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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建立双方磋商制度达成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磋商。第二条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