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第一国家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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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诉
  作为公共权力架构中的公诉制度,从在中国本土革命的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国家公诉”这样的一个名称,从而具备了代表国家起诉犯罪这样一个基本职责。
  事实上,“国家公诉”作为词汇和制度上的双重舶来品,它意味着西方式的国家理念融入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类比于中国传统的以维护君主权力为核心的御史监察制度,它意味着公诉权产生于“法律守护人”和“公益代表人”的基础之上。
  纵览人民检察产生以来的八十年历史,公诉在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主要以指控各类影响革命进行、妨碍新生政权的犯罪为主,更多地体现其“国家政治性”的一面。
  改革开放以来,公诉对象更多地集中于指控贪腐分子、严重刑事犯罪上,工作理念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于是,相对于“国家”的“公民”概念产生了,当代公诉人担当起了公民守护者的角色。
  
  在《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中,搜集者终于找到了党史有明确记载的关于程玉阶的记录。1931年的这个偏居于大别山腹地的小山村,也许并非自觉、但却勇敢地走出了一个,在战乱年代仍负有法治之担当的青年
  
  这是中国地理意义上的真正中原腹心——大别山。
  五月的时光里,草木葱绿。在其间穿梭,感受迥然于城市的气息时,听着当地人以自豪的心情讲述这里走出过数十位共和国开国将军,看着朴实的村民递过来泛黄的族谱,会陷入久远的战争回忆,仿若一切停止在1931年的7月。
  事实上,这是2011年《方圆》记者在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我们一行六人是为了寻找一个叫程玉阶的人。
  
  一句话引发的追寻
  河南,新县。
  这里是黄麻起义的策源地、鄂豫皖苏区首府所在地、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的落脚地,先后诞生了红四方面军、红二十五军等主力红军,培育了许世友等四十余位叱咤风云的开国将军。
  在当地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开篇的显著位置上,设置了一幅场景来模拟发生在1931年的一场审判:正中为审判员,右侧坐着一个身穿军服的年轻人,前面放着一个牌子:国家公诉员。
  讲解员在一旁介绍:那个年轻人就叫程玉阶,时任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人民委员会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处长。
  “2010年初,我在翻阅孙谦主编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时发现了一句话:‘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立法时间为1931年7月至10月,处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可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规定。”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说。
  刘建国认为,这个“首次”正是发生在信阳市新县作为鄂豫皖苏区首府所在地的时期。然而,想调集资料阅读这一段历史的他发现,所有关于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阐述都少之又少,更不要提专门讲检察制度。
  就这样,一个由信阳市检察院和新县检察院组成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史料搜集小组组成了。
  在漫长的走访过程中,一份资料出现在搜集小组面前:1988年6月2日,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战斗过的戴季英曾经接受过一名记者的采访,他回忆:程玉阶是当时国家公诉处的第一任处长。
  在搜集者看来,如果能够证实这一点,程玉阶就将是第一国家公诉人。
  
