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hmlivefor4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主张以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理人标准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性标准,此外还列举了包括合理的预见标准、行为本身过错或不法标准、特殊信赖关系标准、可控制性标准在内的具体性标准,旨在从判断标准方面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期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
  我国目前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案①和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等相关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更为深入的思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多发性,促使我们有必要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同时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原则性标准
  一是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和当事人行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达到同类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
  三是合理人標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标准、该行业或同类行业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一个理智、善良、谨慎的人按照合理注意所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合理注意可以表达为有理智的人为防范明显的事件、可能预见的事件所应采取的注意,但他不会防范发生可能性很小的事件和完全不可预见的事件。另外,判断采取的谨慎态度和预防措施是否达到了合理注意,需要结合该特定场合中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般标准和灵活机动运用的结合。③试举一例来看,某消费者在石家庄一家麦当劳被盗,消费者抓住盗贼后,经营者没有协助消费者报警,反而让消费者自己报警,盗贼在消费者报警时趁机从经营者办公室逃脱。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④
  二、具体性标准
  对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的讨论不能仅仅在外围打转,尚需确立具体性标准,合理控制责任范围。法官在个案中往往会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说个案差异较大,但其中隐含着共性的内容,笔者试对意识到的几个标准做出抽象、明晰:
  1.合理的预见标准
  这一标准与前文提到的“合理人标准”基本一致。再次提及是考虑到英美法实践总结出的一些判断依据,如环境分析、动机分析、历史数据等,可以作为参考。
  2.行为本身过错或不法标准
  行为本身具有过失或违法,通常会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除非存在过失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的程度与损害结果不成比例、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等免责事由。英美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没有人会因为他“明确或暗示同意”的伤害而主张权利,这种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对他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伤害,他不能被视为暗示同意。⑤这体现了过失在认定侵权行为中的重要性。
  3.特殊信赖关系标准
  这一标准类似于英美法中的“近因性”概念。它用来描述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使得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例如,原告在快餐厅排队购餐时发现有人实施盗窃行为,由于餐厅配有保安人员,原告便有了揭发盗窃者违法行为的勇气,因为其信赖保安人员会配合制止这一行径。可结果却是另一番景象,保安有意回避,盗窃者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后逃逸。这种情形下,餐厅便不能因为第三人(盗窃者)行为的介入而免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4.可控制性标准
  特殊关系的存在让很多领域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可能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关系,但并不是所有危险都应当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危险的可控制性应当成为判断标准之一。危险种类多样,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如果危险的可控制性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资源和能力范围,便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①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72号.
  ③〔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④孙会芳.《消费者诉麦当劳案一审判决消费者获赔400多元》,燕赵晚报,2002年5月23日,第4版.
  ⑤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参考文献:
  [1]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3]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
  宁弘毅(1997~),女,汉族,河北承德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其他文献
破产重整制度是鉴于大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为克服破产清算制度的消极方面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本意体现法
无效担保是指担保合同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担保无效,不产生担保责任,但并不是不产生其他任何责任。目前理论上较为一
刑事责任年龄,是确定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各国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依据,其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的认定及其保护密切相关。当今,我国
在犯罪刑事侦查案件中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受到刑侦人员的重视,我国的公安侦查人员在破解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各种嫌疑的痕迹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往往会成为破案的关键,由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律体系建设也在日趋完善,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与其他客观因素限制,我国民商法仍然存在不足,对于市场经济条件
摘 要:本文以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作为出发点,提出完善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医疗纠纷;案件;鉴定问题  医疗鉴定往往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患者家属最重视的一个部分。但就目前的发展形式来看,医院在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使纠纷由此升级。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的问题  1.鉴定形式不统一  鉴定形式不统一是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当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服务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公证服务也越来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就公证行业发展现状及困境进行探究,就公证服务的发展趋势和公证业务的拓展做了详细的剖析。  关键词:公证服务;趋势发展;公证业务拓展与探究  我国的公证业务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至今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公证业务的层次不断深入,公证业务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可以说公证业务维护了市场的诚信,防止出现民商事件的风险,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真个法律体系中起到最核心的作用。之所以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主要表现为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执行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本文主要探讨
改革开放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多年发展,逐步成为推动中国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基本国情、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立法和监管