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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契约文书文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契约文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必须同时兼顾国家货币制度、民间社会实践与地方财税政策三者的关系。面对国家制度的僵化迟滞,地方官府的被动适应,广府侨乡社会一面广泛使用银元,主动选择采用银元制的流通方式,以顺应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客观趋势;另一方面不断创新契约文书的货币表达方式,创造出一个系列介于新、旧货币制度之间的过渡性混合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既维护了王朝国家的制度性规定,又为广府侨乡社会自主选择货币流通方式提供了灵活的弹性选择空间。
[关键词]广府侨乡,契约文书,货币表达方式,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K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2—0022—10
明末清初著名的史学家顾炎武曾指出岭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有使用金银的传统。关于金银的货币职能,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对唐宋时期的金银的货币机能进行过细致的研究。随着明代中后期白银的大量流入,明末清初广东学者屈大均注意到银元作为铸币在海外的流通方式。
随着外国银元的广泛流通,银元作为铸币的优点,逐步被广府侨乡民众所接纳和认可,银元制的流通方式逐步被采用。学术界虽注意到银元具有“以枚计值,便于携带”的优势,故“容易为广东商民所接受”。然而,“以枚计值”,并不等于完全意义的银元制的流通方式。面对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客观趋势,广府侨乡社会在经济实践中率先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银两制到近代的银元制过渡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从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出发,考察广府侨乡社会在新旧货币制度交替过渡时期,如何因应时代情势、国家制度、地方财税政策与侨乡民众经济行为习惯的变化而创制出一套介于传统的银两制与近代的银元制之间的货币表达方式,以应对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客观趋势,为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对货币流通方式的实际选择上提供了更灵活的弹性操作空间。
一、近代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各种类型
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是广府地区普通民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为处理经济往来,调整社会关系所遗留下来的资料,真实地记录着诸如土地买卖、房屋租典、按揭放款等经济行为。近代货币制度从传统银元制向银元制的转变直接影响着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货币书写表达。近代广府侨乡社会在契约文书的书写中,创制出了一系列过渡性的货币表达方式来应对新旧货币制度交替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1 传统的银两制表达方式
在清代,银两分为实银与虚银,“虚银只规定其名称、重量和成色,并按照当时当地的习惯规定其行用方法,而没有实物的表现。它是实银的价值符号”。传统的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就是采用虚银两制来表达。商品的价格通过规定虚银的成色、重量、弹兑的技术性规定来确定。早期的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也多采用传统的虚银两制的方式来表达契价银。
立按田人谢廷赞系下良村住。今因钱粮紧迫,无艮应用。夫妻商议,愿将有自置田,土名鸡笼南边一丘早种□斗。今将出按,取要价艮贰两。先召房亲田邻人等,各不能按。次凭中人引至本族侄爵兴承按。还实价艮壹两叁钱,司马戥,银水九四色。……雍正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立按田人□□□。
这份契约中采用了传统的虚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规定契价银的重量是“壹两叁钱”;成色为“银水九四色”;行用方法则采用“司马戥”来计重。由于白银的成色和计重砝码会因时、因地、因习惯不同而产生差异,因此,这种以虚银两制来表示商品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在成色和砝码的具体规定上参差不一、变化不定。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契价银的虚银两制的表示中,有的规定“银水九六色”,有的规定“银水九四色”,有的直接使用“纹马”“纹银司马”来表示成色。“纹马”是“纹银司码”的简称,体现的是虚银两制表达方式在成色与计重砝码向标准化的努力。
在计重砝码方面,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除了使用广府地区通用的司码秤之外,还经常出现选用本宗族、本地方特定砝码秤来计量的办法。如道光三年(1823年)顺德容奇乡关竹溪祖永卖围田契中规定用“关竹溪祖码”兑,光绪廿六年(1900年)番禺县琶洲郑垂裕堂立卖田契中规定“用本堂司码平”,光绪卅年番禺县龙眼洞村谭光立明典田契中也规定使用“997平”
2 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
外国银元流入中国市场之初,对于传统的银两制的白银货币流通体系来说,只不过是充当白银货币的实银在种类上多了一种选择,一种区别于传统的银锭、银块、碎银的,具有基本固定成色和重量的货币种类,并没有在一开始就发挥出作为近代铸币的特点,而是被看做普通的银块,通过弹兑,以两计值,参与以银两制为本位的货币流通体系。这反映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上,就体现为尽管已经采用银元作为货币流通中的实银,然而,依然采用传统的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来表示契价银。
立明永断卖田契人黄任伯、裔伯、崇伯,系南海县五斗司口佛山堡新巷坊住,今有承祖父遗下潮田壹号叁蚯,坐落谷树乡,土名大磨裙带界,三共实田贰亩七分贰厘八毛……次凭中人李立汉,引至谷树乡何国思者承买,还实价银壹拾六两正。艮水成员,花两作九七色,司码。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丈量明白,立契交易,艮契两相交讫。其艮当中烧验明白,系任兄弟叔侄亲手接回应用。……乾隆拾五年润五月廿六日,立明永断卖田契人黄任伯的笔。
契约中契价银的货币表达方式为:“还实价银壹拾六两正。艮水成员,花两作九七色,司码。”与传统的虚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比较,本契约中虚银两制中的成色规定,不是采用虚拟的标准银,而是直接使用实银——成员来表示。契约中“成员”本质上是近代意义上的海外铸币,既有相对固定的成色,又有名副其实的实银。然而,契约中契价银的货币表达方式依然沿袭了虚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只是在成色的表示方式上,以实银(银元)取代了虚银(纹银等标准银)。并且附加了对成员的成色做了“花两作九七色”的补充规定。
由于银元成色相对稳定,许多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绝大多数都直接以银元来替代纹银表示成色,取消了有关银元化成银两成色的补充规定,常常用“花钱”“花边”“番银”“番面银”“洋钱”“净员”等来指代当地社会习惯上使用的某一固定成色的银元。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三水县朱观松卖屋契中规定:“一实还价银三十五两,银水成员,花钱色,司马。……就日当中写立卖契,银水烧验明白,并无低伪少欠分毫。”道光八年鹿步司陈广雄卖田契中称,“一实收到卖田价银四拾两正,银水番面成员,司码平兑,银领不另立”。光绪七年番邑简洲显卖田契中规定,“银水净员,司码兑足”。
尽管以上列举的契约文书在具体的货币表达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这些契约文书均 强调采用银元为实际交易中的实银,银元以两为单位,通过烧验等办法辨别真伪、鉴定成色,并通过以司码枰称重的办法来转化为计重货币进行计量。因此,这一类契约文书依然是采用了传统的银两制的表达方式来描述银元的实际流通状况。这也反映出银元在前近代至近代以普通的银块身份加入了既有的以银两制为主导的货币流通机制之中。多次打戳,失去铸币形制的烂板花元的广泛存在,也是导致广府侨乡银元以普通银块的身份,以银两制的方式流通的因素之一。
3 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
随着外国银元取代普通银块来履行货币的流通职能,银元制方式流通所具有的优势愈来愈被民众所接受,传统的虚银两制主导的流通方式也愈来愈受到冲击和挑战。作为新旧货币机制交替与过渡的产物,广府侨乡社会在契约文书的契价银的货币书写表达中,创制出一系列新的介于新旧货币制度之间的过渡性的货币表达方式。
3-a,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计重转化为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卖田契人谢琼秀,系下良村住。今因钱粮紧急,无银输纳,夫妻商议……经分名下田土名……二蚯伍斗……取要价银拾两正。……亲房,后召田邻人等,各无银买。次凭中人引至本族谢……时价银九大员半,重陆两捌钱四分。司码平兑,银水番面成员色……嘉庆拾四年二月初八日……谢琼秀。
契约中契价银先后有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先前取要的契价银是以银两制表示出来,而实际交易达成的契价银“时价银九(大员半)”,则是先以银元制为本位的方式表示出来,然后又以计重弹兑的办法转化为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重陆两捌钱四分,司码平兑”。
