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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之间具有平等性,平等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也不例外。法律可以基于个体权利保护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采取倾斜式保护,要求不因公民个体先赋因素和制度性原因所造成的差异而受到差别对待,同时还要坚持平衡协调的原则,赋予用人单位适当的用工自主权,使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内在需求”行使用工自主权,以利于稳定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