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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普遍讨论,其中第四条规定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特殊情形或某些重大理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了人们传统的“同财共居”的观念。婚内析产的概念及特征亟待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婚内析产制度的理论基础需要从理论方面寻找依据。此外,有关婚内析产制度与分别财产制、非常财产制和离婚财产分割衔接的制度设计亦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