这种契价银先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计重转化成以银两制为补充的货币表达方式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屡见不鲜。如道光五年番禺县何卓贤领耕约中规定,“言明近年租银一十元,重七两二钱正”。同治元年(1862年)南海县邹本亨送山地契中正文中均称价银为“伍拾大员正”,然而,契尾又以银两制的方式作为补充:“一实收到送出山地价银叁拾捌两正,签书席仪内。”
这些契约文书在契价银的表示方式上,时而直接以“员”为单位来计价,时而以“两”为单位计价,既以银元制表示契价银,又强调弹兑成银两制的重量。这种两制并存的货币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光绪年间。如光绪廿六年朝江里伍洪广揭生银契中规定:“揭生本银一百大员,重柒拾贰两正,净员。”“光绪三十年黄永德卖屋契中也规定,“要取时价银壹百大员。当中三面言明,依口还足买屋价银壹百大元,重七十贰两正”。
3-b 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规定折算比率,隐含以银两制为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与前面直接以银元制为本位、以银两制表示的总重量为补充的货币表达方式不同,这类广府侨乡契约文书则在维持以银元制为本位表示契价银的同时,通过规定银元折算为银两的比率,从而暗含一个银两制表示的隐性价格。
立明永远断卖屋契人刘门黄氏。南海塑边人氏,有承翁经分名下屋壹间,坐落黄伞铺居仁里……今因丈夫去世,丧礼乏用,与胞夫弟亦全商妥,将此屋出卖与人,各亲属人等无有相口,由胞叔问到合宜堂看合,订明屋价银八十五大元,洋面七二成员,所有签书折席洗业利是俱包价内……一、实刘黄氏偕夫弟刘亦全收到屋价银八十五大元,洋面七二成员正。……道光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断卖屋人刘黄氏指模。
从表面上来看,契约中是以银元制为本位来表示契价银——“八十五大元”,而没有直接以银两制为本位来表示。然而,契约中规定“洋面七二成员”,则表明实际用于支付的每一块银元的品质,应该符合72兑的要求,即每块银元重0.72两。这实际上就隐藏了一个以银两制为本位来表示的房屋价格。
有的契约文书中,除了规定每一枚银元的银两制品质外,还规定了银元弹兑成银两的技术性规定。如光绪十七年番禺县西塑堡麦村麦有日立明永远送出山地与郭敦荫堂契中正文部分规定,“取回原价银拾大员”,然而,契约末尾又补充强调,“一实收到郭敦荫堂山价银拾大员,每员72,司码兑足”。
在这类货币表达方式中,除以上列举的强调每一块银元的品质的办法来确定银元转化银两的比率外,还普遍存在着强调以银元制表示出来的契价银在整体上折算成银两制比率的表达方式。例如光绪贰拾四年张裕德堂明永远断卖吉地与蔡济阳堂契中规定,“依口还足价银肆佰大员正。72兑。”㈣光绪三拾贰年番禺县鹿步司西坑村吴登喜立明永远送山地与黄宅契中规定:“补回工本艮壹百贰拾大元,72兑足。”宣统元年番禺县慕德里司茶山村沈儒镛立送山地与张维六字中规定,“奉回工本银壹拾五大员,72兑足”。宣统三年李杏让卖地定帖也规定:“取要时价银一千五百元,72兑”。
以上这些契约中对用于实际支付交易的实银,不再是要求作为个体的每一块银元的品质都达到0.72两重,而是强调总体上应该达到按规定比率折算——0.72两,元的以银两制为本位计算出来的实际重量。这个比率恰好是当地社会一枚银元折合成为纹银的重量。然而,在有的契约文书中,银元制折算成为银两制的比例会随着交易双方当时的约定而有所变化。例如,光绪十九年番禺县湛涌乡杜现送山地契中就特别规定:“一实收到郭敦荫堂山价银壹拾叁大员,每员7钱1,司码平兑足,并无底伪。”安“每员7钱1(分)”的折算比率计算,暗含一个以银两制表示的契价银价格——九两二钱三厘。光绪三十一年吴裕和堂送地字中也同样约定:“取要工本地价银肆拾五大员,71兑足。”
3-c.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弹兑技术性规定,暗含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送土窨字人张昌元、昌凤,侄申威等,茶山村居住。今有祖父遗下有土窨壹穴,土名金窜,坐东向西。族内叔侄酌议,愿将此土窨出卖与人。先召房亲人等,各不愿受,次凭中人张申禄执帐送与本村沈鸿桂、鸿栢兄弟出首承买。……当众言明,还实工本银拾伍大员正,司码平兑足,分厘不欠。……道光二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立送土窨字人张申威的笔本心。
“还实工本银拾伍大员正”表明,契约是以银元制为本位、以员为单位来表示土窨的价格。然而,“司码平兑足”则是传统的银两制货币流通机制所采用的有关弹兑的技术性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除了以银元制表达出来的契价银,还隐含着以银两制为本位的隐性价格。至于以银元制为本位的商品价格五十员,应该折合成以银两制为本位的隐性价格是多少,契约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折算比率按照当地的习俗来执行,故可以省略不书。
这种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规定弹兑技术性规定来隐含银两制价格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常常会出现在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之中,在某些地方,甚至会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如民国廿五年黎九等卖屋契中就规定:“依口还足价银九十元正。当面言明,二家允肯,就日立写卖数,交易清 楚。银毛司码兑足,并无少欠。”
3-d.银元部分以银元制表示,契价银以银两制表示的表达方式。
银元的广泛流通,为广府侨乡社会提供了一种区别于传统的银块银锭形制的实银,用于商品买卖、土地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广府侨乡社会民众是将铸币形制的银元与传统形制的银锭、碎银一同用去实际支付,使之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这种混合使用货币的办法反映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之中,表现为以银元制本位来表示银元部分数量,以银两制为本位来表示整个契价银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明卖屋契人谢良北系下良村住。今有自置房屋口口口口并连厨房间一角……愿将有房屋出卖,取要时价艮花(钱)十四大员。……谢冠斯(孙)承买,还实价银花钱六大员,另碎艮叁钱正,重四两六钱八分,司马戥,花……立契,艮两相交讫,并无少欠分毫。一实亲手接得屋价艮花钱六大员,口碎……嘉庆二年十月十六日。
这份契约中尽管卖主取要的契价银是“花钱十大员”,而实际达成的交易中使用的实银是由银元和碎银两部分组成。银元部分是以银元制为本位表示出来——“六大元”,而整个总的契价银则是以银两制为本位的方式表示为“重四两六钱八分,司马戥”。
与此类似的,契约中的契价银是以银两制表示,而实际支付中所使用的实银是银元与碎银按一定比例配置,银元的数量是以暗含的银元制方式表示。例如,嘉庆廿三年(1818年)南海县张碧泉祖子孙卖田契中规定:“还实价银二十六两正……其银每两一元,外碎。司码兑。”光绪十年梁泽纯卖田契中也规定:“每亩依口还实价银陆拾四两伍钱,每两壹员,余用碎答足。司码平兑。”
这类契约与前面列举契约不同,契价银都维持了传统的银两制为本位的计价方式,以两为价格单位。然而,“每两一员”“外碎”“零碎”“余用碎答足”,则表明实际交易中同时采用银元和碎银作为实银用于支付。“每两一员”,不仅规定了银元与碎银的支付比例,而且暗含了实际用以支付的银元的枚数。
4.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广府侨乡社会日常生活中在乾隆中期以来就已经广泛地使用外国银元,我们在广府侨乡社会大量的碑刻中可以看到银元单独以元(员)为单位的捐款记载。这表明,在广府侨乡社会实际日常生活中,人们已经开始放弃银两制,采用银元制计价,使银元能够做到“计枚”与“计值”的统一。然而,银元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最早出现是在道光中叶之后。
4-a.乡例银与契价银分离、乡例银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按照广府侨乡社会的习俗,土地买卖、典按等经济交易中,需要立写契约文书作为交易凭证。立契交易中,买方除了要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价格一契价银外,还必须支付给卖方、中人、证人、书契人一定的乡例银,一般包括酒礼、签书、折席、席金、洗业、供墨、佣酬、鞋金、利市、贴纳、书契等等名目。这些乡例银一部分是付给参与契约交易的中人、证人、保人、书契人等的酬金;一部分是来自于乡村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中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除契价银之外的附加义务的货币化。
立明永远卖田契人余志仰,系南海县五斗口司佛山堡人氏。今因粮务急用,叔侄商议,自愿将承父遗下田二蚯相连,共该税五亩,坐落土名栅下文阁后塘埒涌边,出帐召人承买,取今时价银二百五十两,另写契利市银三大员……依口还实价银二gA十两正,净元司码,另写契利市银三大员。所有签书折席洗业酒食俱在价内。道光廿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立明永远卖田契人余志仰的笔。
契约中契价银是以银两制为本位的方式表示出来“二百五十两”,而乡例银——“契利市银三大员”,则是以银元制本位的方式表示出来。这种将乡例银与契价银区分开来的办法,除了可规避部分税收,还使乡例银的数额更加明确。因而,不少的广府侨乡社会的契约文书中保留着这样的货币表达方式。如光绪三十三年南海县平洲堡白莲乡莫星和立明断卖民田与林聚成堂契中也约定:“每亩取要时价银五十两正,另书契利是银五大元。”
从笔者所掌握的广府侨乡契约文书来看,单独以银元制来表示商品价格的突破最初时出现在乡例银之中。乡例银中规定的银元是直接以银元制为本位表示出来,而契价银则依然受到传统银两制的影响。单独的以银元制为本位来表示契价银,则首先是在白契之中得到突破。
4-b.契价银单独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卖榄树字人杨必升,系鹿步司柯木塑村居住。今因粮务紧急,无银完纳,兄弟叔侄酌议,愿将先年自己遗下有榄树一口口口口口口新村峰唇窝共二处,大小四条,情愿出卖与人。……自托中引至本村首事刘廷道口口口口口口内接手承买。就日三面言明定,价银叁大元,并无短少。……道光拾叁年十一月十三日立卖榄树字人杨必升。
