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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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区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流行手段,但是由于在相应的制度层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难免会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如何从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及价值分析等多个层面为社区参与环境保护寻求理性支撑是论述的着力点。
   关键词:社区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理性
  在位于中国西北地区沙漠腹地的楼兰古城遗址中,发掘出了将近2000年之前的环境保护法律,这被认为是迄今发现的历史最为悠久的“环境保护法”。它规定,居民不准随意砍伐树木。如果有人违法砍伐了一颗小树,必须罚没一匹马;如果砍了一棵大树,就必须罚没一头骆驼。当时,对于大多数的楼兰居民来说,马和骆驼是他们拥有的最宝贵的财产,罚没了马和骆驼将直接威胁到他们基本的生存。因此,这一法律条款是极端严厉的,几乎要把破坏环境的人“置于死地”。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非专业人士还在担心被罚没了马和骆驼的人的生存问题的那时那刻,专业人士看出了门道:在世界上许多地区,社区仍然是一种基本的环境保护方式。
   1 社区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根基不稳,就容易摇摇晃晃,招惹怀疑和不信任的眼光。探讨社区参加环境保护如有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社区参与环境保护就会因有了根基而“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有了根基,腰杆直底气足了,也有益于社区在参与环境保护中名正言顺的行使相应的权利。传统的理论基础包括:环境公共财产论及环境公共委托论、可持续发展论,最流行的应该是环境权理论。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协商民主论尤其值得关注。
   1.1 环境公共财产论与环境公共委托论
   “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是由萨克斯教授——美国法学家提出来的。在他看来,作为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并不是传统做法所认为的自由财产,这些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古人尚知“一兔在野,百人逐之;十兔在市,无人问津”,那么就得靠国民与国家两股绳形成合力,全体国民作为委托人,将这些公共财产的保护权进行委托,国家就作为被委托人,对这些公共财产进行管理。双方形成了委托与被受托的关系。国家行使国民集体赋予的权力,就得为民谋福利。因此,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就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而不得滥用委托权,就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和维持。这个理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觉对环境要素进行界定,打破了曾经的“环境无主”的局面。环境既然有“主”了,“主”就不会无视环境污染现象,生态被破坏“主”就不会无动于衷。公共财产有主了,国民作为委托人,参与环境管理无形中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环境要素不再是无人管理,曾经的一段历史也在时代变迁中走向终结。所以,社区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单位,在社区自治机构的管理下,只要是事关社区发展的事宜,最小的事情也是大事,积极参与讨论,为国家行使公共财产的管理权而行使科学决策权提供借鉴和参考。足见,社区参与环境保护应是环境保护路径选择上的应有之义。
   1.2 公民环境权论
   以1.1中的理论为基础,有学者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也早已在自己的法律上对此理论做出了规定,国际社会对该理论也慢慢达成共识。如早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就有这样的原则:“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环境的责任。”许多国家,均争先恐后地在自己的宪法和环境法中规定了环境法,只不过程度层次上有差异,如美国、日本,就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较早的进行了立法实践,这些国家的国民不但享有宪法意义上的基本环境权,还享有由这项基本权利引申出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权利。非常遗憾的是,我国全国性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部分有先知卓见的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说法,如“就环境权的性质而言,就存在着四种主要学说,即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人类权说”。但在各省市的《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却大都对公民环境权做出了规定。纵观国内外,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情,即环境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社会公益性问题,而且是一个私益问题,与每个公民的安全和健康均密切相关。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它与人的生存权关系亦非常密切,称它为人的生存权派生的一项权利不为过。环境问题导致生存危机,生存之窘迫又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进一步加剧。为了在环境引发的生存危机中力挽狂澜,为了向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路见不平一声吼”,社区居民均应携手联营,誓死捍卫公民环境权。这为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中提供了理论依据。
   1.3 可持续发展论
