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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奚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