这份契约文书现收藏于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原件是份没有经过推收过割、缴纳契税的白契。契约中规定四条榄树的价格是“价银叁大元”。这表明,这份契约的货币表达方式完全摆脱了银两制本位的影响,单独以银元制为本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
笔者所见到的另一份较早以银元制来单独表示契价银的契约文书是咸丰二年番禺县柯木塑新村刘伯茂与廷风兄弟所立的合同。该合同没有官府盖印。该合同中规定:“着廷风干风兄弟,补回花银十大元,另谷二百斤,交刘伯茂父子。”这里没有出现一个统一折算成银两制的契价银,银元完全摆脱银两制本位的束缚,单独以元为单位来计价。
然而,从笔者所收集到的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情况来看,在光绪中叶之前,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以银元制为本位,以元为单位,单独计价,完全摆脱银元制的影响的契约文书,为数不多,且均为白契,而不是红契。
直至光绪中叶以后,近代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中运用单一的银元制来表示契价银的情况开始增多,逐渐成为契约文书中主流的货币表达方式。如光绪十五年番禺县梁荣卖田契中约定:“依口还足时价银贰百壹拾大元正……一实梁荣收到李沛福田价银贰百壹拾大元正。”民国元年王玉葵卖峰地契规定:“每亩价银叁拾五元,合共贰佰元零陆元伍毫正。”民国九年刘姚氏卖屋帖中规定:“李广祜堂出银捌拾四员正。……一实刘姚氏亲手收到李广祜堂洋银捌拾四元正。”
二、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
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及其分析
前文在综合分析大量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的基础上,对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对货币表达方式作出了一个类型学意义上的分类。然而,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这些不同类型的货币表达方式不仅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承继演进关系,而且还是国家货币制度、地方官府的财税政策与民间社会的经济实践等诸要素之间持续互动的历史产物。
1.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过程
综合前文所述,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大类:
(1)传统的银两制表达方式; (2)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
(3)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
(4)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其中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包含四个亚类:
(3)-a.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计重转化为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3)-b.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规定折算比率,隐含以银两制为价格的货比表达方式;
(3)-c.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弹兑技术性规定,暗含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3)-d.银元部分以银元制表示,契价银以银两制表示的表达方式。
此外,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包含两个亚类:
(4)-a.乡例银与契价银分离、乡例银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4)-b.契价银单独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传统的虚银两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是所讨论的货币表达方式演变的起点。这种货币表达方式本身也经历过不断演化的过程。在成色的表示方法上,从九四色、九六色等标准不一的成色规定,到用标准银——纹银来替代成色的规定。在计重砝码上,从形态各异的枰码,到司码枰的通用。统一的成色和计重砝码的通用,使“纹银司码”成为地方社会货币表达中的惯例习行。尽管近代以来创造出了各种新的货币表达方式,这种传统的虚银两制本位的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法币改革”成功之前,如民国二十五年昌敏立按揭契中还约定按“本艮贰拾两零捌钱”。1935年11月粤省当局开始推行“广东法币”政策与次年中央政府在广东推行“中央法币”,废除白银的法币资格,白银失去通货效用。此举犹如釜底抽薪,至此,传统的虚银两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正式从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消失。
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是从传统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向独立的银元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演变中第一过渡阶段的产物。在传统的虚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基础上,实银(成员、花钱、花边钱、番银、毫银等)取代虚银(纹银),成为一种表示固定成色的方法。一方面是对传统的虚银两制货币表示方式的突破,银元取代了纹银在虚银两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银元作为近代铸币具有的成色稳定的特点。在实际交易中,由于省略了银元成色鉴定的环节,大大方便了银元以普通银块的身份参与到既有的传统银两制货币流通机制之中。这种技术上的革新,有助于推动乾隆中期以后外国银元在广府地区广泛流通。随着广东自铸银元的兴起,“银毫”取代外国银元,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如民国二十一年莫彤合堂卖潮田数中规定:“一实得收艮贰百玖拾三两陆钱壹分贰厘,全毫收足。”
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是从传统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向独立的银元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演变中的第二过渡阶段。如果说,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广泛存在,意味着外国银元以普通银块的身份参与传统的银两制为主导的货币流通体系。那么,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则是在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基础上在货币表达方式上进行创新,以突破旧的银两制本位制度的束缚,为银元发挥作为近代铸币的特性开辟新途径。
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中,契价银均是以银元制为主,以银两制为辅的双重混合币制的方式表示出来。三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契价银以银两制表示的方式不同,(3)-a是直接规定一个与银元制契价银对应的银两制表示的重量;(3)-b则在(3)-a的基础上朝独立的银元制演化,以具体的银元与银两折算比率来隐去银两制表示的商品价格;(3)-c则在(3)-a、(3)-b的基础上朝单独的银元制进一步演化,只以弹兑的技术性规定来暗含一个以银两制表示的隐形价格的存在。
(3)-d的货币表达方式则将银元部分与整个契价银分离,以银元制来表示银元部分,以银两制表示整个契价银的办法,形成一个银元制与银两制混合并用的双重货币表达方式。无论是“还实价银花钱六大员,另碎艮叁钱正,重四两六钱八分,司马戥”的表达方式,还是“还实价银二十六两正……其银每两一元,外碎。司码兑”的表达方式,银元部分的银元制表达在某种意义上,仅仅起着“计枚”的功能,用于划分实际支付使用的实银在成员与碎银之间的构成比例,而无法独立“计值”。因为整个契价银以传统银两制方式表示出来,这要求银元和碎银一道,通过司码平兑计重的方式来“计值”。长期以来广州十三行的行商在对外贸易中也采用这种方式来约定实际用于支付的实银在成员与碎银之间的比例。
从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各种表达方式来看,无论是明书,还是暗写,契约中的价格均是采用银元制本位与银两制本位并行的表达方式。这种双本位并存的货币表达方式,给民众在实际交易中所采用的货币流通方式的选择,提供了足够的弹性空间。契约书写货币表达在银元制与银两制上的模糊并存,使民众能够根据当地习俗和双方约定,既能够选择以元计值,完全发挥银元作为近代铸币的方式流通,又可以选择将银元当做普通银块,按照传统的银两制的方式流通。
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从银两制向银元制过渡的第三个阶段是单独的银元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出现。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货币表达方式逐渐尝试突破银元制与银两制并存的模糊策略,朝完全独立的银元制货币表达方式发展。新的突破是从乡例银和白契这两个方向来进行,从而发展出后来的(4)-a、(4)-b两种货币表达方式。
2.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货币表达方式演变的制约因素分析
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记录着近代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轨迹。各种货币表达方式是广府侨乡社会在新旧货币制度交替变革的近代化趋势中,因应着时代情势、国家制度、地方政策与乡土习俗的变化,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文化创造。
