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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调解的特殊解决矛盾方式,委托调解对于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处理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公证机关作为见证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发展的中间一环,其作为委托调解的主体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当然,公证机关的委托调解必须依托法律进行,遵循调解的一般原则,即自愿、及时、保密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确保调解的公正,更为关键的是公证机关委托调解处理的案件应与其公证的业务紧密相连,从而保证受托案件的处理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