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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实质性地缴纳出资为要件,股东即使未缴纳出资仍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管理权等。未出资的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将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已出资的股东亦不公平。股东失权是对未出资的股东经过必要的催缴程序之后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股东出资问题上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引进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