推动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演变的基本动力,还是在于银元作为近代铸币所具有的独特优势。银元作为近代铸币,相对于银两、制钱,有“以枚计植,便于携带”的优势,故“容易为广东商民所接受”。这为中国货币制度从计重货币向计量货币的逐渐转变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动力来源。
然而,由于国家货币制度的僵化、地方官府财税政策的迟滞、地方经济惯行与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银元作为近代铸币的特点及其以银元制流通的优势,在中国社会却面临着一个逐步被人们认识、认可与采用的过程。明中后期以来,外国银元的广泛流通,为这一社会接纳的历史进程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说,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各种货币表达方式演进,就是这一逐渐被认可、被接纳的货币制度近代化的轨迹。
从广府侨乡民间社会来看,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其开近代中国社会风气之先,不仅广泛使用外国银元,而且率先让银元发挥近代铸币的优势,以银元制的方式进行流通。到道光年间,“广东民 间喜用洋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乃至两广总督卢坤在一份奏折中称:“伏查洋银一项,来自夷船。内地因其计枚定价,不必较银色之高低,又无需枰分两之轻重,远行服贾,便于携带,是以东南沿海各省市廛通行,而粤东为夷人贸易之所,行用尤广,大商小贩,无不以洋银交易。”。
从笔者先后实地考察过的番禺县沥活、赤沙、黄埔,新会县良溪、潮连,台山县汶村、浮石等地遗存的捐题碑铭来看,广府侨乡存在着大量以大员、中员、元为单位的捐款记录。在银元的流通使用方式上,尽管少数地区作为“花钱”的外国银元在民间捐题上,还存在着以大员、中员为单位,还以银两制为单位的灵活选择空间,然而,银元以银元制的方式流通,实现“以元为单位”与“以枚计值”的统一,越来越被广府侨乡民间社会所广泛接受。如乾隆十八年沥浯重修南庙捐款题名碑记中以大员为单位的捐款有55笔,共125元。嘉庆二十二年的沥浯重修南庙捐款题名碑记中以大员为单位的捐款有366项,共723元。这表明乾隆中期以来,广府乡村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外国银元已经逐渐脱离了银两制的束缚,直接以大员为单位,实现“以元为单位”与“以枚计值”的统一。
从国家制度层面来看,“清代实行银钱平行本位的货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只有银两和制钱是法定货币,二者同时流通,都具有无限法偿效力”。在赋税征收上,政府规定,是以银两为主,制钱为辅。有学者考证过,清代赋税征收规定,“纹银为标准成色”“政府会计都用银两计算”“征收起点在一两以上者,必须收纳银两,一两以下听民自便。乾隆年间,还把起征点降低到一钱”。
与契约文书直接相关的契税,官府一直是以银两制为本位来征收。雍正七年(1729年)广东取得朝廷的允许在契税的基础上,附带征收征科场经费。具体的办法是在“各州县业户买产每两例征契税银三分之外,又征一分充用,每年约征银二千五百余两”。从乾隆十五年到光绪二十九年官府颁发的契尾来看,广府侨乡契尾格式相同,前半幅均规定有“凡有民屯业户投契纳税,即便遵照定例,每契价壹两收契税银叁分,科场银一分”,并且契尾中的产价银、契税银和科场银,均是以银两制(两、钱、分、厘)为本位来计算。不仅契税的税率、契尾格式没有改变,连全省征派的原额也一直没有变化。
直到清末,国家货币制度的近代化才被正式提上议程。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币制则例》规定了未来国币以元为单位,以银元制为货币本位制度。民国四年中央政府又颁布《国币条例》,重申银元制的货币本位地位,并着手铸造统一的新式银元,作为国币。然而,“废两改元”的争议还远未完结,直至1935年中央和广东当局先后宣布废除银本位制,推行法币政策,才最终消除传统的银两制在国家制度中的影响。
由此可见,在对银元的近代铸币特点的认可和银元制流通方式的接纳上,僵化的国家制度规定脱离于近代广府侨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迟滞于与广府侨乡民间社会对银元和银元制的广泛认可与接纳,从而,造成了民间社会实践与国家制度规范的分离与脱节。
于是,作为权宜之计的地方财税政策,成为地方官员试图调适国家制度与地方实践之间紧张关系的新途径。道光年间朝野关于纹银日益外流的讨论中,江苏巡抚林则徐提出洋钱“成色之高低,戥平之轻重,应令应照纹银为准”。闽浙总督程祖洛主张:“唯计于便民之中,示意限制,其价值一以足色纹银为准,使外洋无利可谋,庶几来路日稀,不至愈行愈广。”面对朝野质疑其执行国家货币制度不力的压力,两广总督李鸿宾急于辩解称“至于内地商股交易,洋钱与纹银价格不同,皆按色扣算。如完纳钱粮,皆不足成色,将洋钱镕销,倾做纹银,始准上库,亦非洋钱抵算纹银”,意即允许普通民众以洋钱完纳钱粮这一地方政策,仅是权宜之计,将洋钱“皆按色扣算”“倾做纹银,始准上库”的地方政策,既顺应了民情民意,又不违反国家银两制本位的货币制度和财税制度规定。这与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意图实质是一致的。
随着银元及银元制流通方式得到地方社会的广泛认可,尤其是自铸银元的流通之后,晚清朝野上下发生了一场关于以两为单位,还是以元为单位来制造国币、统一币制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就是在承认银元的铸币优势的基础上,关于维持传统的银两制本位,还是变革为银元制本位的争论。事实上,洋银已开始渗透到近代广东地方财政体系之中,广东地方部分财政收支项目,或以两计,或以元计,直接以洋银支销核算。
在与契约文书有关的货币制度上,依然一直维持着银两制本位的国家制度,广东当局仅仅只是将契税和契纸价由纹银改征为洋银直接上缴。光绪三十年广东契税总额由同治六年的“通省十万两为额”改为“每年派解三十五万两”,具体征收方法由“每产价一两,统计征收纹银四分有奇”,改为“每产价一两,断卖契征洋银六分,典按契征洋银三分”。另征契纸价“断卖者每张售银七钱二分,典按者,减半”,“由各属以洋银径行解司。
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各种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也是中国社会不同的主体在接纳银元与银元制流通方式上进程参差、步调不一的历史产物。国家制度的僵化迟滞,地方官府的被动调适与民间社会的主动接纳,相互影响,互相制约,共同作用于契约文书的书写表达,不仅导致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货币表达方式与货币流通实践的分离,而且为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的货币表达方式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空间。
银两制为本位的国家货币制度的存在及其影响,使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传统的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法币改革前后。作为权宜之计,地方官府默认洋银以银两制的方式进入财税体制流通,以调处国家货币制度与民间社会实践之间背离的矛盾。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就是地方性的官方财税政策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广府侨乡民间社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努力创制出银元制为主、银两制为辅的各种货币表达方式从而客观上造成表面上银元制与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或明或暗并存,实际上又可以基于侨乡惯行自由选择货币流通方式的模糊空间。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则是在白契和乡例银中开始,逐渐摆脱传统的银两制的影响。
契约文书文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契约文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必须同时兼顾国家货币制度、民间社会实践与地方财税政策三者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这三者在认可银元的铸币特点,接纳银元制的流通方式,迈向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态度、进程不一致,必然会影响到契约文书的货币书写表达。这种情况下,契约文书的货币货币表达必然需要在王朝国家有关货币的制度性规定与民间地方社会使用银元的习俗之间,寻找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妥协过渡方案。
广府侨乡地方社会需要在符合王朝国家制度的规定之下广泛使用银元,采用新的银元制的货币流通方式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的客观需要。于是,广府侨乡社会利用含混模糊的策略,创 造出既符合王朝制度性规定,又适合现实需要的混合制的货币表达方式。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在货币表达方式上的创新,不仅创造出从传统的银元制向近代的银元制过渡的一系列货币表达类型,也为广府侨乡社会创造了一个灵活选择货币流通方式的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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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府侨乡,契约文书,货币表达方式,近代化
[中图分类号]K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2—0022—10
明末清初著名的史学家顾炎武曾指出岭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有使用金银的传统。关于金银的货币职能,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对唐宋时期的金银的货币机能进行过细致的研究。随着明代中后期白银的大量流入,明末清初广东学者屈大均注意到银元作为铸币在海外的流通方式。
