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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后对人身权保护的又一次飞跃,在统一性、补白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上均有创新和突破。但该解释在理论和实践上亦存在着不足,反映了我国立法技术欠成熟和司法解释欠完善问题。立法应当立足于“人”和“一般人身权”的新高度,全面审视人身关系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