   环境实践让我们认清楚了一个问题,不能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看成是一对矛盾体,而应二者兼顾,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为了保护公民环境权而牺牲发展经济是因噎废食;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公民环境权是胡搅蛮缠。天下人共存于一个地球,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人类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随心所欲,摆在人类面前的唯一选择就是与大自然和谐共存。面对环境压力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我们再不能保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了,也不能再假设环境可以自己照顾自己,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确保地球和人类社会能拥有一个可以持续发展的未来!”比较妥善的处理方式就是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前提下兼顾好经济发展。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中高瞻远瞩,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该报告分析指出,经济增长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带来环境破坏的危险性,另一面造成对环境资源压力的增加。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必然要求决策者们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坚持经济增长建立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的理念。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作为关于经济发展模式的理论,环境保护应是该理论的应有之义。就社区参与环境保护而言,那就得在保证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就只是工具层面上的不言而喻的手段而已。
   1.4 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是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在新阶段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越来越热衷于研究协商民主理论,实践界和学术界也都非常看好协商民主在中国运用的前景。为了适合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协商民主理论也顺势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协商民主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民主理论,该理论不再单纯地把国家看成是经济社会的守护者,是因为看清了现代社会的多元性。该理论不把国家看作是制度的伦理共同体,是因为认识到以对话、协商为核心的公民自愿主动参与的重要性。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行使国民赋予的委托代理权,权威地分配着国家资源,一方面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充当着“社会游戏的裁判者”,是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的领导力量。但是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做法,是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我们知道,权利是具有扩张本性,如果仅仅只有由政府来保护环境,则权利容易被滥用。所以,在环境的保护中,应提倡国家带着诚意与公民进行理性的对话和讨论,进行民主协商。
   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化的对象既包括狭隘的全国性的政治,还泛化到社会的其它层面,首当其冲包括环境层面。协商民主原则秉承“辅助性”原则,某事物如能为简单和低层面的主体(个人、社会或地方)妥善应对,就不应让复杂和高层面的主体(集体、政府和中央)来干预。复杂和高层面的主体,只能出现在一种场合,即在正义的要求超出简单和低层面能力的地方,出现后即采取辅助行动,但不应替代和摧毁后者,究其本质,政府的干预不能越俎代庖而替代公众的参与。最贴近问题的人,社区的居民们手上掌握着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第一手的最丰富最准确的信息。所以,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理应充分保障公众对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环境利益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提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应势而需,公众参与是实现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砝码。
   2 社区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基础
   2.1 从回答“环境问题为什么会存在”来寻找现实基础
   这个问题是个严肃的问题,本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解决的问题。但是,笔者想缩小视觉,顺藤摸瓜,我们就会像剥洋葱那样,发现环境之所以被污染,生态之所以被肆无忌惮的破坏,都是人类在使坏。人类很伟大,人类能创造极大的物质文明财富,但是人类有私欲和贪念,更有很多得了近视的民众,在创造这些极大物质文明财富的过程中,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作为各种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又极其不节制的制造垃圾和污染。所谓的人类,将其称为的公众可能更合适,从其具体存在来说,社区是其最基本的生存之处。如果每一个社区居民都能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环境保护工作就能迈出跨越性的步伐。
   2.2 从回答“如何解决环境问题”来寻找现实基础
   环境的范畴极为广泛,包括水、大气、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矿藏、野生生物等,这是何其庞大的一个系统,而且环境具有自身的相互关联性,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各异,我们都扪心自问下,大家是不是只了解自己“朝夕相处”的那部分环境,虽然网络拉进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你可以足不出户就知晓天下,但对知晓的天下你又有多少敢于确信的部分呢。笔者始终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实际上,很多地区只有长期居住的居民才会掌握真实情况。要解决环境问题,依赖于国家的科学决策。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知道,国民把管理诸如环境的公共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国家,环境问题就国家来解决。国家不得肆意妄为,就得科学决策。要科学决策,就得全方位的了解。脚踏实地,亲历亲为去获取环境信息,成本该是多么的高昂。单靠政府的力量去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难度如此之大,那我们换种思维方式,实行环境民主,让公众充分参与环境保护,大家各自就自己最熟知的环境因素提供信息,向国家建言献策,科学决策解决环境问题不就可以细化为:公众深切感知环境=>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公众建言献策=>国家收集信息=>广泛吸纳公众的意见=>科学决策=>人与自然环境关系协调。足见,社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是多么的举足轻重。