随着外国银元的广泛流通,银元作为铸币的优点,逐步被广府侨乡民众所接纳和认可,银元制的流通方式逐步被采用。学术界虽注意到银元具有“以枚计值,便于携带”的优势,故“容易为广东商民所接受”。然而,“以枚计值”,并不等于完全意义的银元制的流通方式。面对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客观趋势,广府侨乡社会在经济实践中率先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银两制到近代的银元制过渡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从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出发,考察广府侨乡社会在新旧货币制度交替过渡时期,如何因应时代情势、国家制度、地方财税政策与侨乡民众经济行为习惯的变化而创制出一套介于传统的银两制与近代的银元制之间的货币表达方式,以应对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客观趋势,为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对货币流通方式的实际选择上提供了更灵活的弹性操作空间。
一、近代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各种类型
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是广府地区普通民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为处理经济往来,调整社会关系所遗留下来的资料,真实地记录着诸如土地买卖、房屋租典、按揭放款等经济行为。近代货币制度从传统银元制向银元制的转变直接影响着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货币书写表达。近代广府侨乡社会在契约文书的书写中,创制出了一系列过渡性的货币表达方式来应对新旧货币制度交替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1 传统的银两制表达方式
在清代,银两分为实银与虚银,“虚银只规定其名称、重量和成色,并按照当时当地的习惯规定其行用方法,而没有实物的表现。它是实银的价值符号”。传统的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就是采用虚银两制来表达。商品的价格通过规定虚银的成色、重量、弹兑的技术性规定来确定。早期的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也多采用传统的虚银两制的方式来表达契价银。
立按田人谢廷赞系下良村住。今因钱粮紧迫,无艮应用。夫妻商议,愿将有自置田,土名鸡笼南边一丘早种□斗。今将出按,取要价艮贰两。先召房亲田邻人等,各不能按。次凭中人引至本族侄爵兴承按。还实价艮壹两叁钱,司马戥,银水九四色。……雍正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立按田人□□□。
这份契约中采用了传统的虚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规定契价银的重量是“壹两叁钱”;成色为“银水九四色”;行用方法则采用“司马戥”来计重。由于白银的成色和计重砝码会因时、因地、因习惯不同而产生差异,因此,这种以虚银两制来表示商品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在成色和砝码的具体规定上参差不一、变化不定。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契价银的虚银两制的表示中,有的规定“银水九六色”,有的规定“银水九四色”,有的直接使用“纹马”“纹银司马”来表示成色。“纹马”是“纹银司码”的简称,体现的是虚银两制表达方式在成色与计重砝码向标准化的努力。
在计重砝码方面,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除了使用广府地区通用的司码秤之外,还经常出现选用本宗族、本地方特定砝码秤来计量的办法。如道光三年(1823年)顺德容奇乡关竹溪祖永卖围田契中规定用“关竹溪祖码”兑,光绪廿六年(1900年)番禺县琶洲郑垂裕堂立卖田契中规定“用本堂司码平”,光绪卅年番禺县龙眼洞村谭光立明典田契中也规定使用“997平”
2 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
外国银元流入中国市场之初,对于传统的银两制的白银货币流通体系来说,只不过是充当白银货币的实银在种类上多了一种选择,一种区别于传统的银锭、银块、碎银的,具有基本固定成色和重量的货币种类,并没有在一开始就发挥出作为近代铸币的特点,而是被看做普通的银块,通过弹兑,以两计值,参与以银两制为本位的货币流通体系。这反映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上,就体现为尽管已经采用银元作为货币流通中的实银,然而,依然采用传统的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来表示契价银。
立明永断卖田契人黄任伯、裔伯、崇伯,系南海县五斗司口佛山堡新巷坊住,今有承祖父遗下潮田壹号叁蚯,坐落谷树乡,土名大磨裙带界,三共实田贰亩七分贰厘八毛……次凭中人李立汉,引至谷树乡何国思者承买,还实价银壹拾六两正。艮水成员,花两作九七色,司码。三面言定,二家允肯。就日丈量明白,立契交易,艮契两相交讫。其艮当中烧验明白,系任兄弟叔侄亲手接回应用。……乾隆拾五年润五月廿六日,立明永断卖田契人黄任伯的笔。
契约中契价银的货币表达方式为:“还实价银壹拾六两正。艮水成员,花两作九七色,司码。”与传统的虚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比较,本契约中虚银两制中的成色规定,不是采用虚拟的标准银,而是直接使用实银——成员来表示。契约中“成员”本质上是近代意义上的海外铸币,既有相对固定的成色,又有名副其实的实银。然而,契约中契价银的货币表达方式依然沿袭了虚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只是在成色的表示方式上,以实银(银元)取代了虚银(纹银等标准银)。并且附加了对成员的成色做了“花两作九七色”的补充规定。
由于银元成色相对稳定,许多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绝大多数都直接以银元来替代纹银表示成色,取消了有关银元化成银两成色的补充规定,常常用“花钱”“花边”“番银”“番面银”“洋钱”“净员”等来指代当地社会习惯上使用的某一固定成色的银元。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三水县朱观松卖屋契中规定:“一实还价银三十五两,银水成员,花钱色,司马。……就日当中写立卖契,银水烧验明白,并无低伪少欠分毫。”道光八年鹿步司陈广雄卖田契中称,“一实收到卖田价银四拾两正,银水番面成员,司码平兑,银领不另立”。光绪七年番邑简洲显卖田契中规定,“银水净员,司码兑足”。
尽管以上列举的契约文书在具体的货币表达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这些契约文书均 强调采用银元为实际交易中的实银,银元以两为单位,通过烧验等办法辨别真伪、鉴定成色,并通过以司码枰称重的办法来转化为计重货币进行计量。因此,这一类契约文书依然是采用了传统的银两制的表达方式来描述银元的实际流通状况。这也反映出银元在前近代至近代以普通的银块身份加入了既有的以银两制为主导的货币流通机制之中。多次打戳,失去铸币形制的烂板花元的广泛存在,也是导致广府侨乡银元以普通银块的身份,以银两制的方式流通的因素之一。
3 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
随着外国银元取代普通银块来履行货币的流通职能,银元制方式流通所具有的优势愈来愈被民众所接受,传统的虚银两制主导的流通方式也愈来愈受到冲击和挑战。作为新旧货币机制交替与过渡的产物,广府侨乡社会在契约文书的契价银的货币书写表达中,创制出一系列新的介于新旧货币制度之间的过渡性的货币表达方式。
3-a,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计重转化为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卖田契人谢琼秀,系下良村住。今因钱粮紧急,无银输纳,夫妻商议……经分名下田土名……二蚯伍斗……取要价银拾两正。……亲房,后召田邻人等,各无银买。次凭中人引至本族谢……时价银九大员半,重陆两捌钱四分。司码平兑,银水番面成员色……嘉庆拾四年二月初八日……谢琼秀。
契约中契价银先后有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先前取要的契价银是以银两制表示出来,而实际交易达成的契价银“时价银九(大员半)”,则是先以银元制为本位的方式表示出来,然后又以计重弹兑的办法转化为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重陆两捌钱四分,司码平兑”。
这种契价银先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计重转化成以银两制为补充的货币表达方式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屡见不鲜。如道光五年番禺县何卓贤领耕约中规定,“言明近年租银一十元,重七两二钱正”。同治元年(1862年)南海县邹本亨送山地契中正文中均称价银为“伍拾大员正”,然而,契尾又以银两制的方式作为补充:“一实收到送出山地价银叁拾捌两正,签书席仪内。”
这些契约文书在契价银的表示方式上,时而直接以“员”为单位来计价,时而以“两”为单位计价,既以银元制表示契价银,又强调弹兑成银两制的重量。这种两制并存的货币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光绪年间。如光绪廿六年朝江里伍洪广揭生银契中规定:“揭生本银一百大员,重柒拾贰两正,净员。”“光绪三十年黄永德卖屋契中也规定,“要取时价银壹百大员。当中三面言明,依口还足买屋价银壹百大元,重七十贰两正”。
3-b 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规定折算比率,隐含以银两制为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与前面直接以银元制为本位、以银两制表示的总重量为补充的货币表达方式不同,这类广府侨乡契约文书则在维持以银元制为本位表示契价银的同时,通过规定银元折算为银两的比率,从而暗含一个银两制表示的隐性价格。
立明永远断卖屋契人刘门黄氏。南海塑边人氏,有承翁经分名下屋壹间,坐落黄伞铺居仁里……今因丈夫去世,丧礼乏用,与胞夫弟亦全商妥,将此屋出卖与人,各亲属人等无有相口,由胞叔问到合宜堂看合,订明屋价银八十五大元,洋面七二成员,所有签书折席洗业利是俱包价内……一、实刘黄氏偕夫弟刘亦全收到屋价银八十五大元,洋面七二成员正。……道光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断卖屋人刘黄氏指模。
