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个人文物收藏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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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能够去考古发掘吗?
  中国境内,任何个人都不能私自去考古发掘。
  周某是一位农民,家住河南省的一个偏远山村。一天,周某准备在自家门前打一口井,但是在挖掘的时候,发现下面竟是一座古墓。他把这个消息隐瞒下来,还托人辗转找到了一个在江湖上小有名气的“考古专家”梁某,据说梁某经常私自考古发掘,在这方面很有经验。最终,周某伙同梁某挖出了几十件铜钱和瓦罐。那么,周某伙同梁某私自进行考古挖掘的行为合法吗?
  文物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古墓葬等文物后,应当立即向政府部门报告,由专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是一项严谨而专业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依法开展的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考古发掘资格的单位来进行,由专业的考古技术人员来开展,任何个人和团队都是不能私自发掘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文物的完整价值。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由此可见,在上例中,周某在发现古墓时应当选择上报政府和国家,由经过审批、获得国家考古发掘资格的专业单位进行文物的发掘,而不能选择私自发掘。
  个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依法取得文物?
  个人可以通过继承、接受赠与、购买、交换及被转让等多种合法方式取得文物。
  很久以前,耿先生曾在富商吴女士家做管家。吴女士举家搬迁到海外之后,便拜托耿先生帮他们照看国内的房子,这一看管就是30年,耿先生临终前将此房子拜托给儿子小耿继续看管。2019年夏天,吴女士的孙子回到国内接管祖母的房子,他看到房子被看管得非常好,心里很是感动。为了表示感谢,他将祖母收藏的一件珍贵文物送给了小耿先生。小耿先生犯了难,他之前听说个人随便收藏文物可能会犯法。那么,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合法取得文物呢?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允许个人收藏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具体到本例中,小耿先生取得的文物是吴女士的孙子赠送的,属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因此小耿先生可以收藏这件文物,且并不犯法。
  个人收藏的文物,所有权归属谁?
  个人收藏的文物,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刘女士是一位历史文化爱好者。在一次外出旅行时,刘女士来到一家古董文物商店,对店内的一个花瓶一见倾心,在了解到该花瓶的历史背景后,她不惜重金将其买回了家。一天,刘女士的朋友来家里做客时看见了这个花瓶,便向刘女士询问这个花瓶的由来,刘女士当即向朋友介绍展示这个花瓶。但是,朋友却说,个人不能收藏类似的古董物件,这个花瓶属于文物,当属于国家所有。刘女士感到很困惑,她不知道自己对心爱的古董花瓶是否能够享有所有权?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私人对其依法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作为文物之所有权人,个人能够对其合法收藏的文物占有、使用、保护和处分。承认个人对于其合法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不仅明确了文物收藏爱好者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权利,也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对文物施加保护。在本例中,花瓶是刘女士花重金从古董店买回来的,为刘女士合法收藏的文物,刘女士依法享有该花瓶的所有权。
  法律禁止私人买卖哪些文物?
  法律禁止私人买卖《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4种类型文物。
  蒋先生是一位文物收藏爱好者,平时也很喜欢看电视上“文物鉴定”类的节目。在收看多期节目后,蒋先生决定带着自己最珍爱的一件文物参加节目。该文物是一部分岩画石片,上面的图案精美绝伦。经过节目专家组鉴定,该岩画石片为宋朝时期历史文物,是某个墓葬内壁画中的一部分,属于公民个人不得买卖的文物种类。蒋先生说这部分石片是他与朋友交换得来的,并不知道此物不得买卖,最后他决定将此岩画石片依法上交给国家。那么,法律禁止私人买卖的文物有哪些呢?
  受经济条件、专业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很多文物在私人手中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可能造成珍贵文物的遗失、损坏或者流入海外市场等。因此,国家法律规定一些种类的文物不得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的文物类型,如一些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这些文物具有非常高的科研价值,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遗失或者损坏,将给我国文物保护和文物研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买卖文物的过程中,要严格注意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私人买卖的文物类型,否则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将自己所有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出质给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吗?
  不可以。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即使个人享有所有权,也不得出质给在中国的外国人。
  贾女士是某市一名成功的企业家,经营着一家外贸公司。前不久,由于客户跑单,导致贾女士公司积压了大量货物,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于是,她找到了多年的合作伙伴——英国人彼得,想从他的公司拆借300万元。彼得希望贾女士可以把她收藏的一幅画作为质押物出质给他。贾女士的这幅画是宋朝时期的珍贵作品,她知道该画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但令她感到困惑的是,彼得是长期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自己能否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质押给彼得呢?   中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有一些文物作品不仅是工艺技术的杰出代表,也记录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传统。为切实保障文物安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一部分文物出境,同时这部分文物也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如果文物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国外,我国将面临永远失去该文物的风险。对此,《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由此可知,对于国家禁止出境文物的所有权、保管权都不能转移到外国人手中,即使其是在国内的外国人也不得进行流通,这是对我国文物的有效保护。在本例中,贾女士收藏的画作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因此,该画作不能作为质押物出质给英国人彼得。
  哪些文物禁止出境?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2019年12月,南京市博物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合作承办了一期主题为“殷墟至宝——来自商王朝的遗珍”的文物展,该次展览在国内外获得一致好评。美国旧金山博物馆收藏了大量的商代文物,对此次文物展的主题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特邀南京市博物馆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考古研究所联合在旧金山博物馆举办一期主题为“商朝的记忆”的文物展。在该次拟展览的文物中,有著名的商后期的后母戊大方鼎,在国家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发现该件文物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对该文物的出境申请不予审批。那么,哪些文物禁止出境呢?
  文物能够反映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国家与民族的发展状况、市民社会的生活百态,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一些珍贵的文物因其稀有性与可研究性,国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在本例中,后母戊大方鼎在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境的名单内,故不能出境。
  哪些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的7类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黄某出生于雕刻世家,自幼受到家族的艺术熏陶,酷爱雕刻艺术。为了开阔视野,黄某曾几次前往美国进修,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外国朋友。在朋友的盛情邀请下,黄某决定将自己收藏的一些雕刻艺术品带去给美国的朋友欣赏。在这些雕刻艺术品中,有一尊“魁星”根雕是从清初传承下来的,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一位朋友告诉黄某,那尊祖传的根雕在出境前,应当经过审核才可出境。那么,哪些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在本例中,黄某祖传的“魁星”根雕属于1949年以前的工艺美术品,在出境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有关机构的审核。
  (摘自法律出版社《文物保护法实务问答》.编者:法律出版社法律应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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