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共有属性、村民委员会的内部机构性质认识不清,农村土地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所有权的虚化和流转方式的单一,使农民权益受损、农村土地急剧减少、征用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家庭承包,双层经营"的法理矛盾和由此引起的经营权冲突,导致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为此,应确认农村土地的村民共同所有权和收益权,确立农民永久性经营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