从表面上来看,契约中是以银元制为本位来表示契价银——“八十五大元”,而没有直接以银两制为本位来表示。然而,契约中规定“洋面七二成员”,则表明实际用于支付的每一块银元的品质,应该符合72兑的要求,即每块银元重0.72两。这实际上就隐藏了一个以银两制为本位来表示的房屋价格。
有的契约文书中,除了规定每一枚银元的银两制品质外,还规定了银元弹兑成银两的技术性规定。如光绪十七年番禺县西塑堡麦村麦有日立明永远送出山地与郭敦荫堂契中正文部分规定,“取回原价银拾大员”,然而,契约末尾又补充强调,“一实收到郭敦荫堂山价银拾大员,每员72,司码兑足”。
在这类货币表达方式中,除以上列举的强调每一块银元的品质的办法来确定银元转化银两的比率外,还普遍存在着强调以银元制表示出来的契价银在整体上折算成银两制比率的表达方式。例如光绪贰拾四年张裕德堂明永远断卖吉地与蔡济阳堂契中规定,“依口还足价银肆佰大员正。72兑。”㈣光绪三拾贰年番禺县鹿步司西坑村吴登喜立明永远送山地与黄宅契中规定:“补回工本艮壹百贰拾大元,72兑足。”宣统元年番禺县慕德里司茶山村沈儒镛立送山地与张维六字中规定,“奉回工本银壹拾五大员,72兑足”。宣统三年李杏让卖地定帖也规定:“取要时价银一千五百元,72兑”。
以上这些契约中对用于实际支付交易的实银,不再是要求作为个体的每一块银元的品质都达到0.72两重,而是强调总体上应该达到按规定比率折算——0.72两,元的以银两制为本位计算出来的实际重量。这个比率恰好是当地社会一枚银元折合成为纹银的重量。然而,在有的契约文书中,银元制折算成为银两制的比例会随着交易双方当时的约定而有所变化。例如,光绪十九年番禺县湛涌乡杜现送山地契中就特别规定:“一实收到郭敦荫堂山价银壹拾叁大员,每员7钱1,司码平兑足,并无底伪。”安“每员7钱1(分)”的折算比率计算,暗含一个以银两制表示的契价银价格——九两二钱三厘。光绪三十一年吴裕和堂送地字中也同样约定:“取要工本地价银肆拾五大员,71兑足。”
3-c.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弹兑技术性规定,暗含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送土窨字人张昌元、昌凤,侄申威等,茶山村居住。今有祖父遗下有土窨壹穴,土名金窜,坐东向西。族内叔侄酌议,愿将此土窨出卖与人。先召房亲人等,各不愿受,次凭中人张申禄执帐送与本村沈鸿桂、鸿栢兄弟出首承买。……当众言明,还实工本银拾伍大员正,司码平兑足,分厘不欠。……道光二十七年六月十六日立送土窨字人张申威的笔本心。
“还实工本银拾伍大员正”表明,契约是以银元制为本位、以员为单位来表示土窨的价格。然而,“司码平兑足”则是传统的银两制货币流通机制所采用的有关弹兑的技术性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除了以银元制表达出来的契价银,还隐含着以银两制为本位的隐性价格。至于以银元制为本位的商品价格五十员,应该折合成以银两制为本位的隐性价格是多少,契约本身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对于交易的双方来说,折算比率按照当地的习俗来执行,故可以省略不书。
这种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规定弹兑技术性规定来隐含银两制价格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常常会出现在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之中,在某些地方,甚至会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如民国廿五年黎九等卖屋契中就规定:“依口还足价银九十元正。当面言明,二家允肯,就日立写卖数,交易清 楚。银毛司码兑足,并无少欠。”
3-d.银元部分以银元制表示,契价银以银两制表示的表达方式。
银元的广泛流通,为广府侨乡社会提供了一种区别于传统的银块银锭形制的实银,用于商品买卖、土地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广府侨乡社会民众是将铸币形制的银元与传统形制的银锭、碎银一同用去实际支付,使之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这种混合使用货币的办法反映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之中,表现为以银元制本位来表示银元部分数量,以银两制为本位来表示整个契价银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明卖屋契人谢良北系下良村住。今有自置房屋口口口口并连厨房间一角……愿将有房屋出卖,取要时价艮花(钱)十四大员。……谢冠斯(孙)承买,还实价银花钱六大员,另碎艮叁钱正,重四两六钱八分,司马戥,花……立契,艮两相交讫,并无少欠分毫。一实亲手接得屋价艮花钱六大员,口碎……嘉庆二年十月十六日。
这份契约中尽管卖主取要的契价银是“花钱十大员”,而实际达成的交易中使用的实银是由银元和碎银两部分组成。银元部分是以银元制为本位表示出来——“六大元”,而整个总的契价银则是以银两制为本位的方式表示为“重四两六钱八分,司马戥”。
与此类似的,契约中的契价银是以银两制表示,而实际支付中所使用的实银是银元与碎银按一定比例配置,银元的数量是以暗含的银元制方式表示。例如,嘉庆廿三年(1818年)南海县张碧泉祖子孙卖田契中规定:“还实价银二十六两正……其银每两一元,外碎。司码兑。”光绪十年梁泽纯卖田契中也规定:“每亩依口还实价银陆拾四两伍钱,每两壹员,余用碎答足。司码平兑。”
这类契约与前面列举契约不同,契价银都维持了传统的银两制为本位的计价方式,以两为价格单位。然而,“每两一员”“外碎”“零碎”“余用碎答足”,则表明实际交易中同时采用银元和碎银作为实银用于支付。“每两一员”,不仅规定了银元与碎银的支付比例,而且暗含了实际用以支付的银元的枚数。
4.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广府侨乡社会日常生活中在乾隆中期以来就已经广泛地使用外国银元,我们在广府侨乡社会大量的碑刻中可以看到银元单独以元(员)为单位的捐款记载。这表明,在广府侨乡社会实际日常生活中,人们已经开始放弃银两制,采用银元制计价,使银元能够做到“计枚”与“计值”的统一。然而,银元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在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最早出现是在道光中叶之后。
4-a.乡例银与契价银分离、乡例银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按照广府侨乡社会的习俗,土地买卖、典按等经济交易中,需要立写契约文书作为交易凭证。立契交易中,买方除了要支付交易标的物的价格一契价银外,还必须支付给卖方、中人、证人、书契人一定的乡例银,一般包括酒礼、签书、折席、席金、洗业、供墨、佣酬、鞋金、利市、贴纳、书契等等名目。这些乡例银一部分是付给参与契约交易的中人、证人、保人、书契人等的酬金;一部分是来自于乡村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中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除契价银之外的附加义务的货币化。
立明永远卖田契人余志仰,系南海县五斗口司佛山堡人氏。今因粮务急用,叔侄商议,自愿将承父遗下田二蚯相连,共该税五亩,坐落土名栅下文阁后塘埒涌边,出帐召人承买,取今时价银二百五十两,另写契利市银三大员……依口还实价银二gA十两正,净元司码,另写契利市银三大员。所有签书折席洗业酒食俱在价内。道光廿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立明永远卖田契人余志仰的笔。
契约中契价银是以银两制为本位的方式表示出来“二百五十两”,而乡例银——“契利市银三大员”,则是以银元制本位的方式表示出来。这种将乡例银与契价银区分开来的办法,除了可规避部分税收,还使乡例银的数额更加明确。因而,不少的广府侨乡社会的契约文书中保留着这样的货币表达方式。如光绪三十三年南海县平洲堡白莲乡莫星和立明断卖民田与林聚成堂契中也约定:“每亩取要时价银五十两正,另书契利是银五大元。”
从笔者所掌握的广府侨乡契约文书来看,单独以银元制来表示商品价格的突破最初时出现在乡例银之中。乡例银中规定的银元是直接以银元制为本位表示出来,而契价银则依然受到传统银两制的影响。单独的以银元制为本位来表示契价银,则首先是在白契之中得到突破。
4-b.契价银单独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立卖榄树字人杨必升,系鹿步司柯木塑村居住。今因粮务紧急,无银完纳,兄弟叔侄酌议,愿将先年自己遗下有榄树一口口口口口口新村峰唇窝共二处,大小四条,情愿出卖与人。……自托中引至本村首事刘廷道口口口口口口内接手承买。就日三面言明定,价银叁大元,并无短少。……道光拾叁年十一月十三日立卖榄树字人杨必升。
这份契约文书现收藏于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原件是份没有经过推收过割、缴纳契税的白契。契约中规定四条榄树的价格是“价银叁大元”。这表明,这份契约的货币表达方式完全摆脱了银两制本位的影响,单独以银元制为本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
笔者所见到的另一份较早以银元制来单独表示契价银的契约文书是咸丰二年番禺县柯木塑新村刘伯茂与廷风兄弟所立的合同。该合同没有官府盖印。该合同中规定:“着廷风干风兄弟,补回花银十大元,另谷二百斤,交刘伯茂父子。”这里没有出现一个统一折算成银两制的契价银,银元完全摆脱银两制本位的束缚,单独以元为单位来计价。
然而,从笔者所收集到的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情况来看,在光绪中叶之前,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以银元制为本位,以元为单位,单独计价,完全摆脱银元制的影响的契约文书,为数不多,且均为白契,而不是红契。
直至光绪中叶以后,近代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中运用单一的银元制来表示契价银的情况开始增多,逐渐成为契约文书中主流的货币表达方式。如光绪十五年番禺县梁荣卖田契中约定:“依口还足时价银贰百壹拾大元正……一实梁荣收到李沛福田价银贰百壹拾大元正。”民国元年王玉葵卖峰地契规定:“每亩价银叁拾五元,合共贰佰元零陆元伍毫正。”民国九年刘姚氏卖屋帖中规定:“李广祜堂出银捌拾四员正。……一实刘姚氏亲手收到李广祜堂洋银捌拾四元正。”
二、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
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及其分析
