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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有关规定,考虑到眼用制剂的特殊性,特规定: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应在2013年12月31目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