   2.3 从回答“是谁影响了环境决策”来寻找现实基础
   设想一个非常理想的情境:国家基于前述2.2中的程序进行了决策,那么紧接着是该决策的细化与落实。毕竟,决策者对于保护环境是有双重身份的,他其中的一种身份是作为个体的单个的人,环境问题对单个个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人往往容易忽视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事情,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
   我们担心决策者的环境决策有偏差。我们如何处理有偏差的环境决策?政府进行环境保护和管理,也必须依靠广泛的社会支持,这种有偏差的决策很有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他其二的身份是公众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政府的决策者,顺理成章,他们本身就应该代表公众的意愿。但是理想与现实总会有偏差,各自有各自的立场和高度,导致的结果是,虽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也在竭尽全力保护环境,其实并非出自决策者自身的意愿,迫于公众的压力占了很大的成分。
   结论似乎很明显,生存于社区的公众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决策。
   2.4 从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看
   环境保护是利千秋的事业,是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以人为本的体现,务必谋求是长足发展。其长足发展离不开社区参与。放眼全世界,各国政府日益认识到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性和群众性,日益理解公众的环境权益、作用和力量,世界性的环保潮流使得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向社区倾斜和渗透。实践证明,只有充分挖掘社区参与的优势和经验,让公众全过程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才能全面推动整个环保事业的发展,广泛、普遍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也就是情理之中事情。
   3 社区参与环境保护的价值分析
   3.1 社会正义呼唤社区参与环境保护
   这几乎是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想判断一个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和政府组织是否正当,是否合法,人们会习惯性去看这个体制或制度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会习惯性地去关注在该体制或制度中的个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公正,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身份的公平和分配的公平。只有社区成员有机会志愿性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才能避免一种分配上的不公开。有些人,因为经济优势或者政治地位的特殊性,利用自己在此领域内的优势不合理的攫取环境领域的优势,压制和阻碍相应领域的弱势群体,不给他们表达环境意见的机会,就会导致他们的环境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很显然,社区参与环境保护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有效保障。
   3.2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区参与环境保护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并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构成要素,搭建好社区这个平台,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去界定和谐的社区?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社区建设、落实社区工作人员、场所和经费,增强服务功能,发展‘绿色社区’,扩大文明社区创建面。”创建和谐社区,即“努力把社区建成环境优美……社区。”很显然,环境保护是和谐社区的应有之义。
   3.3 环境行政效率的提高依赖于社区参与环境保护
   随着人们对行政效率的认识逐渐深入,时至今日,已基本上对其含义达成共识: “行政效率是指在保证政府活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有益成果的前提下,行政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基于此,环境行政效率不单纯是个数量的概念,而是要综合反映环境行政管理各种因素和手段,要做定量分析和对比,凡用最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取得最大的环境保护效果,效率就高,反之则低。社区参与环境保护因其群众力量雄厚,无论是决策,还是具体实施环境措施,都能弥补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的不足,这可以大大提高环境行政效率。
   3.4 公民自主治理精神的培育依靠社区参与环境保护
   透过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和经验来看,想要维持社会平稳有序发展,一条可行的途径是培育和发展自主治理制度。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分析下。大千社会,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社会”,归根结蒂是由社区公民组成。但是,当他们权利的缺失存在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领域,或者自主治理个人事务和参与相关公共事务的领域,就会形成一种能力障碍,即个人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及相关公共利益。狗急还会跳墙,如果在这样的困境中困得太久,就会选择投机策略,更有些极端分子会制造出一些反社会的行为。如果这样的公众越来越多,多到了社会难以承受的程度,社会就失控了。为了避免这场劫难,尤为关键一点就是培育起一种公众自主治理精神。笔者这样设想,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基本法中明确赋予社区公众对于环境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抛弃往些年主要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在环境保护领域自发的形成一种“人人爱我家,环境保护靠大家”的自我治理氛围。国家正确发号施令,社区公众积极合作,鼎力践行,主动监督,环境保护就会渐入佳境,“柳暗花明又一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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