前文在综合分析大量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的基础上,对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对货币表达方式作出了一个类型学意义上的分类。然而,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这些不同类型的货币表达方式不仅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承继演进关系,而且还是国家货币制度、地方官府的财税政策与民间社会的经济实践等诸要素之间持续互动的历史产物。
1.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过程
综合前文所述,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大类:
(1)传统的银两制表达方式; (2)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
(3)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
(4)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其中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包含四个亚类:
(3)-a.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计重转化为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3)-b.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规定折算比率,隐含以银两制为价格的货比表达方式;
(3)-c.以银元制为本位,并通过弹兑技术性规定,暗含银两制价格的货币表达方式;
(3)-d.银元部分以银元制表示,契价银以银两制表示的表达方式。
此外,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包含两个亚类:
(4)-a.乡例银与契价银分离、乡例银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4)-b.契价银单独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
传统的虚银两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是所讨论的货币表达方式演变的起点。这种货币表达方式本身也经历过不断演化的过程。在成色的表示方法上,从九四色、九六色等标准不一的成色规定,到用标准银——纹银来替代成色的规定。在计重砝码上,从形态各异的枰码,到司码枰的通用。统一的成色和计重砝码的通用,使“纹银司码”成为地方社会货币表达中的惯例习行。尽管近代以来创造出了各种新的货币表达方式,这种传统的虚银两制本位的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法币改革”成功之前,如民国二十五年昌敏立按揭契中还约定按“本艮贰拾两零捌钱”。1935年11月粤省当局开始推行“广东法币”政策与次年中央政府在广东推行“中央法币”,废除白银的法币资格,白银失去通货效用。此举犹如釜底抽薪,至此,传统的虚银两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正式从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消失。
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是从传统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向独立的银元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演变中第一过渡阶段的产物。在传统的虚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基础上,实银(成员、花钱、花边钱、番银、毫银等)取代虚银(纹银),成为一种表示固定成色的方法。一方面是对传统的虚银两制货币表示方式的突破,银元取代了纹银在虚银两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银元作为近代铸币具有的成色稳定的特点。在实际交易中,由于省略了银元成色鉴定的环节,大大方便了银元以普通银块的身份参与到既有的传统银两制货币流通机制之中。这种技术上的革新,有助于推动乾隆中期以后外国银元在广府地区广泛流通。随着广东自铸银元的兴起,“银毫”取代外国银元,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如民国二十一年莫彤合堂卖潮田数中规定:“一实得收艮贰百玖拾三两陆钱壹分贰厘,全毫收足。”
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是从传统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向独立的银元制的货币表达方式演变中的第二过渡阶段。如果说,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广泛存在,意味着外国银元以普通银块的身份参与传统的银两制为主导的货币流通体系。那么,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则是在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基础上在货币表达方式上进行创新,以突破旧的银两制本位制度的束缚,为银元发挥作为近代铸币的特性开辟新途径。
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货币表达方式中,契价银均是以银元制为主,以银两制为辅的双重混合币制的方式表示出来。三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契价银以银两制表示的方式不同,(3)-a是直接规定一个与银元制契价银对应的银两制表示的重量;(3)-b则在(3)-a的基础上朝独立的银元制演化,以具体的银元与银两折算比率来隐去银两制表示的商品价格;(3)-c则在(3)-a、(3)-b的基础上朝单独的银元制进一步演化,只以弹兑的技术性规定来暗含一个以银两制表示的隐形价格的存在。
(3)-d的货币表达方式则将银元部分与整个契价银分离,以银元制来表示银元部分,以银两制表示整个契价银的办法,形成一个银元制与银两制混合并用的双重货币表达方式。无论是“还实价银花钱六大员,另碎艮叁钱正,重四两六钱八分,司马戥”的表达方式,还是“还实价银二十六两正……其银每两一元,外碎。司码兑”的表达方式,银元部分的银元制表达在某种意义上,仅仅起着“计枚”的功能,用于划分实际支付使用的实银在成员与碎银之间的构成比例,而无法独立“计值”。因为整个契价银以传统银两制方式表示出来,这要求银元和碎银一道,通过司码平兑计重的方式来“计值”。长期以来广州十三行的行商在对外贸易中也采用这种方式来约定实际用于支付的实银在成员与碎银之间的比例。
从银元制与银两制并行的各种表达方式来看,无论是明书,还是暗写,契约中的价格均是采用银元制本位与银两制本位并行的表达方式。这种双本位并存的货币表达方式,给民众在实际交易中所采用的货币流通方式的选择,提供了足够的弹性空间。契约书写货币表达在银元制与银两制上的模糊并存,使民众能够根据当地习俗和双方约定,既能够选择以元计值,完全发挥银元作为近代铸币的方式流通,又可以选择将银元当做普通银块,按照传统的银两制的方式流通。
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从银两制向银元制过渡的第三个阶段是单独的银元制货币表达方式的出现。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货币表达方式逐渐尝试突破银元制与银两制并存的模糊策略,朝完全独立的银元制货币表达方式发展。新的突破是从乡例银和白契这两个方向来进行,从而发展出后来的(4)-a、(4)-b两种货币表达方式。
2.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货币表达方式演变的制约因素分析
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记录着近代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轨迹。各种货币表达方式是广府侨乡社会在新旧货币制度交替变革的近代化趋势中,因应着时代情势、国家制度、地方政策与乡土习俗的变化,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文化创造。
推动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货币表达方式演变的基本动力,还是在于银元作为近代铸币所具有的独特优势。银元作为近代铸币,相对于银两、制钱,有“以枚计植,便于携带”的优势,故“容易为广东商民所接受”。这为中国货币制度从计重货币向计量货币的逐渐转变提供了持续不断的动力来源。
然而,由于国家货币制度的僵化、地方官府财税政策的迟滞、地方经济惯行与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银元作为近代铸币的特点及其以银元制流通的优势,在中国社会却面临着一个逐步被人们认识、认可与采用的过程。明中后期以来,外国银元的广泛流通,为这一社会接纳的历史进程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说,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的各种货币表达方式演进,就是这一逐渐被认可、被接纳的货币制度近代化的轨迹。
从广府侨乡民间社会来看,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其开近代中国社会风气之先,不仅广泛使用外国银元,而且率先让银元发挥近代铸币的优势,以银元制的方式进行流通。到道光年间,“广东民 间喜用洋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乃至两广总督卢坤在一份奏折中称:“伏查洋银一项,来自夷船。内地因其计枚定价,不必较银色之高低,又无需枰分两之轻重,远行服贾,便于携带,是以东南沿海各省市廛通行,而粤东为夷人贸易之所,行用尤广,大商小贩,无不以洋银交易。”。
从笔者先后实地考察过的番禺县沥活、赤沙、黄埔,新会县良溪、潮连,台山县汶村、浮石等地遗存的捐题碑铭来看,广府侨乡存在着大量以大员、中员、元为单位的捐款记录。在银元的流通使用方式上,尽管少数地区作为“花钱”的外国银元在民间捐题上,还存在着以大员、中员为单位,还以银两制为单位的灵活选择空间,然而,银元以银元制的方式流通,实现“以元为单位”与“以枚计值”的统一,越来越被广府侨乡民间社会所广泛接受。如乾隆十八年沥浯重修南庙捐款题名碑记中以大员为单位的捐款有55笔,共125元。嘉庆二十二年的沥浯重修南庙捐款题名碑记中以大员为单位的捐款有366项,共723元。这表明乾隆中期以来,广府乡村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外国银元已经逐渐脱离了银两制的束缚,直接以大员为单位,实现“以元为单位”与“以枚计值”的统一。
