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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国税发[2007]27号2007年2月1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