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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务中,检察机关常常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过程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法院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认定的证据提出抗诉。然而,检察机关依据其调查的新证据提出抗诉是否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失衡的地位,使申请抗诉的一方借助检察机关的公权力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颇具争议的问题。那么,检察机关在抗诉监督的过程中能否对已被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调查取证?能否依据调取的新证据提出抗诉?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