  乘马岗镇的两个程玉阶
  史料收集小组在湖北省档案馆找到了1958年11月编撰的《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等史料,终于找到了党史有明确记载的关于程玉阶的记录。
  据此,我们可以确认:程玉阶,又称程汝阶,湖北省麻城县(现麻城市)乘马岗镇人,1928年4月参加革命,1928年10月,任中共黄麻县乘马岗区委书记,1931年7月任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1931年冬牺牲。
  乘马岗镇距离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首府新集(今新县)仅有几十公里的路程。为了寻找这位载于史料、其生平却几乎湮灭的检察先驱,一直负责搜集史料的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熊奎,曾先后几次来到这里。
  乘马岗镇位于鄂豫两省三县(麻城、红安、新县)结合部,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核心部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乘马岗苏区下设13个乡苏维埃。在13个乡苏维埃中,有29000人参加了革命,诞生了王树声、许世友、陈再道、张才千等26位将军和200位未授衔将军。
  这里很多村子几乎与世隔绝,几户人家便是一个自然湾(湾是当地自然形成的居民聚集点,多为山区中自然形成的一块能够居住的高地),村民口音严重,通常将“阶”发音成“该”。在这样一个遍地是老革命的地方,要寻找一名1931年就牺牲的人的确切出生地点和家庭背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然而,对于第一国家公诉人的好奇与热忱,主宰了他们的行动。在挨村挨户的走访中,熊奎和他的同事发现了一个名为新村的地方。该村村长回忆,村里似乎的确出过一个据说在革命法庭工作过的人。村长提供了一份家谱,记述也是寥寥:“程丁荣,字玉阶,1900年出生,外出从军,1931年牺牲。”村里的一位老人还回忆,是王树声(1955年被授予大将军衔)将他的遗体送回了这个村庄。
  熊奎等人判断:从出生年份、牺牲日期,以及与王树声的关系来看,这很可能就是党史上记载的程玉阶。
  他们将程玉阶的基本情况发往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并说明不久将要在河南省新县召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制度座谈会,邀请麻城市检察院参加会议,也请他们利用本地人熟之方便,继续发掘程玉阶的基本情况。
  然而,当记者到达麻城时,该市检察院研究室的周建平提供了他们搜集的关于程玉阶出生地的另一个版本。
  第一国家公诉人是谁
  在乘马岗镇肖家山村程家湾,《方圆》记者见到了拿着族谱的程氏后人。
  这份修订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的《麻城程氏宗谱》记载:程玉阶生于宣统庚戊年三月十二日未时(1910年),在外从军;父亲程金国,程玉阶有弟兄三人,大哥玉城,二哥玉松。
  程玉阶的湾下侄儿程兴桂回忆:“听我父亲程玉朝讲,程玉阶祖上为风水先生,家境较好,我父亲是程玉阶的叔伯兄弟,他家还无偿给五斗田我家种,他在二十年代参加红军,官至营长。”
  在程兴桂的记忆里,程玉阶最后一次回家是1931年初带两个传令兵到他家吃了一次饭,饭桌上说王树声是他的团长。这之后,再没有了他的音信。而他大哥、二哥均早年去世,没有后人。
  当地65岁的程隆清和87岁的陶望德证实,距离程家湾两三里地的岗铺岩湾就是这个版本的程玉阶的出生地。由于大革命时期几户人家的离世,那里荒废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如今已不见人迹,唯有依稀可见老屋基脚,以及当年风水道士作法的道场。
  并且只有用爬山的方式才可到达。
  周建平认为,相比于新村的那一位,这个更可能是后来的乘马岗区委书记和鄂豫皖区国家公诉处处长。理由有四点:
  第一,新村的本名为程丁荣,玉阶只是字,而这个程玉阶的名字明确见于族谱;
  第二,这个程玉阶比新村的晚出生十年,按照有记载的党史是1928年参加革命,其时18岁,更符合当时一般参加革命的年龄,并因年轻而没有留下后代;
  第三,这个程玉阶家庭条件较好,这是在当时恶劣的生存环境下能够读书识字的必备条件;
  第四,该村村支书给《方圆》记者出示了一份该村建国前的烈士名单,其中程氏玉字辈的就有五人,符合当时参加革命都是兄弟齐上阵的情况。
  尽管出现了两个版本的程玉阶,但他们的历史在1927年左右开始重合。
  1958年的湖北麻城革命史料调查第二辑显示,当时黄麻县乘马岗一带就有自卫军,之后改编为两个队:一队由邱江浦领导,负责到白区搞军需物资工作;一队由王树声领导,负责各地邮寄。这期间,当地许多知识青年都在王树声的队伍中参加了革命。程玉阶就是其中一个。
  大革命及第一次起义失败后,麻城党的组织并没有被敌人摧毁,1928年10月(亦说1929年3月),麻城乘马岗农民协会公开时,已成立了区委会,区委书记是程汝阶;1930年8月上旬,为促进与巩固以武汉为中心的全国总暴动胜利,鄂豫边区特别委员会决定成立麻城县行动委员会(1930年9月至1930年11月)于1930年9月成立,麻城县行动委员会的职能相当于麻城县委,程汝阶担任麻城县行动委员会委员一职。
  毫无疑问,程玉阶在1928年后因担任乘马岗区委书记在书面资料中保存下来。陈列在河南人民检察博物馆程玉阶的雕塑就是根据两人的特点制作完成。
  
  1931年的国家公诉人在做些什么
  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程玉阶被任命为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这与同一时期中央苏区政府中关于检察机关和人员的设立相比,略早了四个月。
  根据《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规定:“革命法庭:委员若干人,主席一人,内设A.审判委员会,正审一人,副审若干人;B.国家公诉员;C.辩护员。”上海政法学院老师张进德认为,这种设置使得“控审分离原则得以贯彻,并初步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一般理念。”
  1931年10月4日发布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及其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中对国家公诉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在史料研究者看来,这个规定与当代公诉中“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三个职责相符合。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在决定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需要对案件构不构成犯罪、犯什么罪进行认真研究,认为案件重大的要求革命法庭主席参加审判,认为是一般案件的只需要审判委员参加审判即可。这与现行审查起诉相比内容较为狭窄了一些,但它们的审查形式和审查内容是基本一致的。”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认为。
  例如,周建平认为,1931年程玉阶就曾出庭支持公诉赤诚县(现商城县)杨山煤矿经理高振武贪污销售款1000元一案的法庭审判,这反映了当时的国家公诉员“积极运用公诉职能,始终是以检察职能服务于革命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组织革命法庭公开公正公平审判案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革命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腐化、放弃职责、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和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
  程玉阶在当时还出庭支持过哪些案件的公诉?答案大都散落在一些人的记忆中。刘建国主编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检察制度》提及了除高振武贪污案之外也发生在1931年的两件案子。
  一件是当时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一名司务长,利用采购物品和掌管伙食之便,贪污大洋20块。工农监察委员会核查账目时案发。该司务长被判死刑。
  另一件事是红安县箭厂河黄谷畈红军被服厂女工方某,经常偷偷将被服及针织物品带回家,供自己和家人所用,群众检举揭发,方某被处以死刑。
  “这些因无文字记载不能确定为程玉阶所诉,但与他担任国家公诉人的时间相吻合。”史料搜集者认为。
  
