉,并启动干部问责制,搞不好来个“就地免职”。
再看第二例。武先生1992年迁户到宝安区,购地建了一幢七层楼房,手续齐全、合法。他根据规定,于2002年12月将全部资料送交相关审批部门,也多次和有关部门联系,但至今仍没法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听完武先生反映的问题,宝安区区委书记立即让坐在一旁的区国土局局长解答。局长说,武先生的情况,政策上是按照历史遗留建房来处理,国土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武先生办理。他还收下了武先生的相关材料,表示尽快答复。区委书记说:“我表示道歉,因我们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让您走了不少弯路。我向您保证,政府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帮您解决问题。”(《深圳特区报》2008年7月14日)
这宗接访中,本来按照政策和法律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当地国土部门硬是拖了那么久没解决,最后把问题“留”给了区委书记。像这种情况,是否也要启动干部问责制,对相关干部作出相应的处理。
上述两个事例中,一是书记替代了基层的职责。没有书记的“发话”,许多法律法规都成了“空话”;没有书记的接访,许多投诉都是“白白投诉”。二是许多问题都要留给书记来解决。2002年递送的资料,2008年仍未解决;如果没有书记的接访,真不知要拖到何时。这样的情况绝不是个案。8月5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暗访海丰“大接访”后就对地方官员发问:“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为什么你们一出马就能解决,这里有什么值得总结的吗?” (《羊城晚报》2008年8月7日)
“书记接访日”暴露出一些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对此不应姑息迁就。书记接访,不但要了解民意,还要通过接访,了解政府工作的不足,了解干部是否称职、是否失职,了解有关职能部门是否还在正常运作,还要认真考虑某些干部是不是还应该呆在这个岗位上。
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书记接访时,应有组织我们和监察部门的领导在场,如有可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陪同参加。对书记的接访,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公开这些记录。投诉的问题要公开,解决投诉的过程、结果或答复也要公开。群众的投诉一旦查实,凡涉及干部失职渎职的,应公开处理,绝不姑息。如此,“书记接访日”才更有意义。
(作者系深圳市第三、四届政协委员)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目前不少地方开展了党政一把手对群众的大接访活动。
党政一把手每月固定接访群众一次,可以面对面与来访者交流,了解民意,体恤民情,帮助解决群众的疾苦,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应当坚持。但是,如果把接访局限于上述事项,恐怕远远不够。
从接访内容看,不少问题本是不应由一把手来解决的。例如,深圳近期开展的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就出现这种情况。
先看第一例。深圳罗湖区张女士楼上业主周某私自将自有的三房一厅改建成七房,同时将阳台改成两房用于出租。改建的房中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张女士曾多次到社区工作站、物管处和街道办投诉,但效果不佳。听完张女士投诉,罗湖区区委书记当即表示:“擅自在家中建房中房是违规行为,政府要进行干预。”他责成相关街道依法依规拆除违规修建的房中房,坚决刹住违建抢建风。(《深圳特区报》2008年7月14日)
对该宗投诉,笔者不免为相关的基层组织感到脸红。对于违章建筑,政府早就出台了专门规章予以整治,只要基层组织稍微有那么一点点责任感,这样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何必由书记亲自解决!笔者很佩服那位书记的耐心,问题是,是否应该责令有关责任人到场,当众向群众赔礼道歉,并启动干部问责制,搞不好来个“就地免职”。
再看第二例。武先生1992年迁户到宝安区,购地建了一幢七层楼房,手续齐全、合法。他根据规定,于2002年12月将全部资料送交相关审批部门,也多次和有关部门联系,但至今仍没法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听完武先生反映的问题,宝安区区委书记立即让坐在一旁的区国土局局长解答。局长说,武先生的情况,政策上是按照历史遗留建房来处理,国土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武先生办理。他还收下了武先生的相关材料,表示尽快答复。区委书记说:“我表示道歉,因我们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让您走了不少弯路。我向您保证,政府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帮您解决问题。”(《深圳特区报》2008年7月14日)
这宗接访中,本来按照政策和法律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当地国土部门硬是拖了那么久没解决,最后把问题“留”给了区委书记。像这种情况,是否也要启动干部问责制,对相关干部作出相应的处理。
上述两个事例中,一是书记替代了基层的职责。没有书记的“发话”,许多法律法规都成了“空话”;没有书记的接访,许多投诉都是“白白投诉”。二是许多问题都要留给书记来解决。2002年递送的资料,2008年仍未解决;如果没有书记的接访,真不知要拖到何时。这样的情况绝不是个案。8月5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暗访海丰“大接访”后就对地方官员发问:“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为什么你们一出马就能解决,这里有什么值得总结的吗?” (《羊城晚报》2008年8月7日)
“书记接访日”暴露出一些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对此不应姑息迁就。书记接访,不但要了解民意,还要通过接访,了解政府工作的不足,了解干部是否称职、是否失职,了解有关职能部门是否还在正常运作,还要认真考虑某些干部是不是还应该呆在这个岗位上。
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书记接访时,应有组织我们和监察部门的领导在场,如有可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陪同参加。对书记的接访,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公开这些记录。投诉的问题要公开,解决投诉的过程、结果或答复也要公开。群众的投诉一旦查实,凡涉及干部失职渎职的,应公开处理,绝不姑息。如此,“书记接访日”才更有意义。
(作者系深圳市第三、四届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