从国家制度层面来看,“清代实行银钱平行本位的货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只有银两和制钱是法定货币,二者同时流通,都具有无限法偿效力”。在赋税征收上,政府规定,是以银两为主,制钱为辅。有学者考证过,清代赋税征收规定,“纹银为标准成色”“政府会计都用银两计算”“征收起点在一两以上者,必须收纳银两,一两以下听民自便。乾隆年间,还把起征点降低到一钱”。
与契约文书直接相关的契税,官府一直是以银两制为本位来征收。雍正七年(1729年)广东取得朝廷的允许在契税的基础上,附带征收征科场经费。具体的办法是在“各州县业户买产每两例征契税银三分之外,又征一分充用,每年约征银二千五百余两”。从乾隆十五年到光绪二十九年官府颁发的契尾来看,广府侨乡契尾格式相同,前半幅均规定有“凡有民屯业户投契纳税,即便遵照定例,每契价壹两收契税银叁分,科场银一分”,并且契尾中的产价银、契税银和科场银,均是以银两制(两、钱、分、厘)为本位来计算。不仅契税的税率、契尾格式没有改变,连全省征派的原额也一直没有变化。
直到清末,国家货币制度的近代化才被正式提上议程。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币制则例》规定了未来国币以元为单位,以银元制为货币本位制度。民国四年中央政府又颁布《国币条例》,重申银元制的货币本位地位,并着手铸造统一的新式银元,作为国币。然而,“废两改元”的争议还远未完结,直至1935年中央和广东当局先后宣布废除银本位制,推行法币政策,才最终消除传统的银两制在国家制度中的影响。
由此可见,在对银元的近代铸币特点的认可和银元制流通方式的接纳上,僵化的国家制度规定脱离于近代广府侨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迟滞于与广府侨乡民间社会对银元和银元制的广泛认可与接纳,从而,造成了民间社会实践与国家制度规范的分离与脱节。
于是,作为权宜之计的地方财税政策,成为地方官员试图调适国家制度与地方实践之间紧张关系的新途径。道光年间朝野关于纹银日益外流的讨论中,江苏巡抚林则徐提出洋钱“成色之高低,戥平之轻重,应令应照纹银为准”。闽浙总督程祖洛主张:“唯计于便民之中,示意限制,其价值一以足色纹银为准,使外洋无利可谋,庶几来路日稀,不至愈行愈广。”面对朝野质疑其执行国家货币制度不力的压力,两广总督李鸿宾急于辩解称“至于内地商股交易,洋钱与纹银价格不同,皆按色扣算。如完纳钱粮,皆不足成色,将洋钱镕销,倾做纹银,始准上库,亦非洋钱抵算纹银”,意即允许普通民众以洋钱完纳钱粮这一地方政策,仅是权宜之计,将洋钱“皆按色扣算”“倾做纹银,始准上库”的地方政策,既顺应了民情民意,又不违反国家银两制本位的货币制度和财税制度规定。这与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的意图实质是一致的。
随着银元及银元制流通方式得到地方社会的广泛认可,尤其是自铸银元的流通之后,晚清朝野上下发生了一场关于以两为单位,还是以元为单位来制造国币、统一币制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就是在承认银元的铸币优势的基础上,关于维持传统的银两制本位,还是变革为银元制本位的争论。事实上,洋银已开始渗透到近代广东地方财政体系之中,广东地方部分财政收支项目,或以两计,或以元计,直接以洋银支销核算。
在与契约文书有关的货币制度上,依然一直维持着银两制本位的国家制度,广东当局仅仅只是将契税和契纸价由纹银改征为洋银直接上缴。光绪三十年广东契税总额由同治六年的“通省十万两为额”改为“每年派解三十五万两”,具体征收方法由“每产价一两,统计征收纹银四分有奇”,改为“每产价一两,断卖契征洋银六分,典按契征洋银三分”。另征契纸价“断卖者每张售银七钱二分,典按者,减半”,“由各属以洋银径行解司。
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各种货币表达方式的演变,也是中国社会不同的主体在接纳银元与银元制流通方式上进程参差、步调不一的历史产物。国家制度的僵化迟滞,地方官府的被动调适与民间社会的主动接纳,相互影响,互相制约,共同作用于契约文书的书写表达,不仅导致近代广府侨乡契约文书货币表达方式与货币流通实践的分离,而且为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的货币表达方式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空间。
银两制为本位的国家货币制度的存在及其影响,使广府侨乡契约文书中传统的银两制的货币表达方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法币改革前后。作为权宜之计,地方官府默认洋银以银两制的方式进入财税体制流通,以调处国家货币制度与民间社会实践之间背离的矛盾。银元的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就是地方性的官方财税政策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广府侨乡民间社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努力创制出银元制为主、银两制为辅的各种货币表达方式从而客观上造成表面上银元制与银两制货币表达方式或明或暗并存,实际上又可以基于侨乡惯行自由选择货币流通方式的模糊空间。独立以银元制为本位的货币表达方式则是在白契和乡例银中开始,逐渐摆脱传统的银两制的影响。
契约文书文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契约文书中的货币表达方式必须同时兼顾国家货币制度、民间社会实践与地方财税政策三者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这三者在认可银元的铸币特点,接纳银元制的流通方式,迈向中国货币制度近代化的态度、进程不一致,必然会影响到契约文书的货币书写表达。这种情况下,契约文书的货币货币表达必然需要在王朝国家有关货币的制度性规定与民间地方社会使用银元的习俗之间,寻找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妥协过渡方案。
广府侨乡地方社会需要在符合王朝国家制度的规定之下广泛使用银元,采用新的银元制的货币流通方式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的客观需要。于是,广府侨乡社会利用含混模糊的策略,创 造出既符合王朝制度性规定,又适合现实需要的混合制的货币表达方式。广府侨乡社会契约文书在货币表达方式上的创新,不仅创造出从传统的银元制向近代的银元制过渡的一系列货币表达类型,也为广府侨乡社会创造了一个灵活选择货币流通方式的自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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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宣统三年李杏让卖地定帖[z]台山:大江镇伍树栋先生藏
[23]光绪十九年番禺县西望堡湛涌乡杜现立明永远送出山地与郭敦荫堂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24]光绪三十一年昊裕和堂立明永送青草白地字[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25]道光二十七年番禺县慕德里司茶山村张昌元等立送土窨与沈鸡桂兄弟字[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26]民国廿五年黎丸黎妹立明永远断卖屋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27]嘉庆二年番禺县夏良村谢起北立明卖屋与谢冠斯契[z]广州:谢定德家藏
[28]光绪十年梁泽纯立明断卖田与花地罗茂芳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29]光绪三十三年南海县平洲堡白莲乡莫星和立明断卖民田与林聚成堂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0]道光十三年柯木塑村杨必升立卖榄树与刘廷道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1]成丰二年番禺县柯木望新村剐伯茂立卖屋地与廷风兄弟合同字fzl,广州:广东革命所史博物馆藏
[321光绪十五年番禺县江贝梁荣立明永远断卖田与本乡李沛福
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3]民国元年王玉葵立明卖峰地与陈国客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4]民国九年刘姚氏及子刘松兴立明断鹿步司欧庄村卖屋与李广桔堂帖[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5]民国二十五年昌敏立揭银按屋与群叉堂契[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6]民国二十一年莫彤合堂立明永卖潮田与莫耀和堂数[Z],广州: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藏
[37][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
[38]黄中模请严禁海洋偷漏银两(道光二年二月十二日)中国货币史资料[z]_台北:文海出版,1983
[39]粱廷糈,粤海关志[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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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席裕福,沈师徐皇朝典政类纂[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
[42]两江总督陶澍、江苏巡抚林则徐摺——报告银贵钱贱情形并请铸五钱重银元(道光十三年四月初六日),中国货币吏资料[Z]台北:文海出版,1983
[43]闽浙总督程祖洛等摺——覆奏两省钱贱银贵情形并筹除弊属禁白银出洋(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货币史资料
[z]冶北:文海出版,1983,[441两广总督李鸿宾等摺—会议查禁白银偷漏鸦片分销各弊章程(道光十年五月初十日),中国货币史资料[z]冶北:文海出版,1983
[45]广东清理财政局,广东财政说明书(一)卷五关税十三,清未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八册)[z],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