  “国家”概念在检察史中的明确
  事实上,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全国各地在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中先后建立了中央、鄂豫皖、湘鄂西等革命根据地,其间所建立的苏维埃政府大都在司法层面上有关于“检察”的规定。但冠以“国家公诉”的概念这里却是最早的一个。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谢如程对相关称谓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认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称谓,在‘公诉’之前冠以‘国家’两字,不是重复之词,它能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国家性质,值得高度评价。”
  谢如程结合清末以来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认为那时开始强调检察人员的“国家属性”。沈家本在完成《刑事诉讼律草案》之后的奏折中,“曰检察提起公诉。犯罪行为与私法上不法行为有别:不法行为不过害及私人利益,而犯罪无不害国家之公安,公诉即实行刑罚权以维持国家之公安者也,非如私诉之仅为私人所设,故提起公诉之权,应专属于代表国家之检察官。”
  “这一称谓反映出的‘国家检察’理念,对克服检察权的地方化,帮助检察机关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使命,有积极的意义。”谢如程总结。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建立后,虽然相对稳定,但也仍处在战争年代。为何当时会注意到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公诉权”问题?当地的史料搜集者认为,从时间上推断,这也许与1931年4月张国焘、沈泽民等一批留苏人员来到鄂豫皖区有关。他们将在苏联所感知的现代西方国家理念,引入了尚在发展中的革命法制,试图以一种完善的法制体系来巩固革命政权。
  这个观点获得了一些人的认可。“可进一步发掘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的主持者,资料来源,与苏俄法律制度的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等方面的史料。例如《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的起草人是谁,‘国家公诉员’是谁提出来的。沈泽民和陈昌浩都在苏联学习过,也许了解苏联的立法和司法情况。”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处副处长闵钐说。
  不能否认的是,“国家公诉处”这个司法机构和其发挥的作用存在的时间应该并不长,它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存在的时间是一致的。而在1931年末发生红军内部的“白雀园肃反”和来自于国民党政府的“围剿”,不仅牺牲了程玉阶,也将一些史实给掩埋了。
  
  记者手记
  追寻的价值不在于一个人,而在于一种法治精神
  
  在河南新县和湖北麻城两地寻访第一国家公诉人的过程并不算顺利。由于主人公牺牲过早,以及1931年底发生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大清洗和漫长的年代,大部分史料都来源于历史追忆和少得可怜的书面文件。
  一位检察史研究者向记者提出:尽管这里存在国家公诉处无疑,但相比中央苏区等其他革命根据地却并没有留下明确的法庭审判文书,程玉阶担任公诉处处长也未见于书面文件,而是当时老同志的回忆。我国一些著名的老革命家,如邓小平、刘伯承等人均有记载地担任过公诉人的角色,这个程玉阶是“第一国家公诉人”的提法是否可靠?
  事实上,这也始终是我心头的疑问。
  然而,当我们步行进入程家湾这个仅有十余户人家的聚居点,朴实的村民用难懂的当地口音向我一一解释那仅有的几页宗谱,和蔼的大娘端出自产的瓜子,村支书骄傲地拿出牺牲烈士名单,一名名基层检察官为此尽心竭力……我却开始觉得:也许这个第一国家公诉人出生于哪里、生长于什么样的家庭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1931年的这个偏居于大别山腹地的小山村,也许并非自觉、但却勇敢地走出了一个,在战乱年代仍负有法治之担当的青年。
  大学时代,我捧读《论法的精神》时,曾惊异于300年前生活在法国的孟德斯鸠对于中国没有法治传统的犀利批判。
  现在,我却惊诧于战乱年代中,先辈们还试图将现代性的国家司法理念贯穿于政权治理之中,并且这种实践,与今天国家公诉权的三种核心职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相统一的。
  如此,不管这种试验是多么的短暂,或者存在不足,都值得去发掘。
  因为正是八十年前留存下来的这一点一滴的关于人民检察的历史记忆,若涓涓细流,终汇聚为波澜壮阔、主导当代中国走向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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